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原因自由行為....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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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a
at 2009-07-22T14:53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gto1814 ()》之銘言:

簡單講幾個結論:

1.原因自由行為用間接正犯說(其實 與前置說等相同 是否為行為時 以原因階段判斷
這是指 有無著手..等 以其為判斷標準套入著手理論的公式
所以 並不是指喝酒這原因行為就是一定是著手 )

2.間接正犯一定是原因階段有故意 才叫間接正犯

所以原因階段是過失的話 就直接依過失犯體系處理

以下依上述兩點回答

: 目前刑法第19條第3項原因自由行為不適用同條第二與第三項
: 但現在問題是 :
: (1)如果甲原因階段有故意殺害乙的犯意 但行為階段卻不小心撞死丙
: 該如何處斷?
想殺乙的部分 依著手理論判斷著手了沒

撞死丙的部分依過失犯體系處理(ex 喝酒時有無預見可能性)

: (2)同上 如果行為時甲把丁誤以為乙殺害 這種等價客體錯誤又該如何處斷?
所以就依間接正犯的錯誤

通說說被利用行為的客體錯誤 依打擊錯誤處理

: (3)又如果甲原因階段因過失自陷於限制或無責任能力 但行為時卻故意打死乙
: 又該如何處斷?
依過失體係處理

原因行為理論 以故意犯論 依通說:要 1.原因行為對犯罪事實有故意 2.故意自陷無能力
3.後階段故意實行該犯罪事實
: (4)19條第三項所謂的故意或過失與主觀構成要件的故意過失兩者區別在哪裡?
: 一樣嗎?
可以說一樣 也可以說不一樣

13條的故意 是指對犯罪事實的故意

也就是所認知的犯罪事實 符合刑法100條下的構成要件


19條的故意 和13條主觀構成要件故意自然是不一樣

但一樣的部分是指 同樣的標準

把19條也把它當構成要件的話 那認知到自己做的行為會導致陷於無責任能力 那就是故意


然後如果照19條字面的意思 你所舉的(3) 會構成故意殺人罪

不過依通說都認 19條不是這個意思
漏列了"原因階段 即要對犯罪事實有故意(主觀構成要件故意)" 這個要件

: 我ㄧ開始以為他們一樣 因為故意或過失的原因自由行為如果以前置說
: 的觀點來看 原因階段的行為其實與行為階段的行為是一整體的行為
: 所以原因階段的行為可視為構成要件的著手 那麼行為{時}的知與欲主觀狀態
: 不就是構成要件的的主觀狀態嗎 也就是說行為時有故意才算故意
: 如果用其他學說像是 構成要件說 間接正犯說來解釋結論也一樣
: 因為他們他認為原因階段的行為其實就屬於行為階段上的行為了 而且具備完全責任能力
: 但是如果思考上面三小題 結論似乎又怪怪的
: 原因自由行為的故意和過失又和主觀構成要件的故意過失分家了!?
: 該如何區分?請板上高手為小弟解惑 謝謝
: 抱歉 突然忘了還有一個問題.....
: 剛剛在國考板上看見相關的討論文章...有人說原因自由行為的判斷是罪責層次!?
: 是這樣嗎?我認為原因自由行為不是罪責層次的問題
: 只是因為討論到罪責時必須拿出來討論說明無阻卻罪責的原因而已
: 因為故意或過失的原因自由行為就該當故意或過失的構成要件
: 同時沒有阻卻違法與罪則事由...吧 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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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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