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刑事案件找到了通緝犯就是直接和解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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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提傷害告訴的原告,請問一個人犯了罪,而逃逸了,這中間的開庭,對方也因為開庭不到庭,所以事件拖了一年,這時候,突然接到對方提出要開一個和解庭,我想請問懂法律的大大們,為何這個人逃逸了一年,那他不用開庭嗎?直接要找我和解?這樣的順序是不是有一點顛倒,我是不是應該請律師呢?
Update:
TO:法務助理,有須要再連絡,謝謝.

All Comments

Iris avatarIris2014-01-02
台灣法院判決速度很慢
你告對方傷害
案件應該還在訴訟中
還沒判刑定讞
對方不到庭
對方最多只會"屢傳不到"
而遭到""拘提""
你的案子應該是一般傷害罪
通常檢察官和法官都會先要求雙方和解
和解不成才會判定有罪無罪
而且要移送到高院宣判對方有罪
發出入獄執行令不到
才會被通緝
你的案子應該還在地方法院
甚至還在地檢署
所以對方尚不是""通緝犯""
Steve avatarSteve2014-01-02
這只是程序~~~你也可以拒絕合解~~~~
Hardy avatarHardy2014-01-04
不好意思,板大借一下您的板(感激)
TO法務助理-Edward
您的E-MAIL沒有開放,請問要如何找您??
Gary avatarGary2014-01-03
如果要和解
請不請律師看你自己
但律師懂得會比較多
只是如果合解不成上了法院
就要看到底是誰對誰錯了
需要可以寫信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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