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協調 - 法律
By Sarah
at 2011-02-10T00:00
at 2011-02-1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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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好!! 是這樣滴~~ 有一天 我開車的時候因為前面的車子 緊急剎車 我來不及剎車的情況之下 往右邊機車道轉彎 撞到機車騎士 害她左手邊骨頭裂開 !! 醫生說 她骨頭裂開需要三至六個月 才會修復完全 可是這段修復期間 無法工作 因為 我買車 的時候沒有買第三責任險 !! 所以現在協調的部分 我該這麼辦呢??? 我私底下有跟對方協調 我開出來的條件 對方不同意 哪我該怎麼辦呢?? 我每個月付1萬塊 付3~4月個月 對方說 她一個月賺5萬塊 我付給她 差太多了 我該怎麼辦才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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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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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y
at 2011-02-14T12:12
at 2011-02-14T12:12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
當然你們也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 ],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只有投保強制險] 而已"
雖然強制險是公辦民營,採無過失主義ˋ交叉理賠,不論肇責歸屬,都會理賠沒錯!
但是其理賠範圍,僅就醫療有效收據部份:
採實支實付理賠賠,減少勞動力損失ˋ精神慰撫金都不在 理賠範圍之內。
財損部份[修車費用]:也不在理賠範圍。所以強制險,不可能ˋ也無義務,派員出面協助任何善後事宜,僅就有效收據實支實付。
況且受傷被害人"原本就可跳過和解,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同項ˋ同額的理賠。本案若只用[強制險理賠],這等於沒賠分文,任何被害人或家屬,應該都不可能接受 這種理賠方式。
By Blanche
at 2011-02-10T14:18
at 2011-02-10T14:18
若要賠償無法工作的部份,也必須他提出3~6個月公司薪資證明,且你要確認他工作內容,與醫生確認該手傷是否影響該工作,完全無法工作或只是影響工作等等
都會影響到你賠償他的金額,他若無法提出薪資證明就不是他說多少就多少的(你也可以說我股票操作手,一分鐘10幾萬上下呢~!)
By Sandy
at 2011-02-13T10:20
at 2011-02-13T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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