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市議長賄選案 - 法學
By Selena
at 2003-08-10T14:07
at 2003-08-10T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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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rahman (小狐汔濟)》之銘言:
抱歉全部刪除。
這樣做的原因是因為我感覺到這個討論已經有點要開花了,
這樣你一段我一段,你兩句我三句的言說之間往往充滿了太多沒有說清楚的事情,
甚至很容易讓人火氣上來,就討論而言我不覺得這些是好事。
然而我仍然願意提供我一些比較完整的想法,
畢竟閣下引發討論串的目的應該不外如是。
首先是比較具體的部分,
買票被禁止的理由,除了是因為社會利益被損害這種說法外,
還可能存在這是錯誤的行為或這是不道德的行為這種說法,
(去翻刑法教科書,還會出現種種光怪陸離的說法,於茲不贅)
但無論如何,這些都只是說法而已,不能直接成為實然計算上的前提,
我的意思主要是這樣。
再來,
議長選舉的時候賣票,並不意味著議員在別的議題上仍然會賣票,
他賣不賣,或能不能賣,和議題是密切相關的。
在選民與議員之間的利益結盟關係並不是那麼單純,
選民也不是那麼simple-minded,
當遇到與他們更相關的其他議題的時候,會有別的機制去監督議員,
而選民也知道這件事情。
因此議長選舉的時候發生賄選和所謂對代議制度的信賴感的減損之間,
並沒有像你所說的那麼直接的關係。至少,必須經過正面的証明。
更進一步談,到底有沒有那種「信賴感」存在,本身就是一個問題。
如果有,到底有多普遍?退一步言,即使我們假定有這種信賴感存在,
當現在的制度發現不行的時候,選民會直接退出形成政治冷感,
還是創造或運用別的機制去維持這個制度?
這不只是現實政治的討論,也是對你的模型在事實層面的一些挑戰。
回過頭來,我們的討論其實一直沒有區分兩件不同的事情,
我們在談的到底是制度設計還是制度運作?
我不清楚的是,你在意的到底是這個制度讓法官可以選擇判緩刑?
還是法官在這個情況下選擇了緩刑?
這也牽涉到我們對破案會回復對代議制度的信賴這個命題的理解,
以破案而論,判緩刑其實已經做了有罪宣告,不能說是沒有破案,
然而你在意的並不止於此,而是在於破案後他們能不能繼續當議員,
因為即使破案,在能繼續擔任議員的情形下,對你來說人民的信賴感仍然不會回復,
換言之,如果你在意的是制度設計,
那麼你在此提出的命題會是:
像「凡賄選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均不得繼續擔任民意代表」,
或是「凡賄選者,均不得判處緩刑」,這樣的規定是對社會較有利的。
然而這樣的命題有如天外飛來一筆,和現行體制幾乎是脫勾的。
如果要談的是制度設計的話,我會堅持必須把原有的規定先搞清楚再來進行分析,
在你的分析中,我看不到你對現行制度的理解,
(例如,造成議員資格被撤銷的原因不是因為他們賣票,
而是法官判決褫奪公權,所以議員只要犯罪被判褫奪公權,
即使是誹謗罪也可能被撤銷議員資格。
在此是不是應該討論一下,讓法官去決定要不要處以褫奪公權符不符合社會利益?
或是說討論一下緩刑制度?)
這就是為什麼我認為這種「法律經濟分析」並未重視制度精神的原因。
(請注意,我並未否定法律經濟分析作為一種思考方法的可行性,
我在此指陳的對象比較偏向於市面上看得到的,號稱法律經濟分析的作品)
對我來說,你關注的人民與代議士之間的(類)契約關係,
(如果要這樣類比的話,其實這個類比一定會有問題)
在現行制度下比較是由選舉罷免來進行,當一方違約的時候,
他方要解約,也要自己表示解約的意願,法院無論如何不能代替當事人解除契約,
頂多只能說這個契約在成立的時候就無效(像是選舉無效訴訟),
在你的分析裡,對前述現行民法上契約制度的理解何在?
這樣類比,在說理上不危險嗎?
