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雄土雞城老闆的支付命令詐欺案 - 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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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lster (Conartist)》之銘言:
: 2.合法送達但不知道(一般是代收未通知)
:  其實這是送達制度要處理的問題,不是支付命令固有的罪;標準救濟方式應該是回復原
:  狀,不過實務弄得非常死,我反而建議可以多關心這塊....

我比較好奇"合法送達但不知道"這點要怎麼處理?
印象中, 大廈管理員代收也算"合法送達"
如果債務人在國外, 由大廈管理員代收了, 且20天內未通知債務人, 這要怎麼自力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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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5-06-06
這才是真正的問題啊..
Oliver avatarOliver2015-06-08
可以聲請回復原狀,但准的機率比再審還低
Xanthe avatarXanthe2015-06-13
.............那不就代表自力救濟的機會不大?
Cara avatarCara2015-06-13
這個情形是可以告管理員的,但(ry
Queena avatarQueena2015-06-16
社區的管理員很多都是知識水平不足的老人, 且也沒啥
Robert avatarRobert2015-06-16
財產, 就算告贏可能也拿不回來損失的財產.....
Belly avatarBelly2015-06-20
我也覺得這是問題,但顯然比較不被關心OTZ
Damian avatarDamian2015-06-24
而且告管理員...也很難贏啊...
管理員並沒有犯什麼錯誤
很多公寓大樓的管理員有代收掛號的職責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5-06-25
收掛號本身沒錯 他也沒有疏於通知...因為根本無法通知
(如果債務人根本沒回家的話)
Susan avatarSusan2015-06-25
但可聯絡卻未聯絡不會被認定有過失麻?
Mia avatarMia2015-06-26
可聯絡未聯絡是另一個問題
Liam avatarLiam2015-07-01
通常是無法聯絡...管理員不見得有各住戶私下聯絡方式
Susan avatarSusan2015-07-05
那倒真的是無法OTZ
Damian avatarDamian2015-07-05
所以重點是要修,僅能送達債務人本人簽名
Queena avatarQueena2015-07-08
才算完成督促程序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5-07-13
以目前立法院的情況, 我認為立法院會通過修法的機會
Irma avatarIrma2015-07-15
不大.
William avatarWilliam2015-07-15
就BUG一堆了啊竟然還有人護航得下去
Irma avatarIrma2015-07-16
就既判力拿掉沒欠錢的當然就不用怕被衝康了
Joe avatarJoe2015-07-20
不懂有甚麼好爭的
回blizzard司改會的朋友說近期就會三讀了
Faithe avatarFaithe2015-07-23
可是大樓管理員,若一星期都聯絡不到屋主領信,會退回呀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5-07-25
我記得大廈管理法有寫。因為就是擔心一些公文或是重要文件被
耽擱,所以有規定
Linda avatarLinda2015-07-27
........這是修掉既判力都解決不了的問題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5-07-31
修掉既判力怎麼會解決不了?
漏掉一個支付命令通知 不代表往後所有法院的通知 甚至查
封全部都會漏掉或不關心 以目前受害者例子來看
Tom avatarTom2015-08-02
很多都還是在再審30天內就發現苗頭不對了 還來得及提再
審耶
送達當然是個問題 但是支付命令有支付命令的問題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5-08-03
日本也覺得支付命令有既判力問題很大(泡沫經濟後很多人
利用支付命令) 所以才把既判力改掉 他們現在運行也沒什
Jessica avatarJessica2015-08-06
麼大問題 更不見有大量案件湧入法院 支付命令沒人用的情
Annie avatarAnnie2015-08-10
呃......我沒有說法院會垮啦= =
Kelly avatarKelly2015-08-13
我的意思是,送達的問題用拿掉既判力解決不太對吧?
Eartha avatarEartha2015-08-14
如果能回復原狀或撤銷確定證明,其實對債務人比較有利
Delia avatarDelia2015-08-16
我的意思是這樣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5-08-18
支付命令縱有問題,也與土雞城老闆無關。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5-08-21
收支付命令附加費算了 每個CASE多收1%執行費
成立賠償基金 XD
Erin avatarErin2015-08-24
聲請費用不是才500元?加1%...5元?
Ula avatarUla2015-08-26
應該是指請求額度的1%
Megan avatarMegan2015-08-31
強執時的費用+1% XDDDD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5-09-04
應該趁修法引入保險的概念 XD
Puput avatarPuput2015-09-07
如果廢掉代收人,那台灣法院會有一半案件無法繼續審理下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5-09-11
去,到時候跟醫糾法一樣,就好笑了~
Agatha avatarAgatha2015-09-13
補充送達代收人未將送達文書內容告知應受送達人,則不生
文書送達之效力
Lucy avatarLucy2015-09-16
樓上真的嗎@.@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5-09-19
那台高院99抗1352裁定怎麼解釋?
Joseph avatarJoseph2015-09-22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5-09-23
有判例可做為實務上代收人未將送達文書告知應受送達
Hedy avatarHedy2015-09-28
人, 則不生文書送達之效力的佐證?
Dora avatarDora2015-09-28
H大的那篇我也有看噢...
B大,應該沒有
Sarah avatarSarah2015-09-29
好像有夫妻離婚爭訟中,然後夫為妻代收文件被認為不生送
達效力。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5-10-03
其他事由....就目前來說,好像幾乎都有效。
Queena avatarQueena2015-10-04
根據那篇的分析,在法理上應該是不生效力,立法者也不支持,
Ethan avatarEthan2015-10-08
(生效力),但是法院實務見解都是有效,但共同點是判決都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5-10-10
沒有說明理由。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5-10-11
以律師的立場當然是接受實務見解(即使法院站不住腳)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5-10-12
好像真的不少學者持h大所示之見解,我聽過有面試官問送
達問題持此見解坑了在場所有考生....
Carol avatarCarol2015-10-12
我本身不贊成啦,不只因為實務沒有支持見解,另外這可以
技術性操作的空間太大又幾乎是相關人說了算,弊病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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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 avatarSteve2015-10-17
補充送達本來就可以拿掉的,自己的權利不應綁給同居人
Poppy avatarPoppy2015-10-17
hello所謂的怕弊病甚多,說白就是裁判方便,本票的弊病也是
Eartha avatarEartha2015-10-20
一大堆,但在流通的大前提下,法院也是扛下來了。你開了補充
Mason avatarMason2015-10-21
送達這扇窗,提高了送達成功率,就不要怕麻煩啊,把各種狀況
Steve avatarSteve2015-10-25
分類清楚,像本票一樣,讓懂的律師也多一些CASE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