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了,但我沒第三責任險
我的汽車和他人的汽車在閃等的十字路口擦撞,已報警但肇事主要是誰還不知,我沒保第三責任險但對方有,所以我沒人幫忙處理也霧殺殺,現在是對方的保險公司會看肇事的歸屬跟我要錢給對方嗎?還是保險公司是賠償我,而對方的部分要我負責?怕沒經驗會被壓到底,想問一下流程大概會怎樣?會不會被保險公司蠻天喊價?
網友回覆 6
- Callum
Hi大大:沒有第三責任險....那就會賠很大!這次完後就快買吧!一年不到6000元!有買有保佑!需要幫忙可以找小弟^^
- Rae
那他受傷的部分 你看用強制險賠他看他可不可以但是他財損的部分可能要用肇責去分攤
- Thomas
沒第三人那就自己掏錢對方以及保險公司還是有可能誤導你==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依序如下A指揮人員B號誌(紅綠燈,閃黃閃紅)C支道理讓主幹道先行(慢、讓、倒三角形標示牌等等)D少車道理讓多車道E轉彎車禮讓直行車F左方車禮讓右方車====(1)事故先報警三十天後申請初步分析表未讓車主因,違規為輔(2)體傷醫療先申請對方的強制險傷患的其他保險其他等責任釐清協商和解(3)車損維修零件折舊,工資無折舊===車禍事故之後可以請求賠償的項目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5...我買的強制險賠對方,我買的第三人責任險賠對方我買的車體險賠償給我自己,如對方為肇事主因,我方保險公司會向對方追償我方有第三人責任險、車體險者請於報案後聯絡我方保險公司出面協助簽名檔之常見的車險(強制險、第三人、車體險)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3...(這篇底下有收集了一些影片,有空不妨看看)http://tw.myblog.yahoo.com/sdman6481/article?mid=2...
- Hedda
事故的處理與雙方路權、肇事責任有絕對相關!你可以把事發狀況作陳述,包括雙方行向、號誌、車道數~等等
- Margaret
沒保第三責任險就是您賠對方修車錢依肇事比率賠償,您賠對方請對方提修車收據明細給你就不用怕蠻天喊價.你的修車費對方保險公司會看肇事責任百分比陪你,但您修車前須請對方保險公先拍照看過才能修.人沒受傷一切好處理花錢消災,建議您要投保第三責任任意險及財損錢,沒保一年省2千元若有人受傷被求償可能從一二十萬起跳.
- Anthony
發生車禍車輛有毀損要看責任歸屬問題是多少就賠多少.可用第3人責任險理賠.若沒有投保.就自己拿錢出來賠償了.
相關文章
未成年喝酒抽菸罰誰?賣酒給未滿 18 歲罰 1~10 萬,菸要滿 20 歲,18、19 歲能喝酒不能買菸
兒少法第 43、91 條:未滿 18 歲不得飲酒,賣酒或給酒的人罰 1 萬到 10 萬,家長情節嚴重罰 1 萬到 5 萬。菸害防制法 112 年 3 月 22 日起,未滿 20 歲不得吸菸,供應者罰 1 萬到 25 萬;抽菸被查到要上戒菸教育,不去才罰 2 千到 1 萬。
鄰居很吵怎麼辦?住家吵鬧找警察、補習班和施工找環保局、大樓住戶可罰 3,000~15,000 元
噪音管制法第 6 條:住家講話、跳動這類不持續、不易量測的聲音,交給警察依社維法第 72 條處理,最高罰 1 萬元。補習班、餐廳、施工、擴音器超過管制標準,由環保局量測,限期改善不改,營業場所罰 3,000 到 3 萬、營建工程 1.8 萬到 18 萬。大樓住戶喧囂,管委會制止不聽可報縣市政府罰 3,000 到 15,000。
身分證遺失補發 200 元、換發 50 元:要本人去戶籍地辦,掛失後舊證就停用
戶政規費收費標準第 3 條:身分證初領、換領每張 50 元,補領 200 元。戶籍法第 60 條規定補領要本人親自辦;製發辦法第 16 條規定受理補領時先掛失,掛失後原證暫停效力。被家人或他人扣著不還,依第 56 條非依法律不得扣留,可具結申請補發,原證隨即失效。
婚假從 8 天變 14 天:115 年 10 月 1 日起,第 9~14 天工資由政府補助雇主
勞動部 115 年 9 月 30 日修正勞工請假規則,婚假由 8 日延長為 14 日、工資照給,10 月 1 日施行;雇主付了第 9~14 日的工資,可在 2 年內向勞保局申請全額補助。喪假仍是 8、6、3 日,哥哥結婚、姨丈過世都不在婚假、喪假範圍。
朋友欠 3 萬不還,不用請律師: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小額訴訟 1,500 元,拿到執行名義才能扣薪查封
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起的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法院不開庭,債務人收到後 20 天內沒有異議就成為執行名義;10 萬元以下的金錢請求適用小額程序,裁判費 1,500 元,可以用表格化訴狀。之後聲請強制執行,執行費約為金額的 0.8%。
租屋漏水房東拖著不修?定期限催告後可以自己修、從房租扣;押金最多只能收 2 個月
民法第 429 條:租屋修繕原則上由房東負擔;第 430 條與租賃住宅條例第 8 條:房客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修,可以自行修繕再請房東償還或從租金扣除。租賃住宅條例第 7 條規定押金不得超過 2 個月租金,退租點交、清償債務後就要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