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與人發生車禍
以下我A對方B
兩車皆南向北同車道同向行駛且兩車距離超過20m A向右變換行向未注意後方來車 B車鑽
隙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
B與A撞發生碰撞 皆有受傷車損 B挫傷面積大 A僅輕微挫傷
A車在最外側車道向右靠
B車未減速鑽隙行駛(蛇行)
鑑定結果
A車向右變換行向未注意後方來車為肇責主因
B車鑽隙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
路權
A車在前 享有道路優先權
對方未先要求和解便逕自提告,開口12萬賠償
我未理會 開庭數次判決結果
我被判拘役50天(我後來也有提告,未開庭)
對方收到判決書後致電恐嚇說不和解就上訴加民事訴訟連帶要我媽負責(我已成年)
我當時病重 無心理會 對方再上訴
聲明我無道歉態度惡劣,無誠意賠償 且有打工收入(6000/月,是我的生活費)應判更重
目前檢查官已受理
想請問
1雙方都有肇責路權在我 我能否聲明對方亦有責任
2關於賠償能力 我家為低收入戶 打工費用為自己生活費 這部分需要聲明嗎?
3對方提出賠償內容為
[1萬]醫藥費(強制險已理賠
[4萬]修車費(兩台車其實都只有表面車損,對方車齡已經6年)
[7萬]2個月工作損失 對方僅傷單 不曉得有無醫生證明要休息兩個月(對方挫傷 更疑似有
蜂窩性組織炎,但已痊癒)
合理嗎?
4對方明明就是"疑似"蜂窩性組織炎 但公文上都寫"併發"
5兩車為同車道 我變換"行向 "
但檢查官都寫我變換"車道"
這樣是否能主張有不利於我的不實內容
6符合緩刑的資格 但為何依判例皆是拘役30日起跳呢? 無力負擔該如何(還是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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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我A對方B
兩車皆南向北同車道同向行駛且兩車距離超過20m A向右變換行向未注意後方來車 B車鑽
隙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
B與A撞發生碰撞 皆有受傷車損 B挫傷面積大 A僅輕微挫傷
A車在最外側車道向右靠
B車未減速鑽隙行駛(蛇行)
鑑定結果
A車向右變換行向未注意後方來車為肇責主因
B車鑽隙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
路權
A車在前 享有道路優先權
對方未先要求和解便逕自提告,開口12萬賠償
我未理會 開庭數次判決結果
我被判拘役50天(我後來也有提告,未開庭)
對方收到判決書後致電恐嚇說不和解就上訴加民事訴訟連帶要我媽負責(我已成年)
我當時病重 無心理會 對方再上訴
聲明我無道歉態度惡劣,無誠意賠償 且有打工收入(6000/月,是我的生活費)應判更重
目前檢查官已受理
想請問
1雙方都有肇責路權在我 我能否聲明對方亦有責任
2關於賠償能力 我家為低收入戶 打工費用為自己生活費 這部分需要聲明嗎?
3對方提出賠償內容為
[1萬]醫藥費(強制險已理賠
[4萬]修車費(兩台車其實都只有表面車損,對方車齡已經6年)
[7萬]2個月工作損失 對方僅傷單 不曉得有無醫生證明要休息兩個月(對方挫傷 更疑似有
蜂窩性組織炎,但已痊癒)
合理嗎?
4對方明明就是"疑似"蜂窩性組織炎 但公文上都寫"併發"
5兩車為同車道 我變換"行向 "
但檢查官都寫我變換"車道"
這樣是否能主張有不利於我的不實內容
6符合緩刑的資格 但為何依判例皆是拘役30日起跳呢? 無力負擔該如何(還是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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