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發生於今年五月八號晚間十一點多,
對方未成年無照騎乘機車闖紅燈與本人擦撞,造成我方右手骨折。
案件以於今年七月二十號調解完畢。
調解內容如下:
對方同意給付我方修車費、醫療費、慰問金及其他一切必要費用共計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分期給付,101年8月8號、101年9月8號、101年10月8號、101年11月8號、101年12月8號
每期各付新台幣貳萬元,以上分期,一期未付,全部視為到期。
然而今天已經8月20號了,對方仍未付我任何款項,也找不到人。
筆錄上的地址已經被搬空了,家用電話以及手機通通都換了。
法院說可以請聲請強制執行,那我們也去了國稅局查對造人名下的財產,
但國稅局說我的調解書只寫了和我對撞的人(未成年)的名字,並沒有寫他法定代理人的
名字,所以沒辦法查,要查也只能查那個未成年的財產及所得,要強制執行也只得等到對
方20歲名下有財產…
後來交通大隊的員警跟我們說他沒有執行義務的話,調解就不成立。
那現在可以告他過失傷害嗎?因為當初幫我偵辦的員警過兩天才有上班,要到那時候
我才能弄清楚。
現在我想先了解一下我們這邊能夠做的、還有我們的權利在哪裡?
我爸媽認為,對方在7月20號調解完之後一直到8月8號這段期間,
不僅未履行義務,還搬家、更改連絡方式,也未做任何通知,
其行為是否有構成詐欺或背信等嫌疑?
若有,是否可以另外提出告訴?
文章略長,感謝閱讀。
拜託幫忙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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