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第一次發文請見諒
事情大概是這樣子的
A年次已大 有失智及身心障礙二類證明
某天走在路上
看到B暫放在路邊的一般家具(全新未拆裝)
便直接拿走
後來報警調閱監視器後
B見A年紀已大不願提告只希望要東西找回來
後來警方告訴B因為竊盜是公訴還是會送案
便有將對方傳喚做筆錄
A及其親人卻用A是失智
且表示東西拿去給回收人士
並沒有偷的意思
不願意賠償B
並且隔兩天還冒出一個C
自願且很堅持要求做證人
表示自己當天在現場有目睹到
想問板上大大
這狀況下想問B要怎麼做對自己比較有利
改為提告比較好嗎?
還有A跟B筆錄都沒提到C
C可以這樣要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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