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與實踐中的唯實論」雜思(一) - 法學
By Erin
at 2011-05-29T19:07
at 2011-05-29T19:07
Table of Contents
: 為什麼我要對你的「預測」不以為然?
: 因為當人們認為實證科學的法則必須具有預測功能時,
: 除了遠離了實證研究建立客觀知識的初衷外,
: 不管是人們拿未來發生的事檢證過去的理論,
: 或是用過去的理論推測未來,
: 都已先預設了「必然」與「正常」,
: 其實都是在冒用實證科學的知識權威性進行知識權力的差異化,
: 蓋實證科學所以能夠取得知識權威,
: 並不是因為它真能預測什麼,
: 而是它有效地觀察、歸納與解釋了過去的人類活動,
: 並提供一套抽象的概述。
: ──實證科學所謂的「法則」意思就是如此而已,
: 這也是為什麼,
: 大學法理學一開始要去區分有關"law"的「法則」、「規律」或「法律」的歧義。
你東扯西扯還是沒有把問題談清楚。
一、所謂知識權力的差異化可不是單純因為將實證主義所發展的理論
拿來預測或應用才會產生的實踐效果;而是在(不只是實證主義
)理論本身的建構過程中,與對對象的說明或解釋過程中就已經
發生了所謂話語權力的獨佔與對認識對象的差異化的問題。
拿什麼知識權力的差異化來批判「實證主義理論」或「經驗科學
」的「預測性」不如說是沒抓到問題的重點。
二、你說「蓋實證科學所以能夠取得知識權威,而是它有效地觀察、
歸納與解釋了過去的人類活動,並提供一套抽象的概述。」,你
這樣的表述不僅不能反駁實證科學或經驗科學所帶有的預測特質
,反而是承認這個特質。
理由很簡單,因為你也認為實證科學不僅「觀察、歸納與解釋了
過去的人類活動」,更是「有效」地觀察、歸納與解釋了過去的
人類活動。
也就是說,實證科學之為科學,不是單純在建立一批描述事態或
者一群事態間關係的具體命題,而是從觀察的過程中,歸納出可
以說明或解釋研究對象的抽象法則。而,所謂的有效,便是在指
法則的有效性。
舉例來說,假設在經過統計以後,同樣一本雜誌, 100 個客人進
超商,有 10 個人會拿起放在架上的,有 30 個人會拿起放在收
銀機旁的。那麼,實證科學或經驗科學所欲建立起來的命題,絕
非僅是止於上述的描述(即符合事態的觀察),而是要再從這個
或更多的統計中建立起一種更抽象的命題(相對普遍的法則),
譬如說,進便利超商的人有 10% 的可能性會拿超在架上的雜誌,
而有 30% 的可能性會拿起在收銀機旁的雜誌。
這是一個以統計方法說明事態間的統計性質(因果關連的變形)
的例子。(當然是個極簡陋的構想)
在這裡,事態關連的法則才是研究的重點,而對過去事態或過去
事態關聯的觀察、描述與歸納不過是在證成這個法則的有效性。
而一個法則有效,意味著,對於所謂符合這個法則所描繪特徵的
全部事物都適用這個法則。
也就是說,當我們認為上述統計的結論(一個有限普遍的法則)
是有效的,我們不只是在說,先前進去便利商店過的 100 人裡
,有 10 個人拿起了架上的書, 30 個人拿起了收銀機旁的書;
我們也是在說,下一個進便利商店的人有 10% 的可能性會拿在
架上的雜誌,而有 30% 的可能性會拿起在收銀機旁的雜誌。
三﹑關於 law 的兩種意涵,也就是描述性的法則(實然),或規範性
的律法(應然)的劃分的確是很基礎的區分。實證科學或經驗科
學可以說嘗試是在建立起關於對象的描述性法則,而受到實證科
學或經驗科學影響的某些法學研究(譬如唯實論)則正可以說是
想以建立描述性法則的努力來取代建立規範性命題的努力;也可
以說是以研究實然對象的方法來取代傳統研究應然對象的方法,
亦即從實然的角度來觀察、歸納出有效描述人類法律實踐活動的
