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困幼兒,緊急避難?正當防衛?破除竊佔?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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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lly
at 2009-11-22T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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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ormg (...)》之銘言:
: ※ 引述《dormg (...)》之銘言:
: 這牽涉到的概念,有點類似:被害人的機車半夜被人
: (經檢視鄰里攝影機,發現是附近某居無定所的混混所為)偷走兩天後,
: 被害人或其親友路經車站停車場恰巧看到(因為車牌等證據)!
: (竊賊偷去非轉賣、而是四處代步,現在正在發動),被害人能自力救濟搶回嗎?
可搶回
若因搶車過程妨礙小偷自由 則主張自助行為阻卻違法
: 竊賊的親友幫竊賊事後請律師辯護,竊賊因而主張民法960的佔有保護,
: 認為你只有向法院起訴的請求權,你不能直接侵奪他的佔有。
: 因此竊賊有權正當防衛反抗你的侵奪。
: 請問若你搶奪「你所擁有、但被竊賊佔有的」機車當時打傷竊賊,他告你傷害告得成嗎?
在此例中 不是以偷竊的行為判斷最後能主張正當防衛的時間點
偷都偷完了侵害已造成 無法回復
而是被偷兩天後(第二個時間點)
你去抓小偷 要他還車 而小偷為了不還車所採的以下反應的那個時間點
1.要利用暴力痛扁你讓你拿不回車
2.要很快的把車騎走 讓你追不到車不知道我是誰
3.......................................
4.......................................
5.(我不是小偷請自行帶入小偷會採的犯罪行為)
被害者此時腦中得很快的以雙核心cpu思考
"若我現在沒先痛扁他 會不會等一下他就扁我一頓?我就來不及阻止侵害的發生?"
"若我沒做出一些妨害他自由的事情,會不會他等下又把我機車騎走了?鴿子也抓不到?"

竊賊不會因偷竊就得到機車所有權 所以被害人拿回自己機車不用檢驗是否有違法
無違法當然無檢驗正當防衛必要
若被害人跟小偷說 這車我的 小偷說 好還你
這個過程也沒有任何不法 故亦無檢驗正當防衛必要
因此需要檢討正當防衛只有小偷表現出違法行為 傷害被害人權利的情況

而比較無爭議的情況是小偷正在偷車當下(第一個時間點)
為了防護機車被偷 甚至怕小偷見笑轉生氣所做的攻擊
所做的正當防衛 皆是為了保護自身安全 財產所為的防衛行為

若不區分這兩個時間點
而將偷車的第一個時間點 延續至偷完後又巧遇的第二個時間點
都當成是現時不法侵害
則筆者以為這種解釋會出現非常不合理情況
若十年後才又在路上遇見小偷騎機車
難道小偷十年內走路上個7-11
都有容忍被人痛扁一頓的義務嘛?
痛扁走路的小偷究竟是為了洩憤,或是為了要回那台機車?
: 若有人回答說應先通知警方來逮捕?但竊賊都快離開了!哪有美國時間去通知警方!
: 我覺得「此時」很緊急耶!但被偷兩天了,偷竊行為業已完成。
: 因此不算「現時」不法侵害囉?但構成緊急狀態的「緊急」嗎?我的法感傾向認為是。
: 我頭腦打結了。可否請網友們分析看看...謝謝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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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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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智能障礙者偷竊

Enid avatar
By Enid
at 2009-11-22T14:54
如提,姐夫的大姐是重度智能障礙者,有殘障卡, 平常都能正常自理,但是就是有時候發作起來很難控制, 但不至於傷人,就是會作一些不合常理的事情, 今天姐姐打來說,她(姐夫的大姐)去便利商店偷東西, 被抓到,現在應該怎麼處理,會被罰多少錢? 若是有重度智障者,可以減輕嗎? 雖然姐姐之前都有限制她不 ...

基本權的主體和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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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llum
at 2009-11-22T14:21
我了解什麼是基本權主體,也就是可以主張憲法第二條保護的個體 但是什麼是什麼基本權的客體,我只知道基本權的客體可以分成國家 和某些私人行為(如第三人效力),但是不知道其意義。 - ...

受困幼兒,緊急避難?正當防衛?破除竊佔?

Ingrid avatar
By Ingrid
at 2009-11-22T14:07
※ 引述《dormg (...)》之銘言: 以下是我當時也想請教各位高手的疑惑... : PS:抱歉聯想到第二個問題,各位大大們好心解惑一下好嗎... : 竊佔土地的行為,實務認為不算行為的繼續。所以對追訴消滅時效的起算, : 佔地完成就啟動,對行為人比較有利。 : 所以某甲1999年11月11日竊佔某乙的 ...

店員私用職務之便私自於店內販售物品

Ina avatar
By Ina
at 2009-11-22T11:37
想請問各位法律先進 若店員利用其職務之便於其工作場所內 私自自行帶來販售店內亦有販售之物品 以較低之價格販售與客戶 賺取個人收入 請問是否有相關法條可供引用制止其行為? 感謝您的指示~~ - ...

一則泡麵新聞的法律問題

David avatar
By David
at 2009-11-22T11:36
新聞中之泡麵案,在民國八十二年左右,有消費者去向消基會投訴泡麵上 之圖片有幾塊超大肉塊、鮮蝦,卻附註「圖片僅供參考」,且該字體異常 過小,遂認為廠商有廣告不實,後經該會轉公平會申訴,最後公平會裁定 泡麵廠商沒有廣告不實,但後來公平會有內部委員坦承爲了保護台灣泡麵 產業,這是不得以之作法,如果17元的泡麵有如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