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提告詐欺可行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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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小姐,為民國93年酒店經紀公司新進人員,上班之初欲借款,公司款項並無外借。由B先生,出借新台幣叁萬元整。(B非經記公司員工,是朋友當時無現金借小姐,才由B先出借)並簽立現金保管單乙紙,以資證明B先生現金交付于A小姐。由雙方口頭立約,將於近月償還於B先生。所以現金保管單乙紙上,謹立下歸還款項年限,並無立下歸還月、日。直至民國94年3月,A小姐皆無直接、間接表示任何歸還款項之意願。打電話給B男的朋友,才知道A女早就離開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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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avatarJohn2013-11-10
這題跟債權與詐欺應無關係因為板大的內文有這五個字現金保管單所以證明該錢還是B先生並不屬於A小姐但因為文中並無表明還款年度為何年且刑法在94年有做過修正所以A小姐狀況應屬於刑法339條普通侵占罪但因時間點不明確所以追訴權最少十年最多20年還是要看相關保管條再做確定B先生可持相關保管條盡快報案為宜2013-11-0607:34:02補充:兩者均可可以置對方戶籍地地方法院地檢署也可至戶籍地警局不過要我選我選2....因為免得到時還要跑警局作筆錄...
Liam avatarLiam2013-11-08
瞭解一次、多一次的保障。尋找八大行業工作。必須謹慎小心一點。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Emily avatarEmily2013-11-10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CuIjGpmEkqI...
Ida avatarIda2013-11-09
明明是借款事由故意簽保管條來做事後追訴的預防若憑保管條來做侵佔罪的告訴依據恐怕反而會吃上誣告罪的是你們關於保管之名行借款之實意欲事後以刑逼民這點是違法的請三思2013-11-0609:42:35補充:建議憑該保管條循民事程序要求返還而不是刑事程序對你們比較安全別上警察局也別上地檢署免得後悔也來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