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依不同標準說明法律主要之分類?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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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livia
at 2010-04-2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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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依不同標準說明法律之分類是啥意是阿,我連要分啥都不知道ㄌ,怎麼分阿,麻煩一下直接跟我說答案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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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a Franco
at 2010-04-22T19:46
法律之分類
法律之分類除採法源的成文法與不成文法的分類外,尚有下列基準的各種法律(實體法)分類,分叙如次:
一、 公法與私法
此種分類採自羅馬法以來最傳統的分類,主要是區別國家與人民的關係,其區分的基準有以下幾種代表學説。
1利益説‐簡言之,關於國家利益的法律謂之「公法」,攸關個人利益的法律稱之「私法」。
2主體説‐此説係以法律關係主體為區分之基準,法律關係主體的雙方或一方為國家者,謂之「公法」,而法律關係主體的雙方或一方為私人者,日之「私法」也。
3法律關係説‐以規律法律關係性質(權力關係)為區分之基準,「公法」係指規範國家的統治關係、權力關係之法也,「私法」則為規範社會生活中的平等關係之法律。
總而言之,「公法」乃是規律「縱」向的關係,即上下垂直線之關係的法律,亦即規律國家或其組織成員的個人關係之法律,如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
    「私法」則是規律「横」向的關係,即水平線上左右關係的法律,亦即規律私人相互關係之法律,如民法、商事法等。
4公私綜合法‐由公私法部分結合而形成的新法域,即為稱之公私綜合法,如勞動法、經濟法、社會福利法等。[1]
一、 實體法與程序法
1實體法‐此乃指直接規定人的權利義務之實質關係,即規定權利義務之發生、變更、效果與消滅之法律也。諸如:民法、刑法、商事法等。
2程序法‐此規定乃為實現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所應採取之手段或手續有關之法律也。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
三、普通法(general law)與特別法(special law)
1普通法‐指全國任何人、任何地、任何事項,皆可適用之法律也。
   2特別法‐指適用於特定人、特定地、特定事項之法律也。
   3區分標準‐①以人為標準
          普通法‐凡指適用一般人或全體國民之法律,如民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
          特別法‐凡指適用於特定身分或特殊地位之人的法律,如公務員服務法、陸海空軍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等。
         ②以時為標準
          普通法‐凡指未限定任何施行時間的法律,如刑法、大學法等。
          特別法‐凡指適用於特定時間之法律,如動員戡亂時期貪汚治罪條例。  
③以地為標準
 普通法‐凡指適用一國領域内各地區之法律,如民法、商事法。
          特別法‐凡指適用一國領域内特定地區之法律,如台灣省煙酒専賣暫行條例。
         ④以事為標準
          普通法‐凡指廣泛適用於一般事項之法律,如民法、刑法。
          特別法‐凡指適用於特定事項之法律,如著作權法、師範教育法等。
   4區分實益‐「特別法優先適用普通法」
四、則法與例外法
1原則法‐指關於一定事項,可以一般性原則適用的法律稱之。參照民法第六條之規定。
   2例外法‐指關於一定事項,排除原則性的規定,而適用特殊的例外規定之法律謂之。參照民法第七條之規定。
五、強行法(imperative law)與任意法(dispositive law) 
   1強行法‐指法律規定之内容係不問當事者人意思如何,而必須適用之法律,稱之,如憲法、刑法、訴訟法等。
   2任意法‐指法律規定之内容可依當事者人意思,任意予以排除適用之法律稱之,如民法、商事法等。
   3強行法與任意法的區分標準‐原則公法多屬強行法而私法多屬任意法,但刑法的傷害、通姦罪則屬「告訴乃論」的任意法規定,民法的決結婚禁止規定,則屬強行法規定。
   4強行法之内容可分為‐①強制規定‐如服兵役、納税。
              ②禁止規定‐如刑法禁止人民犯罪,及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二條)禁止公務員經營商業之規定。
   5任意法之内容可分為‐①補充規定‐民法一〇一六條。
              ②解釋規定‐民法三七一條。 
   6區分實益‐在於法律效果不同
① 違反強行法‐
Ⅰ其行為無效‐民法七十一條、民九八八條第一項、民九八八條。
        Ⅱ其行為得撤銷‐民法九八九條
        Ⅲ無效並處罰‐民法九八三條、刑法二三〇條
① 違反任意法‐如當事人間無異議者,其行為亦屬有效。
四、固有法與繼受法
1固有法‐係指根據本國固有之社會状態及人情風土習慣而定者,亦即該國原有之法律也。
2繼受法‐乃模倣外國法而制定之法律,亦即繼受外來之法律也。
五、國内法(municipal law)與國際法(international law)
1國内法‐係規律特定國家内部關係之法律,在該國主權所及之領域内(領土、領海、領空)有其法規之效力者謂之。
2國際法‐係規律在國際社會裏國家間之關係的法律,在國家相互間之關係上有其法規之效力者謂之。

想請問一題法學緒論題目請法律高手幫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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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ard Lew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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