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看了一本有關精神疾病的書,裡頭提到一種有爭議可能觸法的就醫方式,被觀察行為舉動可能是精神疾病的人,如果遲遲都不可就醫,可以採取這種做法,在法律上比較有爭議,但也不失為一個可行之道:家屬先拿了患者的身分證和健保卡,到醫院代為掛診,然後詳細記錄了病人的症狀,在門診時告訴醫生,有些醫生經過判斷,可能會先開出一種無色無味的水狀液藥物,讓你帶回家,偷偷滴在患者的食物或飲料上,當患者服用藥物一段時間,症狀即可能緩解,這時再帶他到門診給醫生診治,這本書是2012年出版的,這種就醫方法讓我覺得新奇,書裡面只提到在法律上有爭議,卻又不失為的可行之道,並沒有詳細說明哪方面違法,請問有誰知道這種就醫方式,是違反了哪些醫療法條?
這種爭議的就醫方式,違反了哪些醫療法規?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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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灣現在是醫藥分離~~也就是一定要''本人''去看診,再依照醫生處方簽才能領藥~醫生沒有親自診斷就開藥單,沒有醫生會做這種事情!!,法律也不允許!!
醫師法第11條(親自診察檢驗原則及其例外)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
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而且,精神病也不是''法定傳染疾病~如肺結核'',沒有''強制治療''的必要,除非他有因為精神狀態有障礙而去犯法~~刑法87條,才有強制治療之必要,故此,任何人都沒有權力去''下藥''~~~
4、所以可能不只是違反醫師法、藥師法、也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仕俞份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