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門口一直停者別人的廢車 - 法律Lydia · 2010-01-27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在住家附近 門口一直停者別人的廢車 (鄰居也不堪騎擾)車子都是一位鄰居的 因為他有收集廢車的興趣請問這種情形 虧勸後還沒用 要聯絡哪個單位?法律All CommentsMargaret2010-01-29通知當地環保局幫你處理,法規如下: 【法規名稱】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95.01.19.)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六六二號令、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四六六五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八六七0五八 三號令、法務部法參字第0三四三七三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共九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九一 B0000八八 - 一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九一00七六四三五號令、法務部法規字 第0九一0六00七六五 -一號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九 一00七五六五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共七條;並修正法規名稱,原 法規名稱為「佔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標準查報處理及收取費用辦法」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400850492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 第0940101602號令、法務部法規字第0940601571號令、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環署廢字第094009869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 一、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二、車體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三、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四、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 車輛。 第 三 條 警察機關及環境保護機關應主動查報,並受理民眾檢舉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 第 四 條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機關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後,張貼通知於車體明顯處,經張貼日起七日仍無人清理者,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前項廢棄車輛張貼通知後,警察機關應查明車輛所有人,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清理或至指定場所認領,逾期仍未清理或認領,或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情形,由環境保護機關公告,經公告一個月無人認領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將廢棄車輛依廢棄物清理時,其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可查明者,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逕予報廢登記。有號牌者,亦應併同送交處理。第二項公告應於公告欄或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其內容包括被移置車輛之車輛類別、廠牌、顏色、停放地點、號牌號碼或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或車輛特徵等資料。 第 五 條 環境保護機關於執行廢棄車輛移置前,應詳細核對勘查紀錄,確認車輛類別、廠牌、顏色、停放地點、號牌號碼或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或車輛特徵無誤後,即移置至指定場所。環境保護機關於執行移置過程時,如遇車輛所有人主張其權利,經查屬實者,應再令其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移送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第 六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轄區特性及實際執行情形,依本辦法訂定執行要點。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Harry2010-01-27成成回答甚佳~應該採用不要隨便去警局Mia2010-01-27HI,你好就像樓上成成提供的法條:照像後向當地的警局及環保局(或是類似的單位)提出檢舉,要求他們會勘並提出糾舉單,等七日後,就可強制移除;如果那個人屢勸不聽,一但會勘就進行移置,等移置催告期後,又進行相同的把戲,除了不斷檢舉外,另外就面動用媒體的力量,檢控他"路霸"....祝順利Emma2010-01-29可以向警方連絡告她妨害罪!這樣她就不會一直在你門口停車了!Related Posts我想問這首歌的歌名和歌手撿到手機變成竊盜罪該怎麼辦??急網路素養的法律問題﹝20點﹞無名這首歌請問誰知道?!行政命令是否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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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95.01.19.)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八六六二號令、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四六六五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八六七0五八
三號令、法務部法參字第0三四三七三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共九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九一 B0000八八 -
一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九一00七六四三五號令、法務部法規字
第0九一0六00七六五 -一號令、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廢字第0九
一00七五六五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共七條;並修正法規名稱,原
法規名稱為「佔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標準查報處理及收取費用辦法」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400850492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
第0940101602號令、法務部法規字第0940601571號令、行政院環境保護
署環署廢字第094009869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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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
一、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二、車體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三、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四、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
車輛。
第 三 條 警察機關及環境保護機關應主動查報,並受理民眾檢舉占用道路之廢
棄車輛。
第 四 條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機關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後,
張貼通知於車體明顯處,經張貼日起七日仍無人清理者,由環境保護機關
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
前項廢棄車輛張貼通知後,警察機關應查明車輛所有人,以書面通知
其限期清理或至指定場所認領,逾期仍未清理或認領,或車輛所有人行方
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情形,由環境保護機關公告,經公告
一個月無人認領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將廢棄車輛依廢棄物清理時,其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可查明者,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逕予報廢登記。有號牌者,
亦應併同送交處理。
第二項公告應於公告欄或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其內容包括被移置車輛之車輛類別、廠牌、顏色、停放地點、號牌號碼或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或車輛特徵等資料。
第 五 條 環境保護機關於執行廢棄車輛移置前,應詳細核對勘查紀錄,確認車
輛類別、廠牌、顏色、停放地點、號牌號碼或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或車輛特徵無誤後,即移置至指定場所。
環境保護機關於執行移置過程時,如遇車輛所有人主張其權利,經查屬實者,應再令其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移送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第 六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轄區特性及實際執行情形,依本辦法訂定
執行要點。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不要隨便去警局
就像樓上成成提供的法條:照像後向當地的警局及環保局(或是類似的單位)提出檢舉,要求他們會勘並提出糾舉單,等七日後,就可強制移除;
如果那個人屢勸不聽,一但會勘就進行移置,等移置催告期後,又進行相同的把戲,除了不斷檢舉外,另外就面動用媒體的力量,檢控他"路霸"....
祝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