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十信事件,法院強制扣薪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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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thany
at 2013-11-08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您好,我有個朋友突然收到了法院強制令
要她償還3000萬
而且強制從薪水中扣除3分之1
事情起由是這樣的,當初我朋友的父親牽扯了十信事件,她父親過世後,他母親並不清楚任何事情,因此沒有放棄繼承,我朋友成了繼承人。
接著,至他父親去世好幾年的今天,她收到了法院的強制令,也就是我上面所提的債款三千萬
全數要她償還
但這個事件不是已經至少20幾年了嗎?
而且若是在他們家人並不了解有這樣的狀況下,才繼承的,那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嗎?
並且,我想了解十信事件的過程由來,以及若是他父親是被騙的受害者,能否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救?
Update:
不好意思,我剛剛證實了一下,我朋友他母親當初是知道他父親為十信受害者的事情,但她以為事件過了許久並無大礙,也無債務問題,才未辦理拋棄繼承。
請幫幫忙想想辦法,能不能解決
另外,他希望能找立法委員或民意代表之類的幫忙他,請問有辦法嗎?因為我身邊周遭並無認識的人可以幫忙,若是要我天天寫信上書請求我也願意!
Update 2:
請問匿名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1條之3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這項法規適不適用我朋友?
Update 3:
請問,在當初我朋友父親過世後,他家中人並不清楚如何辦理繼承與拋棄問題,因而沒有辦理,並且債務是於我朋友今年滿20歲才收到通知。
意旨,他父親死亡到今日滿20,他才知道有此筆債務,是否是以告知債務日期開始,給予辦理拋棄繼承期限?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Jack avatar
By Jack
at 2013-11-11T04:17
十信案
原台北十信總社,現為合作金庫城內分行十信案,為台灣發生於1985年的經濟犯罪事件。
過程
「十信」即「台北十信」1911年9月成立,初名為「臺北信用組合」;戰後由臺灣人接收、改組,改名為「臺北市第十信用合作社」。自1957年起,台北十信理事主席均由國泰集團的蔡萬春家族擔任。1960年,蔡萬春因大量投資土地,引起台北十信資金流動困難,於是發起「一元開戶」運動,台北十信存款在短短數月內突破新台幣一億元,使台北十信成為全國七十五家信用合作社中規模最大與營業量最多的單位。1982年蔡萬春之子蔡辰洲當選立法委員,結合增額立委,與劉松藩、王金平、洪玉欽、謝生富、李宗仁、李友吉、林聯輝、蔡勝邦、吳梓及蕭瑞徵等立法委員組成「十三兄弟」派系,經常邀請財經官員,而且向官方遊說「合作社理、監事可無限制連選連任」以及「信託公司可承辦銀行業務」等。蔡辰洲也將大量資金投入房地產事業。1983年,財政部進行一般金融事務檢查時發現台北十信有不正常貸款現象,因此派員進駐輔導,並給予警告。1983年初,台北十信又發生不良放款出現跳升現象,經過財政部派員進駐輔導一年之後,台北十信的不正常放款現象確有改善,因此財政部未採取更嚴厲措施。1984年10月,財政部駐台北十信人員表示,台北十信庫存現金有偏低之趨勢;財政部督促台北十信限期改善,然而情況並無好轉。1985年2月9日,由於台北十信放款總額占存款總額之比率高達102%,顯示台北十信已無放款能力;財政部為保障存戶合法權益、穩定金融秩序,明令台北十信停止營業三天,並由合作金庫暫為接管,嚴加清查整頓。台北十信在主管機關的督導下,舉行臨時社員大會,在1985年2月18日起委託合作金庫代管;蔡辰洲也因利用人頭貸款、串通其部屬或假冒他人名義貸款等違反《票據法》之刑責被捕。1987年,蕭瑞徵因錢財糾紛被人暗殺。
後續影響
十信案的爆發嚴重傷害台灣投資人的信心,台北十信各分社都受到嚴重的擠兌,數千存款戶一生的積蓄也血本無歸。交通銀行常務董事余井塘在常務董事會上痛斥十信案,激動地講到:「一百億元!你們從前聽過一百億元的弊案嗎?」言畢,腦溢血,當場亡故。十信案也導致國泰集團承受污名,蔡辰洲最後在判刑前夕,於1987年5月14日病故於國泰醫院。經濟部長陸潤康、財政部長徐立德、中國國民黨祕書長蔣彥士、中國國民黨台北市主委關中也因此辭職。然而十信風暴在當時並非特例,同期的華僑信託、國泰信託、亞洲信託與第一信託等金融機構也是岌岌可危,隨時處於崩壞邊緣,並不一定要拿蔡辰洲出氣,因此蔡家至今對此依舊耿耿於懷。
2013-11-08 21:59:12 補充:
"當初"沒在知悉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這種問題根本無解..找立法委員還是民意代表也不可能會有一點用處..
您只要去Google 父債子償.父債子還的相關社會新聞就會知道..
2013-11-08 22:04:17 補充:
受害者? 生前都沒辦法翻盤.現在人都走了好幾年..家人想幫他翻盤?
光想也知道是"不可能的任務"..
都收到法院的執行命令..債權人絕對是"依法有據".如您的朋友有疑慮.建議:直接找債權人.請對方出示相關文件證明...
2013-11-08 22:07:55 補充:
並不想潑您冷水.但?這種問題..真的真的很現實..
我想:即使找來X院長..債應該還是得還吧?
2013-11-08 23:49:17 補充:
回樓上我的偶像Augetom大師
小的不是法學先進..非律師.非法律工作者..懂的也不多..
只是工作關係.碰過幾次"這種問題".受委託上過幾次法院..
聽坐在上面的大人講解過..
答:繼承的負債屬民事債務< O 請求權是十五年< O
其請求權是否得以逾十五年主張喪失請求權? < O
2013-11-11 20:54:57 補充:
有條件溯及既往..您的朋友當然可以主張: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
但是您看最後一句: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我的看法比較悲觀..法律有所謂溯及既往之禁止..那是根深地固的基本原則..
我覺得那條款.."安慰民心"的作用遠大於實質的意義...
2013-11-11 21:05:20 補充:
我不是專攻民法債篇的專業律師..也不是法律工作者..
上面那些只是單純個人意見.淺見...
這種案子.光訴訟.律師的費用..
對您朋友來說..算是天文數字吧?
有條件溯及既往? 如果真的有用..幹麻留最後那兩句當伏筆?
只要債權人還會喘氣.一定抗議的..不是嗎?
2013-11-11 21:10:59 補充:
這項法規適不適用我朋友?
這種問題.得真的上了法院..先舉證.上呈後..
裁判的法官說了才算..
即使適用..債權人?還是跳出來抗議吧?
不過.有試有機會...
2013-11-12 01:54:22 補充: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Frederica avatar
By Frederica
at 2013-11-10T17:37
在十五年屆滿之前,有請求過債權,則時效中斷並重新計算時效。
應該是這樣吧。
十信案件被追究賠償,我知道是誰了。
Edward Lewis avatar
By Edward Lewis
at 2013-11-10T04:25
瞭解一次、多一次的保障。尋找八大行業工作。必須謹慎小心一點。
小巴常說:保險跟冒險只差一個字,意義卻是大不同!
一通電話、一次詢問。都是為自己的著想。
Dorothy avatar
By Dorothy
at 2013-11-11T06:54
請教諸位法學先進
繼承的負債應屬民事債務
其請求權是否得以逾十五年
主張喪失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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