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挖考 今年不要填台大社工啊 - 法學

By Hazel
at 2003-07-06T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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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SENIORHIGH 看板]
作者: hsuans (燄陽高照大豆好) 看板: SENIORHIGH
標題: Re: 挖考 今年不要填台大社工啊
時間: Sun Jul 6 00:44:05 2003
※ 引述《colorman (黑田如水)》之銘言:
: ※ 引述《eslite12 (蕭邦練習曲Op10-3)》之銘言:
: : 喔 什麼錯是做一次不能原諒的?
: : 強暴? 強盜? 脅迫? 詐欺? 還是國小二年級越過桌子中間的線?
: : 要說錯 要說罪孽 每個人生下來都有 吹冷氣對地球的戕害比強暴嚴重多了
: : 有什麼是做一次都不能被原諒的? 您腳上的Nike可能就是剝削越南童工的結果
: : 您上網的電腦可能一堆零組件都是壓榨中國勞工的產品
: : 有什麼是做一次都不能被原諒的
: : 您說 您沒有被處罰 可是那只是因為人所定義的法律沒有辦法處罰您我
: : 可是不要忘了 今天該受刑人也已經接受法律的制裁了
: : 他跟您我的差別實在不大
: 講的好像一副頭頭是道的樣子...你所指的法律制裁是指強暴了30多位婦女
: 而僅只被關各幾年的刑責嗎??
: and你可能和他差別不大(覺得強暴沒啥大不了的)
: 但是社會大眾care 受害婦女care
: 我想台大社會系or整各台大的學生都會care..
說真的,回文的時候還是不要給人戴大帽子比較好。
首先我記得他是被判十七年徒刑,應該不算是「幾年」而已。
當然我的立場是,假釋政策和強制治療的配套,尤其是後者非常重要。
如果強制治療作得不好,那麼我覺得在他刑期服滿之前應該繼續接受治療。
直到他的行為可以被社會化。
如果強制治療,認為他已經不會再犯,比照此案的受觀注程度與一般的性侵害
案件不同。我不認為在治療成效的評估上會放水或僅作形式審查。
簡單的說,這是監所的裁量權,這個裁量權不是你我所可以干預的,
而監所的評估比起我們更了解加害人,也應該更為準確。
如果他的確沒有再犯的可能,或是其再犯可能已經與一般人相同。
那麼就可以作刑事政策上的考量。為什麼這樣說?
因為就理論上而言,能夠完全確保婦女不被性侵害的方式,就是將所有潛在的
加害人(所有的男性)與女性作永久完全的隔離,但是此措施明顯違反人身自由
與比例原則。所以我們不會因為男生會強暴女生,就不讓男女生在一起工作,
搭車或一起吃飯,或是單日只能讓女生在路上走,雙日只讓男生在路上走的這
種措施,是不可能的。
那我們能怎麼辦呢?
難道因為女生CARE,所以我們就讓「所有的」男生不能出門?
不可能。
那那個受刑人又如何呢?
所謂的刑罰,基本上是有個期限的,在所謂應報主義的進化上面,我們把所謂
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古代制度淘汰,改成以自由刑的方式來處罰警示犯罪者。
法律政策認為,因為你侵害了那麼多女性,所以判他將近四分之一的人生,都要
在監獄中渡過,這不是什麼「只是」幾年的一句話,這足以毀了一個人的一生。
對,我知道你想說什麼,難道他不是毀了許多人的一生?
沒錯,如果今天刑事政策改變,認定性侵害的累犯會被判永久隔離,那麼他就
不應該出來,但是如果他被判十七年,監所關他第十八年,就是違法。
但是,他還沒被關十七年,所以,如果監所認定他仍然無法假釋,就可以繼續
關下去。
回到前面您的問題,女生會CARE,台大學生會CARE,社會會CARE,
所以,所以即使他已經能夠被認為重回社會了,我們也要剝奪他的權利?
只因為有人CARE?
當然,我知道您和我一樣,也相信治療制度必須完善,能夠準確評估他不致再犯。
我也是這麼期待著的。
--
▄▄▄e▄▄▄▄▄▄▄▄▄ꈠ 煮豆燃豆萁,
▄▄▄▄▄▄▄▄▄▄▄▄ꈊ ▄▄▄▄▄▄▄▄▄▄▄▄ꈠ 豆在釜中泣,
▄▄▄▄▄▄▄▄▄▄▄▄ꈊ ▄▄▄▄▄▄▄▄▄▄▄▄ꈠ 本是同根生,
▄▄▄▄▄▄▄▄▄▄▄▄ꈠ 煎豆別太急。
--
作者: hsuans (燄陽高照大豆好) 看板: SENIORHIGH
標題: Re: 挖考 今年不要填台大社工啊
時間: Sun Jul 6 00:44:05 2003
※ 引述《colorman (黑田如水)》之銘言:
: ※ 引述《eslite12 (蕭邦練習曲Op10-3)》之銘言:
: : 喔 什麼錯是做一次不能原諒的?
