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有認識過失 - 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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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榮堅老師認為不須要論意欲,而只要依有無認識而分別故意過失。
  理由約莫如下三點,一是意欲著重的是行為人的態度或動機,就此,比起
  認識的內容又更加難以從外部推知。其二,行為人態度的好壞,其實應屬
  道德上的非難,法律要求的是行為人不要殺人,但無法強迫行為人要作好
  人,因此依態度好壞來分別論以故意過失之別,並不合理。其三,行為人
  行為時,既然對於結果之發生有所預見,那麼在行為時必然已經將是否要
  犯罪考慮進去,因此,只要作了,就是不違反本意。也因此,並無所謂有
  認識過失的存在,或恰當地說,無此刑法概念存在之必要,以免徒增困擾
  。

第三點應該再詳細點說明,行為的作成必然有許多的動機因素,儘管
  行為人因為考慮其它動機而作成該行為,但是既然行為人對於結果發生有
  所預見,最後仍必然考慮到是否讓結果發生的這個動機。換句話說,只要
  行為人已經作成該行為,並且對結果有所預見(認識),就表示結果發生
  並不違反其本意,就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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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命存在的場域裡 還想保有一點自我
拔除 你, 他, 以及所有人心中的我
餘下的 果真的純然的自我
亦或 只是苟延殘喘的自傲
於是 踏步在黑暗當中
我只想確定還有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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