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撤消 - 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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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甲到乙開的店買車,甲出國不在,

故甲向乙的店員丙買賣車,甲問丙此

車是否為泡水車。丙為不實的表示說此

車為全新沒泡過水。故甲買了車子。但

但甲的朋友丁在一年後向甲借車來開,

才發現此車泡水。結果是甲可以向乙撤

消此交易。但是民法不是規定詐欺的意

思表示可以撤消,但不得對抗善易第三

人。乙的店員丙為詐欺的意思表示,但

乙不知情,為什麼這樣還是得以撤消?

請個位大大幫忙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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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eorge avatarGeorge2013-08-06
交易的主體仍然是甲和乙
Kumar avatarKumar2013-08-06
代理人學說認為不是民法第92條的第三人
Adele avatarAdele2013-08-07
甲對乙除了可以主張民法第92撤銷外 還有民法第359條或
Connor avatarConnor2013-08-09
第360條之權利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3-08-13
店主對於店員有可能依民法第227條規定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