訂這什麼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一堆鳥蛋規定和限制,阻擋我的雄心壯志
第三十三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擔任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不得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
違反者罰款,連續罰款
一些大陸中央國有企業好想去發展,不但不行去連合作也不可以!
那天我效法林毅夫.............
Update:
馬先生那麼愛中國幹嘛不廢除這條規定?

All Comments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0-04-23
國有國法 家有家規 台灣國名叫中華民國
是獨立自主的民主國家 與大陸中共政權互動當然要
訂定法規讓兩岸人民遵循 除非兩岸修改該案才可能
廢除此法
Steve avatarSteve2010-04-24
對內地----------用的是兩岸關係條例
是一條專對2岸的法律...!!!
台灣對日.美.英.法.地球上所有國家.一率都是用----國際法
所以-----(外國)這個名詞....對內地來說...我們不用的
這是從法律方面來解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