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跟乙車行租了一台非營業車牌的車子,車牌為ZC-****,甲借給了丙駕駛。結果丙撞上了分隔島,當時甲不在車上,丙私自聯絡了乙車行。由於沒有傷到人以及車輛,也就沒報警了。乙車行到達了現場,聯絡了拖車業者,再等待拖車時,乙車行同意把租車資料改成丙的,並簽下了一張50萬元本票。經過保養場的估價,維修費要22萬,加上"營業損失"車行開口要25萬。丙口頭上答應乙車行要分期付款,乙也答應了丙的要求。數日後丙就不見人影了。現�
關於租車的問題有點長請幫幫我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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