擺攤問題.無豎立"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可否開罰?
依照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三條規定,騎樓、人行道被列為道路的一部份,攤販管理規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警察局係負責無證或妨礙交通、安寧秩序攤販之取締,攤販違規於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或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者,員警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規定予以取締告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12002400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1.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者。3.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10.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三條:3006001.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2.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者。3.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者。以上是小弟查擋關於擺攤的罰則請問各位大大1. 聽警察說他們都開82條第10款. 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附近若無設置. 是否開罰? (若於法無據.警察硬要開罰可否不簽.或錄影開單警察存證.)2.若有設置.距離多少公尺內才算”有設置”?(請提供法規依據?)3.同上若無設置.又在路邊免費機車停車格.或XX公園的機車停車場. .是否開罰? (若開罰請提供法規依據?)4.同上若無設置.汽車停”路邊”停車格內(免費或收費).是否開罰? (若開罰請提供法規依據?)5.網路上聽說83條已廢止了.不知是否正確?(不能開便宜的83條第2款嗎?畢竟生意難做)先感謝您.不是要特意迴避.畢竟做生意很辛苦.沒冷氣.又風吹日曬雨淋.賺得還不夠繳罰單.所以.希望大家能幫幫忙已更新項目:目前新修正(民國102年05月08日)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地82條、83條條文2 個已更新項目:是即日起實施.還是有寬限期(如6或12個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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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ama
您好!景氣不好,拼生活,大家都辛苦了!目前新修正(民國102年05月08日)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地82條、83條條文詳如下:第五章 道路障礙第8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三、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第8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聽勸阻者,處行為人或雇主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一、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二、在車道上、車站內、高速公路服務區休息站,任意販賣物品妨礙交通。您的問題,茲回答如后:1. 聽警察說他們都開82條第10款. 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附近若無設置. 是否開罰? (若於法無據.警察硬要開罰可否不簽.或錄影開單警察存證.)回答:依據82條第一項第十款“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就已經明確說明“未經許可”就是裁罰的依據,並不是依據“公告”或是“立牌”為依據,是以警方開單有據,拒簽亦不可能規避。2.若有設置.距離多少公尺內才算”有設置”?(請提供法規依據?)回答:依法規精神,已經不需設置,只要妨礙交通、未經許可的設攤,都可以逕行告發。3.同上若無設置.又在路邊免費機車停車格.或XX公園的機車停車場. .是否開罰? (若開罰請提供法規依據?)回答:必須開罰,並得責令移置或拖吊。依據第56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為之。依據本條規定,在停車格內營業擺攤,依然是違規,必須開罰、移置,若不配合移置,警方可以拖吊車輛、沒入攤架。4.同上若無設置.汽車停”路邊”停車格內(免費或收費).是否開罰? (若開罰請提供法規依據?)回答:處罰法規同上一回答。不論有無收費的停車格,皆不能擺攤營業。民眾檢舉,警方就會立刻前往取締。5.網路上聽說83條已廢止了.不知是否正確?(不能開便宜的83條第2款嗎?畢竟生意難做)回答:並未廢止,詳見上列83條條文。您辛苦了!祝您一切平安順心! 2013-06-19 13:11:20 補充:此修正法條公布只有第14、25、31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法條三讀通過、公告施行之後就生效了,並沒有寬限期,因為不是新法上路,所以也沒有勸導期,修法的施行之後,執法人員就可以依法執行了。 2013-06-19 17:05:19 補充:修法並無有勸導期,公告實施就有效施行,執法者就會開始依法執行,並沒有寬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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