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重婚議題求解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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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認識一個大陸女孩

因為相愛所以想結婚

可是女方在大陸有配偶

但是沒辦法離婚

他們有在網路上爬文

發現依我國法規重婚相關法律

“在允許重婚的國家重婚不須受罰”

“在國外結婚只要符合當地結婚法規我國就承認婚姻”

以上兩點認知是否有誤?

另外提問兩個問題

第一,重婚的部分我國法律是否承認婚姻效力?

第二,這樣重婚會受到大陸法律的處罰嗎?

以上,求各位專業的法律人士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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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dele avatarAdele2019-05-22
重婚罪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9-05-26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你要先在大陸取得結婚證,才能在台灣辦理結婚登記
Quanna avatarQuanna2019-05-29
不過,總覺得中華民國政府很奇怪....
要現在大陸辦理結婚登記,然後才能在台灣登記
Olga avatarOlga2019-06-01
阿哩哩..........那對岸當局是以什麼身分認可台灣人?
Edwina avatarEdwina2019-06-03
單身證明就過不了
Mia avatarMia2019-06-06
一、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1項,結婚之要件依行為地之規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9-06-06
定,大陸那邊重婚無效
Dinah avatarDinah2019-06-06
二、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Regina avatarRegina2019-06-07
大陸那邊罰雙邊,似乎還包括事實婚
Jacob avatarJacob2019-06-10
你的認知也有誤,涉民法第46條,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9-06-12
人之本國法,實質要件非重婚這邊就不會過
Callum avatarCallum2019-06-12
兩岸人民婚姻應優先適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而非涉外民事適用法。
Andrew avatarAndrew2019-06-15
實務上,是先到大陸辦理結婚登記(結婚在此時發生效力
),再來台灣辦理結婚登記,因為大陸人士不能以為了
辦理結婚登記為由申請來台。
Gary avatarGary2019-06-17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那邊我有說呀,他提問查到的"在國外結婚
Jake avatarJake2019-06-21
只要符合當地結婚法規我國就承認婚姻”前提不是建立在當
Faithe avatarFaithe2019-06-24
哦哦,我知道你說的點了
Callum avatarCallum2019-06-26
大陸人跟台灣人跑去允許重婚的國家重婚,依52條1項,要件
Ina avatarIna2019-06-30
依據行為地法,這樣重婚有效;然後依44條限制適用只限制
適用大陸地區違反公序良俗XD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9-06-30
目前我看一本國際私法的書,是說《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9-07-04
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有關結婚要件部分是指形式要件及
實質要件,都依行為地之規定。
Lucy avatarLucy2019-07-05
我個人是覺得這一條立法立得不好。
Delia avatarDelia2019-07-06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的立法較好,實質要件依
Connor avatarConnor2019-07-07
各當事人之本國法(本文);形式要件依當事人一方之本
國法或舉行地。
Agnes avatarAgnes2019-07-08
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及衍生之法律事件,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條規定,是要
Ursula avatarUrsula2019-07-11
優先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Ursula avatarUrsula2019-07-12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開宗明義就是 統一的法 啊~~~~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9-07-14
只是,不知道藍委現在若反過來噹執政黨立委跟閣揆
是不是又推給說 "這是國民黨立的法" .... :D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9-07-15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前文:
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增修本憲法條文如左:

就法律角度來看,目前的憲法就是一中憲法,不然就修憲
或制憲唄。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9-07-19
之前在八卦板也有講過,明明台灣根本沒把大陸看成同位階
Steve avatarSteve2019-07-21
修憲的門檻那麼高,搞到十幾年都沒修憲了。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9-07-24
講白一點就是 堂堂中華民國 vs 小漢的 大陸當局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9-07-28
我猜當初寫行為地也是要避開比較敏感的議題,如果按照涉
Hedda avatarHedda2019-07-29
民法那樣的立法例,就要寫成依各當事人之本國法XD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9-08-01
其實也不難理解,本來兩岸實質事務就是盡量不要提主權這
部分....
兩岸條例也明講,大陸地區是 台灣地區以外的中華民國領土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9-08-02
對於對岸統領當局,也是用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
其他機關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9-08-06
台灣未曾尊重對岸政權機關,又奢望大陸以對等態度面對台
Cara avatarCara2019-08-11
灣....這個嘛......?
Isla avatarIsla2019-08-14
蔡總統說 台灣不接受一國兩制,卻用自己的一國兩制,來跟
對岸作交流......有時候看到也是會暈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9-08-18
不過仔細對照,本國法主義立法部分,也都是改成依該地區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9-08-21
大概真的像T大說的,當初立法沒弄好
Doris avatarDoris2019-08-24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沒考慮到萬一「行為地」是「
第三國」的問題,照理說用目的性限縮解釋,將行為地
限縮解釋為大陸地區或台灣地區即可,但我不清楚是否
有人這樣子主張?
Doris avatarDoris2019-08-29
台灣地區跟大陸地區的法律關係,有點像是介於內國人與
外國人之間。
Jacob avatarJacob2019-08-31
哈,有看到了,41條第三項,本章所稱行為地指在臺灣地區
Connor avatarConnor2019-09-02
或大陸地區
Joe avatarJoe2019-09-02
我也看過了,該條例已明文規定將行為地限縮為台灣地區
或大陸地區。
Regina avatarRegina2019-09-04
據我的了解啦!大陸那邊的結婚登記審得比台灣還嚴格,
重婚基本上就登記不了了。
Zanna avatarZanna2019-09-08
很奇妙的立法模式,限縮的舉行地法主義XD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9-09-11
登記不了應該要慶幸,怕只怕真的完成登記(抖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9-09-14
台灣人與大陸人結婚之準據法判斷基礎:
(一)行為地在台灣地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下同)第2條第1款)或大陸地區(第2
條第2款):依第1條及第41條第3項,以第52條為準據法
之判斷基礎。
(二)行為地在第三國:以《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46條為準據法之判斷基礎。
Oscar avatarOscar2019-09-16

以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重婚都是不合法
Michael avatarMichael2019-09-18
的,後婚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