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關於法人必須先為股東後為董事的問題 - 法律Ida · 2009-10-24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想請教各位 日前在上公司法時 老師提及公司法第192條I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就有行為能力知人選之 並不需要先為有限公司的股東 至於法人要選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必須先為該公司的股東 乃參照公司法第27條規定而來 我不懂的是 為什麼要規定法人必須為股東後才得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 查閱立法理由也沒有結論 希望有好心人可以幫我解答 謝謝!! -- 法律All CommentsXanthe2009-10-29應該是90年公司法修正的時候沒有一併修正第27條Anthony2009-10-31應該是故意不修正 目的是要限制法人擔任董監的機會雖然這麼一丁點的限制好像也沒啥效果 @@Caitlin2009-11-02不過這樣的結果目前多數認為可以接受,理由在於希望限縮Iris2009-11-0627條二、三項的適用Ursula2009-11-11感謝S大還花時間回信幫我解答 大好人!!Related Posts此問題與自醉行為有關嗎?此問題與自醉行為有關嗎?請問租屋所附的家電維修責任歸屬?有關存證信函的問題各位大大 想請問一下最低工資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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