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相對人同意之行政處分和行政契約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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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行政契約和須同意之行政處分的問題

從教科書上的看法,行政契約和須相對人同意之行政處分皆須二法律主體互為意思表示而合致成立的法律行為,也就是說,行政契約雙方可就內容討論協調;須相對人同意之行政處分,相對人對內容只有同意與否的決定。
因此,例如公務人員的任命,因公務人員無法就職等、薪水的內容與行政機關討價還價,屬於單方面的行政處分。但比較不了解的是老師與學校之間、約聘雇人員和行政機關之間實務上皆為公法契約。雖其目的標的有公法上法律關係的發生和公益,但老師和約聘雇人員對於工作內容應該和任命公務人員一樣無法更動。為啥一個是vA一個是行政契約?

這部分針對雙方合意的部分有些混亂,求大神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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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rin avatarErin2020-11-17
平等跟高權地位就不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