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緊急避難中"衡平性"的要件,抽象的利益法律位階也只是初步的參考而已
並不是絕對,要衡量當時所有的情況做下判斷
試舉一例:
A與B兩人登山,突然衝出一隻黑熊攻擊B,B和黑熊格鬥成一團,A為救B,立即取槍射擊
黑熊,子彈貫穿黑熊,並擊中B的頭部,B當場死亡
就本例而言,A為救B卻殺死B,看起來是過當之緊急避難,然而A若不立即對熊開槍
B也將死於熊掌,開槍射擊反而有一線生機,因此從救助機會和避難所引起的風險觀察
保全利益大於犧牲利益,A阻卻違法,成立緊急避難(林山田,許澤天 刑總要論P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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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是絕對,要衡量當時所有的情況做下判斷
試舉一例:
A與B兩人登山,突然衝出一隻黑熊攻擊B,B和黑熊格鬥成一團,A為救B,立即取槍射擊
黑熊,子彈貫穿黑熊,並擊中B的頭部,B當場死亡
就本例而言,A為救B卻殺死B,看起來是過當之緊急避難,然而A若不立即對熊開槍
B也將死於熊掌,開槍射擊反而有一線生機,因此從救助機會和避難所引起的風險觀察
保全利益大於犧牲利益,A阻卻違法,成立緊急避難(林山田,許澤天 刑總要論P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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