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年的時候借車給朋友,但是對方把車撞壞後就不聞不問,車子下落我也不知道~後來警察跟伍說可以寄兩次存證信函給對方再提出告訴,告他侵占~我記過兩次存證信函,一次被拒收退回,這樣算寄兩次嗎??另外,我是否要重新再寄兩次存證信函給對方呢??那寄完存證信函後,該如何提告??聽說要寫狀紙,該如何寫呢???最後,是不是對他提告侵佔罪成立,他就必須賠償我車子的損失呢???可以強制執行嗎??如果對方還是百爛不理睬呢??因為對方欠很多銀行卡債好像也是擺爛
該如何提出侵佔告訴???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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