法則。這種法則所涉及到的是習慣性、規律性,而非規範性。
--
: 因為當人們認為實證科學的法則必須具有預測功能時,
: 除了遠離了實證研究建立客觀知識的初衷外,
: 不管是人們拿未來發生的事檢證過去的理論,
: 或是用過去的理論推測未來,
: 都已先預設了「必然」與「正常」,
: 其實都是在冒用實證科學的知識權威性進行知識權力的差異化,
: 蓋實證科學所以能夠取得知識權威,
: 並不是因為它真能預測什麼,
: 而是它有效地觀察、歸納與解釋了過去的人類活動,
: 並提供一套抽象的概述。
: ──實證科學所謂的「法則」意思就是如此而已,
: 這也是為什麼,
: 大學法理學一開始要去區分有關"law"的「法則」、「規律」或「法律」的歧義。
你東扯西扯還是沒有把問題談清楚。
一、所謂知識權力的差異化可不是單純因為將實證主義所發展的理論
拿來預測或應用才會產生的實踐效果;而是在(不只是實證主義
)理論本身的建構過程中,與對對象的說明或解釋過程中就已經
發生了所謂話語權力的獨佔與對認識對象的差異化的問題。
拿什麼知識權力的差異化來批判「實證主義理論」或「經驗科學
」的「預測性」不如說是沒抓到問題的重點。
二、你說「蓋實證科學所以能夠取得知識權威,而是它有效地觀察、
歸納與解釋了過去的人類活動,並提供一套抽象的概述。」,你
這樣的表述不僅不能反駁實證科學或經驗科學所帶有的預測特質
,反而是承認這個特質。
理由很簡單,因為你也認為實證科學不僅「觀察、歸納與解釋了
過去的人類活動」,更是「有效」地觀察、歸納與解釋了過去的
人類活動。
也就是說,實證科學之為科學,不是單純在建立一批描述事態或
者一群事態間關係的具體命題,而是從觀察的過程中,歸納出可
以說明或解釋研究對象的抽象法則。而,所謂的有效,便是在指
法則的有效性。
舉例來說,假設在經過統計以後,同樣一本雜誌, 100 個客人進
超商,有 10 個人會拿起放在架上的,有 30 個人會拿起放在收
銀機旁的。那麼,實證科學或經驗科學所欲建立起來的命題,絕
非僅是止於上述的描述(即符合事態的觀察),而是要再從這個
或更多的統計中建立起一種更抽象的命題(相對普遍的法則),
譬如說,進便利超商的人有 10% 的可能性會拿超在架上的雜誌,
而有 30% 的可能性會拿起在收銀機旁的雜誌。
這是一個以統計方法說明事態間的統計性質(因果關連的變形)
的例子。(當然是個極簡陋的構想)
在這裡,事態關連的法則才是研究的重點,而對過去事態或過去
事態關聯的觀察、描述與歸納不過是在證成這個法則的有效性。
而一個法則有效,意味著,對於所謂符合這個法則所描繪特徵的
全部事物都適用這個法則。
也就是說,當我們認為上述統計的結論(一個有限普遍的法則)
是有效的,我們不只是在說,先前進去便利商店過的 100 人裡
,有 10 個人拿起了架上的書, 30 個人拿起了收銀機旁的書;
我們也是在說,下一個進便利商店的人有 10% 的可能性會拿在
架上的雜誌,而有 30% 的可能性會拿起在收銀機旁的雜誌。
三﹑關於 law 的兩種意涵,也就是描述性的法則(實然),或規範性
的律法(應然)的劃分的確是很基礎的區分。實證科學或經驗科
學可以說嘗試是在建立起關於對象的描述性法則,而受到實證科
學或經驗科學影響的某些法學研究(譬如唯實論)則正可以說是
想以建立描述性法則的努力來取代建立規範性命題的努力;也可
以說是以研究實然對象的方法來取代傳統研究應然對象的方法,
亦即從實然的角度來觀察、歸納出有效描述人類法律實踐活動的
法則。這種法則所涉及到的是習慣性、規律性,而非規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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