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法律先進們,
如果某甲原先與乙約定(有書面為證)要以B物交換
C物,B物之後行情可能看漲約有2500元的價值,
且乙已事先告知,並可預知,但是甲仍同意交換,
而C物只有200的價值,但是乙花了1200元去買得C物,
並率先已經履行給付義務(錢花了,東西買了且對方已經收下了,但還未
交付B物)
一個月多之後,甲後悔了要退還C物以解除契約,
但是C物對乙本身而言沒有意義且沒有價值,全是
因為甲願意以B物換取C物而花了1200元去買了C物的,
請問乙是否有權利請求甲反還1200元的錢
或者C物加上價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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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甲原先與乙約定(有書面為證)要以B物交換
C物,B物之後行情可能看漲約有2500元的價值,
且乙已事先告知,並可預知,但是甲仍同意交換,
而C物只有200的價值,但是乙花了1200元去買得C物,
並率先已經履行給付義務(錢花了,東西買了且對方已經收下了,但還未
交付B物)
一個月多之後,甲後悔了要退還C物以解除契約,
但是C物對乙本身而言沒有意義且沒有價值,全是
因為甲願意以B物換取C物而花了1200元去買了C物的,
請問乙是否有權利請求甲反還1200元的錢
或者C物加上價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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