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拐未成年女生(滿16未滿18)刑法.拜託幫解答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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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歲但我女友才滿16歲!帶他出去吃飯等...一時忘記他未滿20才16歲剛好她又說想住我家.結果我女友住我家!!他家人如果要提告我會犯啥麼刑責.?刑期?如果他又懷孕我會死更慘嗎!?但他不是處女!!!!每天提心吊膽!她媽還帶她去婦場科檢查有點懷疑她們的動機==真希望是仙人跳仙人跳好像反而沒事=="麻煩董法跟董婦科的大大幫麻解答一下我頭很痛怕哪天收到法院傳票我就......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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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ristin avatarKristin2010-03-20
與滿16歲未滿18歲的女生發生性行為如果是兩情相悅將不會背叛任何刑法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的規定,对于未滿十四歲之少男或少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其意願者,更依第222條規定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有第227-1條的兩小無猜條款,即未滿十八歲的人犯此罪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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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0-03-21
是你要他去ㄉ嗎?還是自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