: : 強暴? 強盜? 脅迫? 詐欺? 還是國小二年級越過桌子中間的線?
: : 要說錯 要說罪孽 每個人生下來都有 吹冷氣對地球的戕害比強暴嚴重多了
: : 有什麼是做一次都不能被原諒的? 您腳上的Nike可能就是剝削越南童工的結果
: : 您上網的電腦可能一堆零組件都是壓榨中國勞工的產品
: : 有什麼是做一次都不能被原諒的
: : 您說 您沒有被處罰 可是那只是因為人所定義的法律沒有辦法處罰您我
: : 可是不要忘了 今天該受刑人也已經接受法律的制裁了
: : 他跟您我的差別實在不大
: 講的好像一副頭頭是道的樣子...你所指的法律制裁是指強暴了30多位婦女
: 而僅只被關各幾年的刑責嗎??
: and你可能和他差別不大(覺得強暴沒啥大不了的)
: 但是社會大眾care 受害婦女care
: 我想台大社會系or整各台大的學生都會care..
說真的,回文的時候還是不要給人戴大帽子比較好。
首先我記得他是被判十七年徒刑,應該不算是「幾年」而已。
當然我的立場是,假釋政策和強制治療的配套,尤其是後者非常重要。
如果強制治療作得不好,那麼我覺得在他刑期服滿之前應該繼續接受治療。
直到他的行為可以被社會化。
如果強制治療,認為他已經不會再犯,比照此案的受觀注程度與一般的性侵害
案件不同。我不認為在治療成效的評估上會放水或僅作形式審查。
簡單的說,這是監所的裁量權,這個裁量權不是你我所可以干預的,
而監所的評估比起我們更了解加害人,也應該更為準確。
如果他的確沒有再犯的可能,或是其再犯可能已經與一般人相同。
那麼就可以作刑事政策上的考量。為什麼這樣說?
因為就理論上而言,能夠完全確保婦女不被性侵害的方式,就是將所有潛在的
加害人(所有的男性)與女性作永久完全的隔離,但是此措施明顯違反人身自由
與比例原則。所以我們不會因為男生會強暴女生,就不讓男女生在一起工作,
搭車或一起吃飯,或是單日只能讓女生在路上走,雙日只讓男生在路上走的這
種措施,是不可能的。
那我們能怎麼辦呢?
難道因為女生CARE,所以我們就讓「所有的」男生不能出門?
不可能。
那那個受刑人又如何呢?
所謂的刑罰,基本上是有個期限的,在所謂應報主義的進化上面,我們把所謂
的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古代制度淘汰,改成以自由刑的方式來處罰警示犯罪者。
法律政策認為,因為你侵害了那麼多女性,所以判他將近四分之一的人生,都要
在監獄中渡過,這不是什麼「只是」幾年的一句話,這足以毀了一個人的一生。
對,我知道你想說什麼,難道他不是毀了許多人的一生?
沒錯,如果今天刑事政策改變,認定性侵害的累犯會被判永久隔離,那麼他就
不應該出來,但是如果他被判十七年,監所關他第十八年,就是違法。
但是,他還沒被關十七年,所以,如果監所認定他仍然無法假釋,就可以繼續
關下去。
回到前面您的問題,女生會CARE,台大學生會CARE,社會會CARE,
所以,所以即使他已經能夠被認為重回社會了,我們也要剝奪他的權利?
只因為有人CARE?
當然,我知道您和我一樣,也相信治療制度必須完善,能夠準確評估他不致再犯。
我也是這麼期待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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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ꈠ 煮豆燃豆萁,
▄▄▄▄▄▄▄▄▄▄▄▄ꈊ ▄▄▄▄▄▄▄▄▄▄▄▄ꈠ 豆在釜中泣,
▄▄▄▄▄▄▄▄▄▄▄▄ꈊ ▄▄▄▄▄▄▄▄▄▄▄▄ꈠ 本是同根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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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auren
at 2003-07-09T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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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3-07-09T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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