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看到一個講法:1.346恐嚇取財罪-如果沒有拿到$$,就算未遂2.347擄人勒贖罪-如果沒有拿到$$,但有擄人行為就算既遂(行為人以勒贖意圖於擄人成功後,即屬本罪之既遂,至於後續有無取償成功,均非所問)兩者同樣是傷害人身安全法益,既遂未遂認定標準確不同?道理何在?[法條][刑法346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347擄人勒贖罪]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
346恐嚇取財罪&347擄人勒贖罪既未遂認定標準 - 恐嚇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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