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請教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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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05/12/24 小明辦理A百貨公司會員卡時(小明確定從未辦過),櫃姐表示

「您曾於100年在本公司辦理過會員,如果卡片遺失可以協助申請補卡」
「向您確認您的地址XX縣、手機0922是嗎?」

小明心想奇怪,我從來沒有辦過這家會員,偏偏名字、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正確
,可是地址手機都不是我所用的,也不是家族成員所使用的。小明擔心資料遭到盜用,
因此想向該公司請求調查。

櫃姐表示:
「我們辦理會員時,一定要帶身分證與本人親簽才可以申辦會員」
小明表示:
「但當時我還才16歲,以法律上來說,我還是限制行為能力者。以現實層面,我並沒
有能力可以負擔你們的任何商品,怎麼可能簽名或是提供身分證用以申請會員?」

請問這種情況小明是否還有權力究責*1?
另,小明有什麼樣的管道與方式才能最大程度的維護自己資料遭盜用的權益呢?
感謝閱讀、感謝回覆。

*1
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
§30: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是由105/12/24開始算2年內嗎?還是到106/01/01鐵定失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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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6-12-25
100年辦的 先去查100年時的法規範吧
Andy avatarAndy2016-12-29
100年的時候沒有第19-22條與43條,但這不是太影響相關權益
吧?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6-12-29
依照個資法第10、11條請求閱覽跟更正 而且求償對象是
冒用人不是百貨公司
Bennie avatarBennie2016-12-29
向冒用人求償應該要用民法 不是個資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