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時效取得不動產登記請求權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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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於民國四十年間開始於所有權人乙之A地上耕作(無權占有),至民國八十年間因年老無法耕作,期間乙均未表示反對,甲並將A地轉交丙耕作至民國106年,甲是否得基於時效取得向地政機關請求登記為A地所有人?

手機排版傷眼抱歉,甲是登記請求權人應該是沒有疑問,我想請教的是甲喪失佔有後登記請求權是否會開始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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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Lucy avatarLucy2017-06-02
前提是乙的A地有登記嗎?
Isla avatarIsla2017-06-07
我認為不行,不符合時效取得地上權要件;繼承則可以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7-06-07
甲不能請求登記為所有人,769跟770都是要佔有他人未登記
的不動產,772準用是指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
Ida avatarIda2017-06-11
三個字 "不可能" ......
Dora avatarDora2017-06-13
就算早期林務局未登記土地,也只有幾筆不小心被登記到
地上權,法院也搞錯法條給了....
Charlotte avatarCharlotte2017-06-16
就算占一百年別人已經登記的仍然是別人的,不然大家都去
占國有土地就好了,爽爽變全台大地主
Agatha avatarAgatha2017-06-17
頂多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
Carol avatarCarol2017-06-20
無法接受不能強佔他人土地 這哪招?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7-06-25
還有,沒有什麼轉交,拿錢讓渡就講白一點的
全台灣大概很少聽過有人占地後,會願意無償讓給第三人
Bennie avatarBennie2017-06-29
笑死了...鄉下到連地政事務所都沒有?? 這啥鳥論點???
當地政事務所跟派出所一樣多,是嗎??
Madame avatarMadame2017-07-03
沒有所謂沒有人,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7-07-05
相信去台灣山裡面占個山,也有可能20年沒人趕我走...
Jack avatarJack2017-07-07
本案要時效取得地上權應該也不行。
Edwina avatarEdwina2017-07-07
原po可以花錢向地主買,這樣最快。
Elma avatarElma2017-07-10
現在既然知道是別人的地,可以向長輩勸說「佔用別人的地多
年,別人還沒向我們要租金,已賺到了」,長輩應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