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翻譯的著作權 - 法律
By Ingrid
at 2011-08-18T15:59
at 2011-08-18T15:59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skylion (溫暖的傳說)》之銘言:
: 我想把一些期刊的abstract翻成中文 放在網路上
: 就像一些電子報的科學新知版面一樣
: 請問這樣會有著作權的問題嗎?
: 因為 nature 這種 是學校買了才有的
: 感覺好像會有問題
: 想問問看 謝謝喔~
原PO沒有說放在網路上使用的目的為何~
所以請自己找依下列法條,找到你可以使用的規定,
如果找不到,就不可以拿來翻譯。
著作權法關於合法翻譯著作的相關規定:
第 63 條
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
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得利用他
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
、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
著作。
第 44 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
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
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第 45 條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48 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
,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
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第 48 條之1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
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
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
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
第 49 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
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第 50 條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
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
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53 條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為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
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以點字、附加手語翻譯或文字重製之。
以增進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
障礙者福利為目的,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得以錄音、電腦、
口述影像、附加手語翻譯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專供視覺障
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使用。
第 54 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
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
不適用之。
第 55 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
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
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61 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
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
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第 62 條
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
人得利用之。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
財產權人之同意。
--
: 我想把一些期刊的abstract翻成中文 放在網路上
: 就像一些電子報的科學新知版面一樣
: 請問這樣會有著作權的問題嗎?
: 因為 nature 這種 是學校買了才有的
: 感覺好像會有問題
: 想問問看 謝謝喔~
原PO沒有說放在網路上使用的目的為何~
所以請自己找依下列法條,找到你可以使用的規定,
如果找不到,就不可以拿來翻譯。
著作權法關於合法翻譯著作的相關規定:
第 63 條
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
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得利用他
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
、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
著作。
第 44 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
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
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第 45 條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48 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
,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
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第 48 條之1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
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
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
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
第 49 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
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第 50 條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
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
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53 條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為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
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以點字、附加手語翻譯或文字重製之。
以增進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
障礙者福利為目的,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得以錄音、電腦、
口述影像、附加手語翻譯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專供視覺障
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使用。
第 54 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
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
不適用之。
第 55 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
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
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61 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
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
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第 62 條
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
人得利用之。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
財產權人之同意。
--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Related Posts
請問翻譯的著作權
By Damian
at 2011-08-18T15:31
at 2011-08-18T15:31
如果父母欠龐大的債 也無力償還 子女該如何是好?
By Kristin
at 2011-08-18T11:48
at 2011-08-18T11:48
易科罰金申請良民證?
By Jacob
at 2011-08-18T02:07
at 2011-08-18T02:07
人頭帳戶問題
By Edward Lewis
at 2011-08-18T00:53
at 2011-08-18T00:53
現在比較好的淨水器是不是都要有紫外線殺菌
By Charlotte
at 2011-08-18T00:00
at 2011-08-18T00:00
發現有紫外線的那種比較好
還可以殺菌 水質會更好
像我是住在市區
感覺水質也不會非常差
那這樣還有需要安裝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