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問題 - 法律
By Suhail Hany
at 2020-09-11T10:28
at 2020-09-11T10:28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Fanling (涼月清酒)》之銘言:
: 標題: [問題] 車禍和解問題
: 時間: Wed Sep 9 22:30:57 2020
:
: → jenoren: 本來要自己打一篇,但發現網路上有白話版,內容也沒什麼 09/10 23:47
: → jenoren: 問題,就請原波自己點選連結囉~ 09/10 23:47
: → jenoren: https://reurl.cc/Oq4GWr 09/10 23:47
: → jenoren: 法律板之宗旨應係提供板友有關法律問題及法學知識的探討 09/10 23:47
: → jenoren: 。針對繫屬中甚至尚未繫屬之個案,提問具體之宣告刑度、 09/10 23:47
: → jenoren: 甚至回答法院「頂多」宣告如何,均顯有越俎代庖之嫌。我 09/10 23:47
: → jenoren: 們都不是個案之承審法官,事前預斷等極可能斲傷司法公信 09/10 23:47
: → jenoren: 力之舉,宜盡量避免。 09/10 23:47
J大的連結已經有提到了,
和解書上面訂定拋棄刑事訴訟法一切追訴權,
或者是和解書上面訂定懲罰性違約金,
這個部分涉及到告訴權可不可以捨棄的問題,
實務見解一向都是認為刑事訴訟權無法捨棄、拋棄。
前幾年倒是有一個地院見解:
採取了跟過往法院不一樣的做法,
甚至請何賴傑老師就告訴權捨棄、行使方式等等相關問題出具法律鑑定意見,
有興趣的人可以自行參閱。
地院判決有一段內容應該可以說明原po的心境:
實務上常見告訴乃論之罪的案件(例如涉犯過失傷害嫌
之車禍案件),被害人與加害人私下達成和解,加害人
賠償被害人金錢,雙方並約定被害人對加害人拋棄刑事
追訴權(或不提起刑事告訴、不再追究責任)。惟事後
被害人卻又反悔,而對加害人提出告訴,要求更多的賠
償金錢,否則不撤回告訴;加害人若要避免留下前科,
只能任人痛宰,乖乖付錢。雖然理論上被害人民事賠償
請求權與其是否要讓被告受刑事追究,係屬兩事,惟拿
到民事賠償之後,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不免讓人有不
公平之感受。
另外,地院見解雖然肯認最後告訴權可以捨棄,
但還是有前提條件的限制:
即告訴權之捨棄應向有權受理告訴之國家機關為之,
且須以書面或以言詞提出並製作筆錄。
而且地院這個見解目前還是沒有普遍被實務接受,
遇到這類問題,除了透過鄉鎮市調解機制,再來就是J大建議的方法。
: → Fanling: 感謝大家的回覆,綜合大家的意見,我只要不用再支付民事 09/11 06:11
: → Fanling: 賠償就足夠,因為我覺得已經做到該負責的了,輕微挫傷8萬 09/11 06:11
: → Fanling: ,醫療費另計,我自認無愧就算最後拘役罰款我也接受,錢 09/11 06:11
: → Fanling: 要給我寧可給國庫 09/11 06:11
: → jenoren: 原波負責任的態度值得肯定。 09/11 09:09
: → jenoren: 你的案子讓板友們知道除和解書外,務必要請對方同時簽署 09/11 09:09
: → jenoren: 「刑事告訴狀」跟「撤回告訴狀」。這部分比較偏實務操作 09/11 09:09
: → jenoren: 及屬專業領域,多須實際待過法院刑庭或刑事律師才會瞭解 09/11 09:09
: → jenoren: 。 09/11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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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問題] 車禍和解問題
: 時間: Wed Sep 9 22:30:5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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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enoren: 本來要自己打一篇,但發現網路上有白話版,內容也沒什麼 09/10 23:47
: → jenoren: 問題,就請原波自己點選連結囉~ 09/10 23:47
: → jenoren: https://reurl.cc/Oq4GWr 09/10 23:47
: → jenoren: 法律板之宗旨應係提供板友有關法律問題及法學知識的探討 09/10 23:47
: → jenoren: 。針對繫屬中甚至尚未繫屬之個案,提問具體之宣告刑度、 09/10 23:47
: → jenoren: 甚至回答法院「頂多」宣告如何,均顯有越俎代庖之嫌。我 09/10 23:47
: → jenoren: 們都不是個案之承審法官,事前預斷等極可能斲傷司法公信 09/10 23:47
: → jenoren: 力之舉,宜盡量避免。 09/10 23:47
J大的連結已經有提到了,
和解書上面訂定拋棄刑事訴訟法一切追訴權,
或者是和解書上面訂定懲罰性違約金,
這個部分涉及到告訴權可不可以捨棄的問題,
實務見解一向都是認為刑事訴訟權無法捨棄、拋棄。
前幾年倒是有一個地院見解:
採取了跟過往法院不一樣的做法,
甚至請何賴傑老師就告訴權捨棄、行使方式等等相關問題出具法律鑑定意見,
有興趣的人可以自行參閱。
地院判決有一段內容應該可以說明原po的心境:
實務上常見告訴乃論之罪的案件(例如涉犯過失傷害嫌
之車禍案件),被害人與加害人私下達成和解,加害人
賠償被害人金錢,雙方並約定被害人對加害人拋棄刑事
追訴權(或不提起刑事告訴、不再追究責任)。惟事後
被害人卻又反悔,而對加害人提出告訴,要求更多的賠
償金錢,否則不撤回告訴;加害人若要避免留下前科,
只能任人痛宰,乖乖付錢。雖然理論上被害人民事賠償
請求權與其是否要讓被告受刑事追究,係屬兩事,惟拿
到民事賠償之後,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不免讓人有不
公平之感受。
另外,地院見解雖然肯認最後告訴權可以捨棄,
但還是有前提條件的限制:
即告訴權之捨棄應向有權受理告訴之國家機關為之,
且須以書面或以言詞提出並製作筆錄。
而且地院這個見解目前還是沒有普遍被實務接受,
遇到這類問題,除了透過鄉鎮市調解機制,再來就是J大建議的方法。
: → Fanling: 感謝大家的回覆,綜合大家的意見,我只要不用再支付民事 09/11 06:11
: → Fanling: 賠償就足夠,因為我覺得已經做到該負責的了,輕微挫傷8萬 09/11 06:11
: → Fanling: ,醫療費另計,我自認無愧就算最後拘役罰款我也接受,錢 09/11 06:11
: → Fanling: 要給我寧可給國庫 09/11 06:11
: → jenoren: 原波負責任的態度值得肯定。 09/11 09:09
: → jenoren: 你的案子讓板友們知道除和解書外,務必要請對方同時簽署 09/11 09:09
: → jenoren: 「刑事告訴狀」跟「撤回告訴狀」。這部分比較偏實務操作 09/11 09:09
: → jenoren: 及屬專業領域,多須實際待過法院刑庭或刑事律師才會瞭解 09/11 09:09
: → jenoren: 。 09/11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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