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21日發生離奇車禍,一名高職生騎車回家,旁邊的機車騎士突然踹他一腳,接著自撞分隔島身亡,還從分隔島反彈波及包括被踹的男學生在內兩輛機車,警方初步調查,將男學生以過失致死罪偵辦,他喊冤認為倒楣,兩人根本不認識,為何要把他當兇手。=========我想請問一下懂法律的大大解釋一下被踹的人沒事踹人的人死了所以被踹的要面臨過失致死的刑責不懂耶為什麼?偵辦就偵辦不適嗎?還是法律上刑警一定要以某些罪名才能偵辦?
過失致死罪偵辦的疑問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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