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到底算定期契約還是正職員工?(請對勞資關係熟悉的人幫幫我 - 法律
By Mason
at 2011-09-09T00:00
at 2011-09-0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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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於5人公司任職2年多,當時任職時,詢問過老闆此份工作是正職的嗎?還是約聘?老闆口頭回答:是正職的,但是為了保障老闆的權益(降低員工流職率)我必需一年簽一次合約,而且如果不簽約的話就沒有勞健保還有所有的福利(例如:滿一年特休七天、年終獎金一個月、三節獎金…),而且公司中的所有員工都需如此一年簽一次約(事實上每個人真的都有簽約),目前為止簽過三次合約,日期如下:97/9/1~98/9/1,98/9/20~99/9/1,99/9/18~100/7/30,此份工作從97/8/1任職至100/6/30從未間斷,且都是相同職務,100/7/1起懷孕請安胎假,最近被老闆告知不再續約,以致於許多權益受損,想和老闆申請損失賠償時,經詢問勞工局後發現,我的工作因為有合約期限,所以容易被人認定為「定期契約工」而不是老闆當初所說的「正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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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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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sla
at 2011-09-11T14:05
at 2011-09-11T14:05
要 旨:「有繼續性工作」如何認定疑義
以下的解釋為版大所問的問題,所以版大有屬於繼續性工作,早就屬於(不定期契約),所以版大問的勞工局所給的答案不太正確,也可能是版大所敍述的問題,勞工局的人員有所誤解,所以不定期契約與定期契約其福利及其權利差很多,版大必須小心處理
全文內容:一所詢「有繼續性工作」如何認定疑義,按現行勞動基準法之規範及勞動市場之僱傭型態以繼續性工作為一般常態,非繼續性工作為例外,
動基準法中針對從事繼續性工作之勞工與非繼續性工作之勞工之保護有所差別,是以,行政機關歷來對於從事非繼續性工作之定期契約工採取嚴格性之解釋,以避免雇主對受僱人力之濫用。而該法中所稱「非繼續性工作」係指雇主非有意持續維持之經濟活動,而欲達成此經濟活動所衍生之相關職務工作而言。至於實務上認定工作職務是否為非繼續性當視該事業單位之職務(工作)說明書等相關文件載明之職務或企業內就同一工作是否有不定期契約工及定期契約工同時從事該相同工作,如有之,應視為有繼續性工作之認定參據。
二至於「短期性工作」與「特定性工作」如何認定疑義,就勞動基準法之立法原旨,該法第九條所稱「短期性工作」是謂
By Gary
at 2011-09-10T14:54
at 2011-09-10T14:54
寄存證信函要老板解決
否則恐怕只有提民事訴訟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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