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個問題 - 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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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是採從舊從輕原則,行為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可是我
國憲法80條也明定法官依據法律審判,可是既然舊法已經失效了,那法官為什麼還要去適
用它?難道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所謂法律還包括已經失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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