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遵守法律 - 法學
By William
at 2009-05-01T11:27
at 2009-05-01T11:27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inflames (Utopian Realist)》之銘言:
: ※ 引述《Vala (Kar98k v.s MosinNagant)》之銘言:
: : 武力 就是如此
: : 法律那一堆言語不過就是為了包裝合法之武力
: : 比例原則-->大法官說了算
: : 最後手段性-->大法官說了算
: : 正當合理關聯-->大法官說了算
: : 手段目的關聯性-->大法官說了算
: : 什麼叫 一般人 客觀能力 一般經驗法則 ??-->法官說了算
: : 憑什麼?? 武力呀 請問人是神嗎? 憑什麼說了算。
: 法官說了算,是因為法官有裁判權,它不是物理性的力量(你所謂的武力
: )本身,而是運用力量的權柄(the authority to exercise force)。
: 這是應然與實然的差別。
那你所說的「法官」是哪一國的什麼?
「裁判權」又是哪一國的什麼?有什麼具體的事證?
你提到應然實然
好像你橫跨了思想與現實、你的聲稱可以符應任何一個事實
可是你的聲稱根本不是根據任何一個事實
充其量,只是根據一些別人的經驗談
在你的這個聲稱中
一切的差異性都被預先抹煞了
我很好奇的是
在各種各樣的司法中
你知道幾種不同的「法官」、幾種不同的「裁判權」?
這裡面,又有哪幾種是符合你的說法?
紐倫堡大審、台灣威權時代的政治犯審判(領袖下條子要他死)
、文革時的公審,你的說法也都成立嗎?
原po所說的「大法官」,真的是你說的「法官」嗎?
有那麼容易?
你對於你的(?)這個理論是否符應現實,沒有一點好奇心?
: 你的這種說法,十九世紀的英國法學者John Austin已經提過,基本上,
: Austin的東西已經被批判到爛了。套用H.L.A. Hart的話,我們覺得「有
: 義務(obligated)」跟「被強迫」(obliged)是兩回事,前者具有外於物理
: 力量的正當性,後者則無。或許這樣的感覺是個幻象,但它何以是幻象,
: Austin式的理論無法提出適當的說明--單純指出法律與物理力量之間的
: 關係,算不上說明。
「有義務和被強迫是兩回事」
這是你定義的
而不是它本來就非得是兩回事不可
兩回事可以發展出一套理論
一回事也可以發展一套理論
這不是腦袋清楚與否的問題
而是眼界問題
義務和強迫是不是兩回事
這是一個容有爭議的問題
不然欠缺法律效果的法條何以要特別被稱作「訓示規定」?
目前我們能知道的,只是義務與強迫之間藕斷絲連的狀況
你要說它兩回事或一回事,都會有疑慮
單純指出法律與物理力量之間的關係,你覺得算不上說明
那我倒想請你指出
歷史上曾幾何時出現過法律與物理力量脫勾的法域?
你只要指出一個就好
舉出一個,我就認可你的說法
如果你舉不出來
那我覺得
我會寧願相信我所看到的事實
與其試圖說明這是兩個不同的獨立問題
不如去說明他們何以總是伴隨出現要來的有意義的多
當然啦
沒手沒腳的人也是人、討論人不一定非得一併談人的手腳,這我知道
可是當你認為只有把手腳和人分開討論才有意義的話
那我會覺得有點怪
: 「法官說了算」的規則,是Hart所謂「裁判規則」的一部份,裁判規則的
: 存在是要解決裁判規則不存在時所生無效率的問題,不論如何,現實生活
: 的法律問題,必須有個最終的解答。但即使是Hart也一再提醒我們,這並
: 不表示「最終」必然是「正確」的。
裁判規則可以幫我們解決無效率的問題(1)
跟
裁判規則的出現是因為效率問題(2)
是兩個不同的命題
(1)的說法我認為是合理的
但如果你的意思是(2)的話,我想我不能認同
你又提到裁判的正確性問題
言下之意當然是也認同最終的解決不一定是正確的解決
我倒是很想跟你打個賭
哪天你當了法官
訴訟當事人召開記者會對你的裁判提出質疑
你敢不敢公開在法庭上或滿滿的記者面前
大聲的說出來:「判得不正確又怎樣?」
我賭你不敢
: 順道一提,後現代主義者動不動喜歡談「權力」,但有時候他們所講的其
: 實不是「權力」,而是「物理力量」,這兩個東西在英文都稱為power,
: 換句話說,power有應然與實然兩個層面的不同含意,後現代主義者跟原po
: 一樣不作區分地使用它,「權力」就成了後現代主義炫目的裝飾,但說到底
: 不過是「不懂的騙不會的」。
你能說出幾個這樣做的「後現代主義者」?
