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被撞反被告造事逃逸 - 法律
By Dora
at 2009-06-06T21:13
at 2009-06-06T21:13
Table of Contents
也不能說誤判
肇事不管誰撞誰本來就不能跑掉
當下誰都不能說誰對誰錯 除非有人自己認錯
這是標準的他肇事你逃逸 但是肇責很難說 要看狀況
但是肇事逃逸是跑不掉
法條
刑法第185- 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10個月有錯?? 如果判10個月有誤判請說明???
法條就這樣,有錯???
如果他又考量過失傷害是有可能
只是這是少數會判到10個月
會這樣通常都是犯後態度不佳
認罪也不得於配合的好態度佳
我想可能是在請律師方面
像這種小事對方開天價
告了到檢察官那邊都會幫忙協調和解居多
不大會直接起訴去給法官判
8百萬是有點多 不過橋好也沒多少
請律師1審級5萬到宣判花10萬應該也跑不掉
10萬拿去和解應該不錯用
不過另外你沒說對方多大傷害,很難說
在你請律師之前沒有被調解過???
應該有吧~~~調解價錢應該就合理化很多了吧
還是不能接受???
寧可花律師錢???
要我是法官你很有錢就是了
調解小錢你不要賠,有錢請律師
那我就讓你錢無法解決
如果還沒超過上訴期 不過6/10發監服刑應該來不及了(禮拜一6/8)
托到現在才求救也....
還有機會的話提上訴~~和解~~~
2審英該就不會有事了 頂多役科罰金
※ 引述《Maestro5566 (大師)》之銘言:
: 我用回覆的好了。
: 法院會這麼扯嗎?這樣算蠻嚴重的誤判呢。
: 還是你的朋友片面說詞?
: 刑事的部份 肇事逃逸的部份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
: 且刑事的 肇事逃逸認定是"一定有人受傷",您朋友的車禍後雙方都沒受到傷害這點...
: 刑法第185- 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 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過失傷害罪的部份可以高等法院聲明再審。
: 這麼多次的審理機會會有這樣判決嗎?連監視器都有了..
: 且除了當事人(被告)自白認罪之外,
: 在法理審理過程中必然有相對的人證、物證
: (監視器、目擊證人、驗傷單等、車禍現場圖表、車禍鑑定)為證據
: 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
: 法院不全然以當事人的自白認罪為依據,必有其他輔佐之證據。
: 在台灣連撞死人只要好好談和解成功、態度良好都不一定會被關了。
: 揪竟是怎樣的車禍,
: 會被判10個月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與緩刑直接抓去關呢?
: 就算是告訴人只是小破皮小擦傷,也很難吧。
: 且您朋友都有請專業的律師來處理了。
: 如果以上的上訴法律程序都被駁回的話,那幾乎是...
: 方便的話給個案號給大家瞧瞧吧!看是怎樣的不合理...
: ※ 引述《encode (無薪假ing...好窮...)》之銘言:
: : 有個朋友前些日子出了點交通事故
: : 在某天早上上班時間 他在轉彎的時候被直線車撞到
: : 雙方都是機車 當時兩台車都倒下
: : 由於我朋友是被撞的一方 且雙方都沒有受到什麼傷害
: : 在詢問對方狀況後確定沒事就離開現場趕著上班去了
: : 但是沒想到幾天後對方跑去告我朋友肇事逃逸 並提出800萬的和解金
: : 朋友為了這件事情請了律師打官司 沒想到更慘
: : 這律師竟然建議我朋友"認罪" 這件案子到了二審裁定不得上訴
: : 現在我朋友被判坐牢10個月 6/10就要開始服刑
: : 後來有調到路口攝影機確定我朋友是被撞 而且沒有逃逸
: : 但是一切都因為"已經認罪"無法將錄影列為證據
: : 想請教板上的各位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幫幫我朋友
: : 已經"認罪"的話 在法律的途徑上真的已經沒有翻案的可能了嗎?
: : 那除了法律途徑以外還有什麼其他可以使的上力的地方嗎?
: : 感謝各位
: → Rhadamanthuz:.............................................囧rz 06/05 22:51
: 推 lovedls:肇事是雙方的 就算是被撞的還是肇事 何以見得是法院誤判? 06/05 23:25
: 推 lovedls:另外原PO文中提到的沒甚麼事是連一點小擦傷瘀青都沒有嗎? 06/05 23:28
: → lovedls:只要有一點小傷害就算的上肇事逃逸囉 06/05 23:29
: → wolf0202:重點在於你朋友沒有報警 考駕照的時候也沒宣導 真衰被婊 06/06 02:30
: 推 lovedls:真的想翻案的話....看看錄影帶如果對方先離開現場的話還 06/06 04:10
: → lovedls:有些機會 06/06 04:10
: 推 lovedls:被告之自白是適用自白法則+補強證據吧 傳聞法則是被告以外 06/06 12:11
: → lovedls:之人在審判外所為之陳述才適用傳聞法則排除 06/06 12:12
: ※ 編輯: Maestro5566 來自: 59.115.96.10 (06/06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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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不管誰撞誰本來就不能跑掉
當下誰都不能說誰對誰錯 除非有人自己認錯
這是標準的他肇事你逃逸 但是肇責很難說 要看狀況
但是肇事逃逸是跑不掉
法條
刑法第185- 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10個月有錯?? 如果判10個月有誤判請說明???
