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屋買賣之存證信函 - 法律
By George
at 2009-11-22T15:04
at 2009-11-22T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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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姐日前於台北透過仲介購買房屋,因太過放心仲介,成交後發現空間使用有問題,
但已簽約,貸款也已過,因此想透過訴訟解決,想問大家這樣的存證信函可行嗎?
打贏官司的機會大嗎?
敬啟者:
一、緣本人前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三日至貴公司XX氏房屋石碑捷運站前加盟站(
X昇不動產事業有限公司)以新台幣一仟一佰萬元,購買門牌號碼為台北市北投區立農街
一段三四九巷一弄X號一樓之房屋及座落基地,貴公司向本人告知房屋擁有一面積與客廳
相仿10餘坪大之地下室空間可資使用。本人因信賴台端所為之上開保證,乃依約給付價金
,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嗣交屋後本人詢問鄰居,始知房屋地下室內建有一大型儲水槽且空間並未有台端
所述10餘坪大可資使用。另本人亦於查看房屋信箱時亦發現一份已為第二次發函公文,通
知屋主將進行屋後衛生下水道工程,致屋後增建部份,爾後將遭拆除。綜合上述,台端於
售屋時,提供不實交易資訊,且隱若本人重要交易資訊,依通常交易觀念,若一樓房屋未
有地下室可資使用,且後方房屋增建部份有即將遭拆除之情事,即會影響交易意願或減少
房屋之通常效用及經濟上之價值,是台端對此應負告知不實及未善盡告知義務之責任。
三、本人曾請台端提出解決方案,惟台端洽賣方出面協調後,僅同意賠償新台幣六萬
元,與本人期望差異過大。為保障本人權益特發函台端,請台端於函到十日內儘速協調出
合理賠償金額,為保商譽暨免訟累,希勿自誤為禱!
依照以下條文,是否可用呢?
民法245-1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
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感謝你的閱讀及幫忙
--
但已簽約,貸款也已過,因此想透過訴訟解決,想問大家這樣的存證信函可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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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
一、緣本人前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三日至貴公司XX氏房屋石碑捷運站前加盟站(
X昇不動產事業有限公司)以新台幣一仟一佰萬元,購買門牌號碼為台北市北投區立農街
一段三四九巷一弄X號一樓之房屋及座落基地,貴公司向本人告知房屋擁有一面積與客廳
相仿10餘坪大之地下室空間可資使用。本人因信賴台端所為之上開保證,乃依約給付價金
,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
二、嗣交屋後本人詢問鄰居,始知房屋地下室內建有一大型儲水槽且空間並未有台端
所述10餘坪大可資使用。另本人亦於查看房屋信箱時亦發現一份已為第二次發函公文,通
知屋主將進行屋後衛生下水道工程,致屋後增建部份,爾後將遭拆除。綜合上述,台端於
售屋時,提供不實交易資訊,且隱若本人重要交易資訊,依通常交易觀念,若一樓房屋未
有地下室可資使用,且後方房屋增建部份有即將遭拆除之情事,即會影響交易意願或減少
房屋之通常效用及經濟上之價值,是台端對此應負告知不實及未善盡告知義務之責任。
三、本人曾請台端提出解決方案,惟台端洽賣方出面協調後,僅同意賠償新台幣六萬
元,與本人期望差異過大。為保障本人權益特發函台端,請台端於函到十日內儘速協調出
合理賠償金額,為保商譽暨免訟累,希勿自誤為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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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45-1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
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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