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罪偵辦的疑問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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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21日發生離奇車禍,一名高職生騎車回家,旁邊的機車騎士突然踹他一腳,接著自撞分隔島身亡,還從分隔島反彈波及包括被踹的男學生在內兩輛機車,警方初步調查,將男學生以過失致死罪偵辦,他喊冤認為倒楣,兩人根本不認識,為何要把他當兇手。=========我想請問一下懂法律的大大解釋一下被踹的人沒事踹人的人死了所以被踹的要面臨過失致死的刑責不懂耶為什麼?偵辦就偵辦不適嗎?還是法律上刑警一定要以某些罪名才能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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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han avatarEthan2015-03-26
你好,我是在香港土生土長的香港人,由於想對台灣有多點了解,幾天前開始天天看台灣蘋果,當天看到這則新聞內容時,由於香港的法理概念和台灣有很大差別,當下我覺得很荒謬,香港絕不會出現「以某某罪名偵辦某人」這種奇怪而不合邏輯的說法。香港的法理觀是:未有證據證實嫌疑人有罪之前,先假定嫌疑人無罪。台灣這則離奇車禍所帶出的法理觀很明顯是相反的:未有證據證實嫌疑人無罪之前,可以先假定嫌疑人有罪。所以可以先將男學生
Kyle avatarKyle2015-03-25
按你所說的所描訴狀況若還有監視器證明保證你沒事不起訴處紛結案放心吧法官也是要有證據證明你有過失過失的定義是應注意重議而不注意造成殺人你根本是不能去注意而且是他來踹你根本她自找的法官會持平處理的2015-03-2413:46:38補充: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謂過失...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5-03-24
愚見供參…警察沒有起訴及定罪的權利,警察只能將相關資料移送給地檢署!檢察官才有起訴的權利!法官才有定罪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