最後我想再談一些我對於所謂法律經濟分析的想法,
我並不反對這樣的思考模式,但是我想指出的,無寧是知識上的態度問題,
或許就像你所說的,法律經濟分析相信人人心中都有一把尺,
然而他們相信的只是人人心中的那把尺刻度或許有點細微不同,
無論如何,都是尺,不會是別的東西,
他們常常無視於其他人會有全然不同的測量方式,
不是每個人要量長度的時候,都一定是拿把尺來,
有的人只是看一下,有的人會拿手來比,
然而有的人會用聲納來測,甚至其他我們無法想像的東西。
尤有甚者,會有人偷偷(而不明說)地認為,無論如何尺就是比其他的東西精確有效,
所以用這種思考方式得到的東西才是真理,
然而,這樣的想法無寧是一種傲慢。
以上所說並不是針對你,只是我接觸到的類似論述裡,
這樣的態度並不少見。
或許如你所說,所有的理論都是簡化,然而,
現行主流經濟學知識範型的簡化並不是我個人的自由心証,
社會學界或政治經濟學界對此已有太多反省。
有時候跳出自己的學科,看看自己的學科是怎麼被說的,
這種必要性,
我想並不只是法律人的專利。
--
莫聽穿林打葉聲,何妨吟嘯且徐行。
竹杖芒鞋輕勝馬,誰怕,一蓑煙雨任平生。
料峭春風吹酒醒,微冷,山頭斜照卻相迎。
回首向來蕭瑟處,歸去,也無風雨也無晴。
--
抱歉全部刪除。
這樣做的原因是因為我感覺到這個討論已經有點要開花了,
這樣你一段我一段,你兩句我三句的言說之間往往充滿了太多沒有說清楚的事情,
甚至很容易讓人火氣上來,就討論而言我不覺得這些是好事。
然而我仍然願意提供我一些比較完整的想法,
畢竟閣下引發討論串的目的應該不外如是。
首先是比較具體的部分,
買票被禁止的理由,除了是因為社會利益被損害這種說法外,
還可能存在這是錯誤的行為或這是不道德的行為這種說法,
(去翻刑法教科書,還會出現種種光怪陸離的說法,於茲不贅)
但無論如何,這些都只是說法而已,不能直接成為實然計算上的前提,
我的意思主要是這樣。
再來,
議長選舉的時候賣票,並不意味著議員在別的議題上仍然會賣票,
他賣不賣,或能不能賣,和議題是密切相關的。
在選民與議員之間的利益結盟關係並不是那麼單純,
選民也不是那麼simple-minded,
當遇到與他們更相關的其他議題的時候,會有別的機制去監督議員,
而選民也知道這件事情。
因此議長選舉的時候發生賄選和所謂對代議制度的信賴感的減損之間,
並沒有像你所說的那麼直接的關係。至少,必須經過正面的証明。
更進一步談,到底有沒有那種「信賴感」存在,本身就是一個問題。
如果有,到底有多普遍?退一步言,即使我們假定有這種信賴感存在,
當現在的制度發現不行的時候,選民會直接退出形成政治冷感,
還是創造或運用別的機制去維持這個制度?
這不只是現實政治的討論,也是對你的模型在事實層面的一些挑戰。
回過頭來,我們的討論其實一直沒有區分兩件不同的事情,
我們在談的到底是制度設計還是制度運作?
我不清楚的是,你在意的到底是這個制度讓法官可以選擇判緩刑?
還是法官在這個情況下選擇了緩刑?
這也牽涉到我們對破案會回復對代議制度的信賴這個命題的理解,
以破案而論,判緩刑其實已經做了有罪宣告,不能說是沒有破案,
然而你在意的並不止於此,而是在於破案後他們能不能繼續當議員,
因為即使破案,在能繼續擔任議員的情形下,對你來說人民的信賴感仍然不會回復,
換言之,如果你在意的是制度設計,
那麼你在此提出的命題會是:
像「凡賄選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均不得繼續擔任民意代表」,
或是「凡賄選者,均不得判處緩刑」,這樣的規定是對社會較有利的。
然而這樣的命題有如天外飛來一筆,和現行體制幾乎是脫勾的。
如果要談的是制度設計的話,我會堅持必須把原有的規定先搞清楚再來進行分析,
在你的分析中,我看不到你對現行制度的理解,
(例如,造成議員資格被撤銷的原因不是因為他們賣票,
而是法官判決褫奪公權,所以議員只要犯罪被判褫奪公權,
即使是誹謗罪也可能被撤銷議員資格。
在此是不是應該討論一下,讓法官去決定要不要處以褫奪公權符不符合社會利益?
或是說討論一下緩刑制度?)
這就是為什麼我認為這種「法律經濟分析」並未重視制度精神的原因。
(請注意,我並未否定法律經濟分析作為一種思考方法的可行性,
我在此指陳的對象比較偏向於市面上看得到的,號稱法律經濟分析的作品)
對我來說,你關注的人民與代議士之間的(類)契約關係,
(如果要這樣類比的話,其實這個類比一定會有問題)
在現行制度下比較是由選舉罷免來進行,當一方違約的時候,
他方要解約,也要自己表示解約的意願,法院無論如何不能代替當事人解除契約,
頂多只能說這個契約在成立的時候就無效(像是選舉無效訴訟),
在你的分析裡,對前述現行民法上契約制度的理解何在?
這樣類比,在說理上不危險嗎?
最後我想再談一些我對於所謂法律經濟分析的想法,
我並不反對這樣的思考模式,但是我想指出的,無寧是知識上的態度問題,
或許就像你所說的,法律經濟分析相信人人心中都有一把尺,
然而他們相信的只是人人心中的那把尺刻度或許有點細微不同,
無論如何,都是尺,不會是別的東西,
他們常常無視於其他人會有全然不同的測量方式,
不是每個人要量長度的時候,都一定是拿把尺來,
有的人只是看一下,有的人會拿手來比,
然而有的人會用聲納來測,甚至其他我們無法想像的東西。
尤有甚者,會有人偷偷(而不明說)地認為,無論如何尺就是比其他的東西精確有效,
所以用這種思考方式得到的東西才是真理,
然而,這樣的想法無寧是一種傲慢。
以上所說並不是針對你,只是我接觸到的類似論述裡,
這樣的態度並不少見。
或許如你所說,所有的理論都是簡化,然而,
現行主流經濟學知識範型的簡化並不是我個人的自由心証,
社會學界或政治經濟學界對此已有太多反省。
有時候跳出自己的學科,看看自己的學科是怎麼被說的,
這種必要性,
我想並不只是法律人的專利。
--
莫聽穿林打葉聲,何妨吟嘯且徐行。
竹杖芒鞋輕勝馬,誰怕,一蓑煙雨任平生。
料峭春風吹酒醒,微冷,山頭斜照卻相迎。
回首向來蕭瑟處,歸去,也無風雨也無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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