吊詭的是
你什麼時候看過有人自稱是後現代主義「者」?
「後現代主義」是一個分析的概念?還是只是一個地毯式的混合名詞?
還是只是你的字典裡某個帶有貶意的詞彙?
「你所謂的後現代主義者」不懂分析法學
就跟搞分析的讀不懂後現代著作是如出一轍的
不過,即使你說的後現代主義者真的存在(而不是憑空捏造的)
他錯解分析法學也還可以原諒
在後現代思潮的脈絡裡,「懂」,一般說來是不可能之事
、「讀懂」也不是閱讀的目的
「文本」的說法,就是這種傾向的產物
「讀出意義」,這是「本能」,而不是「技能」。
亂七八糟的東西,人也可以讀出意義的
「文史哲藝眾」素養不夠全面、不夠深厚的人
還真的沒辦法在後現代的東西裡讀出什麼來
我引一段文章跟你分享一下:
F.Jameson, 後現代主義與文化理論,p11
-------
我不把文化分作不同的主題來討論,因為對我來說,文化應該是個整體,
是互為聯繫的有機體。我從來不屑學院式的分門別類,因為這是舊體系的作法,
是資產階級大學制度的產物,其哲學根源是笛卡兒,他認為我們只有把世界分做
若干部份,逐一研究了解,才能掌握世界。
我的理論正是力求打破這種界限藩籬,採取辯證法的態度,試圖證明事物之間的
互相聯繫,對於笛卡兒式的西方理性傳統進行批判。
我認為最簡單的、表面的東西,就是最高級的東西,
並不像笛卡兒理論中那樣,最簡單的東西只是一個金字塔的基礎,
引向更高的體系。......對文化或者說任何事物的理解,只有通過交叉考察,或
學科間的互相涉指、滲透才能獲得,才能完整全面。
-------
基本上
你的理論並不脫上文中所要批判的那種笛卡兒式的理性傳統的脈絡
人家不是不懂
而是打從心底認為你的方法是錯誤的
對他們而言
你所說的那種純粹的、與物理力量一刀兩斷的權力
根本不存在在這個世上
而只存在某些人的幻想裡
我認為一個普通的人民面對司法所產生的憤怒
比我們讀多少哈特、奧斯汀所悟出的心得
要有意義得多了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
: ※ 引述《Vala (Kar98k v.s MosinNagant)》之銘言:
: : 武力 就是如此
: : 法律那一堆言語不過就是為了包裝合法之武力
: : 比例原則-->大法官說了算
: : 最後手段性-->大法官說了算
: : 正當合理關聯-->大法官說了算
: : 手段目的關聯性-->大法官說了算
: : 什麼叫 一般人 客觀能力 一般經驗法則 ??-->法官說了算
: : 憑什麼?? 武力呀 請問人是神嗎? 憑什麼說了算。
: 法官說了算,是因為法官有裁判權,它不是物理性的力量(你所謂的武力
: )本身,而是運用力量的權柄(the authority to exercise force)。
: 這是應然與實然的差別。
那你所說的「法官」是哪一國的什麼?
「裁判權」又是哪一國的什麼?有什麼具體的事證?
你提到應然實然
好像你橫跨了思想與現實、你的聲稱可以符應任何一個事實
可是你的聲稱根本不是根據任何一個事實
充其量,只是根據一些別人的經驗談
在你的這個聲稱中
一切的差異性都被預先抹煞了
我很好奇的是
在各種各樣的司法中
你知道幾種不同的「法官」、幾種不同的「裁判權」?
這裡面,又有哪幾種是符合你的說法?
紐倫堡大審、台灣威權時代的政治犯審判(領袖下條子要他死)
、文革時的公審,你的說法也都成立嗎?
原po所說的「大法官」,真的是你說的「法官」嗎?
有那麼容易?
你對於你的(?)這個理論是否符應現實,沒有一點好奇心?
: 你的這種說法,十九世紀的英國法學者John Austin已經提過,基本上,
: Austin的東西已經被批判到爛了。套用H.L.A. Hart的話,我們覺得「有
: 義務(obligated)」跟「被強迫」(obliged)是兩回事,前者具有外於物理
: 力量的正當性,後者則無。或許這樣的感覺是個幻象,但它何以是幻象,
: Austin式的理論無法提出適當的說明--單純指出法律與物理力量之間的
: 關係,算不上說明。
「有義務和被強迫是兩回事」
這是你定義的
而不是它本來就非得是兩回事不可
兩回事可以發展出一套理論
一回事也可以發展一套理論
這不是腦袋清楚與否的問題
而是眼界問題
義務和強迫是不是兩回事
這是一個容有爭議的問題
不然欠缺法律效果的法條何以要特別被稱作「訓示規定」?
