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簽合約時公司沒給我一份這份合約成立嗎?
合約書是否雙方都要有一份???我之前還在職時公司有規定要簽一份合約書內容是離職後一年內無法從事與公司相關之業務立學校安親班等等(他是教兒童繪畫的)違規者罰10萬元但公司以保密為由並沒有給員工也一份目前我在業務上有1家重疊到前公司的那家公司打電話來說請我好自為之因為那份具有法律效應的請懂的人回答我一下我該如何解決???謝謝…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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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uri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02月27日(87)台勞資二字第006760號函釋內容:「一依民法第一五三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契約即為成立」契約若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依私法自治原則,契約仍屬有效。然若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或顯不合理,依民法第二五二條,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二至於所服務之事業單位,未依約給付年終獎金及工資,若有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七條情事者,請檢具事實逕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解決。」依上述函釋內容,契約因當事人互表意見一致而成立,所以若契約簽訂當初你也認同契約條文,且無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則契約是有效的。建議你小心謹慎一點。以上供參考。...Showmore
- Selena
1.競業禁止的約定必須要合理,且僱主對勞工須有合理的補償金,否則很容易被法院判定無效的,只要當時你有簽名,縱合約被他拿走,亦有其效力,不過,這樣粉容易被法院認定違反誠信原則。2.勞委會有關競業禁止約定的函釋轉貼如下,你看看你的前老闆有沒有符合,沒有的話,你不用怕他。勞委會台89勞資二字第00三六二五五號函曾表示「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條款現行法今並未禁止,惟依民法第247條之一的規定,契約條款內容之約定,其情形如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無效」換言之,若約定之條款係屬合理,則仍有拘束雙方當事人之效力;而綜合歷年來法院就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之爭議所作出之判決,亦可歸納出下列衡量原則:(一)企業或雇主須有依競業禁止特約之保護利益存在。一般指企業主有值得保障的權益存在,並不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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