法條就這樣,有錯???
如果他又考量過失傷害是有可能
只是這是少數會判到10個月
會這樣通常都是犯後態度不佳
認罪也不得於配合的好態度佳
我想可能是在請律師方面
像這種小事對方開天價
告了到檢察官那邊都會幫忙協調和解居多
不大會直接起訴去給法官判
8百萬是有點多 不過橋好也沒多少
請律師1審級5萬到宣判花10萬應該也跑不掉
10萬拿去和解應該不錯用
不過另外你沒說對方多大傷害,很難說
在你請律師之前沒有被調解過???
應該有吧~~~調解價錢應該就合理化很多了吧
還是不能接受???
寧可花律師錢???
要我是法官你很有錢就是了
調解小錢你不要賠,有錢請律師
那我就讓你錢無法解決
如果還沒超過上訴期 不過6/10發監服刑應該來不及了(禮拜一6/8)
托到現在才求救也....
還有機會的話提上訴~~和解~~~
2審英該就不會有事了 頂多役科罰金
※ 引述《Maestro5566 (大師)》之銘言:
: 我用回覆的好了。
: 法院會這麼扯嗎?這樣算蠻嚴重的誤判呢。
: 還是你的朋友片面說詞?
: 刑事的部份 肇事逃逸的部份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
: 且刑事的 肇事逃逸認定是"一定有人受傷",您朋友的車禍後雙方都沒受到傷害這點...
: 刑法第185- 4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
: 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過失傷害罪的部份可以高等法院聲明再審。
: 這麼多次的審理機會會有這樣判決嗎?連監視器都有了..
: 且除了當事人(被告)自白認罪之外,
: 在法理審理過程中必然有相對的人證、物證
: (監視器、目擊證人、驗傷單等、車禍現場圖表、車禍鑑定)為證據
: 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
: 法院不全然以當事人的自白認罪為依據,必有其他輔佐之證據。
: 在台灣連撞死人只要好好談和解成功、態度良好都不一定會被關了。
: 揪竟是怎樣的車禍,
: 會被判10個月有期徒刑不得易科罰金與緩刑直接抓去關呢?
: 就算是告訴人只是小破皮小擦傷,也很難吧。
: 且您朋友都有請專業的律師來處理了。
: 如果以上的上訴法律程序都被駁回的話,那幾乎是...
: 方便的話給個案號給大家瞧瞧吧!看是怎樣的不合理...
: ※ 引述《encode (無薪假ing...好窮...)》之銘言:
: : 有個朋友前些日子出了點交通事故
: : 在某天早上上班時間 他在轉彎的時候被直線車撞到
: : 雙方都是機車 當時兩台車都倒下
: : 由於我朋友是被撞的一方 且雙方都沒有受到什麼傷害
: : 在詢問對方狀況後確定沒事就離開現場趕著上班去了
: : 但是沒想到幾天後對方跑去告我朋友肇事逃逸 並提出800萬的和解金
: : 朋友為了這件事情請了律師打官司 沒想到更慘
: : 這律師竟然建議我朋友"認罪" 這件案子到了二審裁定不得上訴
: : 現在我朋友被判坐牢10個月 6/10就要開始服刑
: : 後來有調到路口攝影機確定我朋友是被撞 而且沒有逃逸
: : 但是一切都因為"已經認罪"無法將錄影列為證據
: : 想請教板上的各位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幫幫我朋友
: : 已經"認罪"的話 在法律的途徑上真的已經沒有翻案的可能了嗎?
: : 那除了法律途徑以外還有什麼其他可以使的上力的地方嗎?
: : 感謝各位
: → Rhadamanthuz:.............................................囧rz 06/05 22:51
: 推 lovedls:肇事是雙方的 就算是被撞的還是肇事 何以見得是法院誤判? 06/05 23:25
: 推 lovedls:另外原PO文中提到的沒甚麼事是連一點小擦傷瘀青都沒有嗎? 06/05 23:28
: → lovedls:只要有一點小傷害就算的上肇事逃逸囉 06/05 23:29
: → wolf0202:重點在於你朋友沒有報警 考駕照的時候也沒宣導 真衰被婊 06/06 02:30
: 推 lovedls:真的想翻案的話....看看錄影帶如果對方先離開現場的話還 06/06 04:10
: → lovedls:有些機會 06/06 04:10
: 推 lovedls:被告之自白是適用自白法則+補強證據吧 傳聞法則是被告以外 06/06 12:11
: → lovedls:之人在審判外所為之陳述才適用傳聞法則排除 06/06 12:12
: ※ 編輯: Maestro5566 來自: 59.115.96.10 (06/06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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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dame
at 2009-06-11T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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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rsu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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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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