目前我們能知道的,只是義務與強迫之間藕斷絲連的狀況
你要說它兩回事或一回事,都會有疑慮
單純指出法律與物理力量之間的關係,你覺得算不上說明
那我倒想請你指出
歷史上曾幾何時出現過法律與物理力量脫勾的法域?
你只要指出一個就好
舉出一個,我就認可你的說法
如果你舉不出來
那我覺得
我會寧願相信我所看到的事實
與其試圖說明這是兩個不同的獨立問題
不如去說明他們何以總是伴隨出現要來的有意義的多
當然啦
沒手沒腳的人也是人、討論人不一定非得一併談人的手腳,這我知道
可是當你認為只有把手腳和人分開討論才有意義的話
那我會覺得有點怪
: 「法官說了算」的規則,是Hart所謂「裁判規則」的一部份,裁判規則的
: 存在是要解決裁判規則不存在時所生無效率的問題,不論如何,現實生活
: 的法律問題,必須有個最終的解答。但即使是Hart也一再提醒我們,這並
: 不表示「最終」必然是「正確」的。
裁判規則可以幫我們解決無效率的問題(1)
跟
裁判規則的出現是因為效率問題(2)
是兩個不同的命題
(1)的說法我認為是合理的
但如果你的意思是(2)的話,我想我不能認同
你又提到裁判的正確性問題
言下之意當然是也認同最終的解決不一定是正確的解決
我倒是很想跟你打個賭
哪天你當了法官
訴訟當事人召開記者會對你的裁判提出質疑
你敢不敢公開在法庭上或滿滿的記者面前
大聲的說出來:「判得不正確又怎樣?」
我賭你不敢
: 順道一提,後現代主義者動不動喜歡談「權力」,但有時候他們所講的其
: 實不是「權力」,而是「物理力量」,這兩個東西在英文都稱為power,
: 換句話說,power有應然與實然兩個層面的不同含意,後現代主義者跟原po
: 一樣不作區分地使用它,「權力」就成了後現代主義炫目的裝飾,但說到底
: 不過是「不懂的騙不會的」。
你能說出幾個這樣做的「後現代主義者」?
吊詭的是
你什麼時候看過有人自稱是後現代主義「者」?
「後現代主義」是一個分析的概念?還是只是一個地毯式的混合名詞?
還是只是你的字典裡某個帶有貶意的詞彙?
「你所謂的後現代主義者」不懂分析法學
就跟搞分析的讀不懂後現代著作是如出一轍的
不過,即使你說的後現代主義者真的存在(而不是憑空捏造的)
他錯解分析法學也還可以原諒
在後現代思潮的脈絡裡,「懂」,一般說來是不可能之事
、「讀懂」也不是閱讀的目的
「文本」的說法,就是這種傾向的產物
「讀出意義」,這是「本能」,而不是「技能」。
亂七八糟的東西,人也可以讀出意義的
「文史哲藝眾」素養不夠全面、不夠深厚的人
還真的沒辦法在後現代的東西裡讀出什麼來
我引一段文章跟你分享一下:
F.Jameson, 後現代主義與文化理論,p11
-------
我不把文化分作不同的主題來討論,因為對我來說,文化應該是個整體,
是互為聯繫的有機體。我從來不屑學院式的分門別類,因為這是舊體系的作法,
是資產階級大學制度的產物,其哲學根源是笛卡兒,他認為我們只有把世界分做
若干部份,逐一研究了解,才能掌握世界。
我的理論正是力求打破這種界限藩籬,採取辯證法的態度,試圖證明事物之間的
互相聯繫,對於笛卡兒式的西方理性傳統進行批判。
我認為最簡單的、表面的東西,就是最高級的東西,
並不像笛卡兒理論中那樣,最簡單的東西只是一個金字塔的基礎,
引向更高的體系。......對文化或者說任何事物的理解,只有通過交叉考察,或
學科間的互相涉指、滲透才能獲得,才能完整全面。
-------
基本上
你的理論並不脫上文中所要批判的那種笛卡兒式的理性傳統的脈絡
人家不是不懂
而是打從心底認為你的方法是錯誤的
對他們而言
你所說的那種純粹的、與物理力量一刀兩斷的權力
根本不存在在這個世上
而只存在某些人的幻想裡
我認為一個普通的人民面對司法所產生的憤怒
比我們讀多少哈特、奧斯汀所悟出的心得
要有意義得多了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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