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沒收”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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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0條第3項: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
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問題(自創):七個月前被甲持iphone13敲頭受傷,已逾告訴期間被刑事訴訟法第252條不
起訴,是否仍可以請檢察官單獨聲請沒收手機?這樣的聲請對於地檢署有無拘束力?

因為覺得這條規定似乎有bug,提出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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