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法條之間的彼此矛盾 - 法學
By Puput
at 2005-12-18T12:15
at 2005-12-18T12:15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MEWA (考生=烤生?)》之銘言:
: 而我個人感覺同學你的問題可以能是「到底那個未成年公務員要不要負責」?
: (不知有沒有理解錯誤)
: 答案是:依照現行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要!但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才要負責
: 照理講 公務員跟國家間應該是處於一種「一元代表論」的情形
: 而不是「二元代理論」 所以他的行為就是國家的行為
: 因此你可以不要管說 那個未成年公務員到底要不要法代同意才生效
: 因為這裡跟他個人無關 他這時候只是國家的手足而已
: 另外 至於他還要不要負民刑事責任
: 就要看他有沒有符合 民法或是刑法可歸責的規定了
: 也就是民法第220條以下 以及刑法第18-20條
國家與未成年之公務員負連帶責任沒錯,但其實我的疑問是,我覺得法條好像有點問題
因若國家向未成年的公務員求償,未成年人的法代要負連帶責任吧
而民法特別為了保護20歲的未成年人限制其不能為完全行為能力
公務人員考試法為特別法卻另行規定滿18歲可以當公務人員,
國家豈非枉顧民法保護未成年人之立法目的
而特別立法陷未成年人甚或其法代於此風險中?
(我講得是有點誇張啦,但是我想不懂)
--
: 而我個人感覺同學你的問題可以能是「到底那個未成年公務員要不要負責」?
: (不知有沒有理解錯誤)
: 答案是:依照現行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3項→要!但限於故意或重大過失才要負責
: 照理講 公務員跟國家間應該是處於一種「一元代表論」的情形
: 而不是「二元代理論」 所以他的行為就是國家的行為
: 因此你可以不要管說 那個未成年公務員到底要不要法代同意才生效
: 因為這裡跟他個人無關 他這時候只是國家的手足而已
: 另外 至於他還要不要負民刑事責任
: 就要看他有沒有符合 民法或是刑法可歸責的規定了
: 也就是民法第220條以下 以及刑法第18-20條
國家與未成年之公務員負連帶責任沒錯,但其實我的疑問是,我覺得法條好像有點問題
因若國家向未成年的公務員求償,未成年人的法代要負連帶責任吧
而民法特別為了保護20歲的未成年人限制其不能為完全行為能力
公務人員考試法為特別法卻另行規定滿18歲可以當公務人員,
國家豈非枉顧民法保護未成年人之立法目的
而特別立法陷未成年人甚或其法代於此風險中?
(我講得是有點誇張啦,但是我想不懂)
--
Tags:
法學
All Comments
Related Posts
論法條之間的彼此矛盾
By Irma
at 2005-12-18T11:50
at 2005-12-18T11:50
論法條之間的彼此矛盾
By Todd Johnson
at 2005-12-18T08:15
at 2005-12-18T08:15
法治與法制
By Madame
at 2005-12-17T20:02
at 2005-12-17T20:02
論法條之間的彼此矛盾
By Delia
at 2005-12-17T19:34
at 2005-12-17T19:34
論法條之間的彼此矛盾
By Dorothy
at 2005-12-17T09:15
at 2005-12-17T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