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若因工程糾紛仲裁結果,
仲裁人"無任何理由",
判決裁定應給付賠償爭議金額扣除無理之金額再除以二
(奇怪的計算方式,又無相關理由說明,好任性的計算方式)
致不服仲裁結果,
然亦無符合仲裁法第40條等相關條文可以此撤銷仲裁,
有無其他法律途徑,來撤銷仲裁,或否定其判決,
或有其他解釋函可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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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人"無任何理由",
判決裁定應給付賠償爭議金額扣除無理之金額再除以二
(奇怪的計算方式,又無相關理由說明,好任性的計算方式)
致不服仲裁結果,
然亦無符合仲裁法第40條等相關條文可以此撤銷仲裁,
有無其他法律途徑,來撤銷仲裁,或否定其判決,
或有其他解釋函可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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