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道長、先進:
A子及B女於100年簽署離婚協議後,A子與B女的女兒C女即由A子取的扶養權
但實際上A子每日吸毒,不務正業,而B女也遠在他縣,不願扶養C女
故C女實際上是由A子之母D(近70歲)養育成人
由於D母怕A子報復,故事事讓著A子,遺產也事先分好
因此A子變本加厲,拿著遺產四處買毒
在104年時A子毒癮發作,把家裡東西砸毀,甚至持刀恐嚇,D母不得已報警處理
1、請問D母可以向法院聲請更改監護權為自己嗎?
這個問題我查民法一0五五條之二規定,法院有可能把監護權判給D母嗎?
還是只能改為B女,然後讓C女繼續與D母住?
2、請問D母可以拿回已事先分給A子的遺產嗎?
我查閱民法1145條規定,D母應該算是表示失權了,但這應該是用在其他繼承人
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爭取遺產用的吧?
在被繼承人尚生存時,被繼承人可以訴請將A子已分得的財產返還嗎?
非常感謝各位的幫助,我是法律系學生,如果可以,我想試著幫忙解決這個問題
也順便了解實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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