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純正不作為幫助犯? - 法學
By Daniel
at 2003-12-30T12:45
at 2003-12-30T12:45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cpu691188 (吐司)》之銘言:
: 我還是覺得有點怪怪的,我覺得沒有討論共同正犯的必要,因為他們
: 根本沒有犯意的聯絡。
討論共同正犯的情形就是把通說一般的思考脈絡告訴你
現在要來了解的是..為什麼那些教科書上會用幫助犯來解決問題??
所以要用那些教科書的思考方式去思考
才會懂他們在講什麼...
不管贊不贊同他們的見解跟思考...
如果想知道這個問題在他們自己的體系裡是不是出現矛盾
那麼至少要從他們的思考方式出發...
所以首先...如果你有[單一正犯理論]的思考基礎的話
先把他放一邊....
不然會有代溝...
: 還有,不純正不作為犯本來就跟一般人的想像不一樣,
^^^^^^^^^^^^^^^^^^^^^^^^^^^^^^^^^^^^^^^^^^^^^^^^
: 所以我覺得只要具備保證人地位,當然就有可能以不作為完成犯
^^^^^^^^^^^^^^^^^^^^^^^^^^^^^^^^^^^^^^^^^^^^^^^^^^^^^^^^^
這個觀念是正確的
但是要注意...是[有可能]以不作為的方式完成犯罪
不見得在所有的例子裡面通通都可以用不作為的方式完成犯罪
要看情形
你所舉的搶劫的例子...
就是一般那些教科書會認為不可能用不真正不作為犯去完成的例子
因為他們會覺得利用他人的強暴脅迫而取得財物的情形
除非利用的人也希望能夠分得財物..可能構成共同正犯.教唆犯.間接正犯
要不然像你所舉的那種例子裡面
根本無法想像成立幫助犯以外的情形...
因為甲根本就沒有取得財物的意思
他只不過是希望乙能夠順利搶劫完成
這絕對不會是[為自己犯罪的意思]
: 罪,所以我這邊才會舉搶劫,不然其實用爸爸知道有人要殺他的兒子而
^^^^^^^^^^^^^^^^^^^^^^^^^^^^^^^^^^^^
: 不排除的例子應該也可以
^^^^^^^^^^^^^^^^^^^^^^
這個例子可以構成[不真正不作為的正犯]
但是反過來問你...這個例子可不可以構成[幫助犯]??
因為你之前說過..你覺得幫助故意跟不真正不作為正犯的故意的要求是一樣的
那這個例子是不是也可以構成[幫助犯]??
是不是要構成幫助犯又構成不真正不作為正犯以後再競合??
問題的關鍵在於
[通說不認為幫助故意會和不真正不作為正犯的故意一樣]
可是你覺得一樣...
: 你說甲如果成立正犯的話,甲的行為要獨立評價,
: 那我可以想像的是,甲對於其負保證人義務的客體,知其
: 處於危險中而不加以排除,不管這個危險是如何造成的,甲都應該
: 把危險排除。而且甲主觀上的認知又和不純正不作為犯對故意的要
^^^^^^^^^^^^^^^^^^^^^^^^^^^^^^^^^^^^^^^^^^^^^^
: 求相同,那為何還說不能成立正犯呢?
^^^^^^
但是通說認為不相同....
哪裡不相同呢??..
幫助故意---為他人犯罪的意思
正犯故意---為自己犯罪的意思
如果兩者並存的時候...就成立後者....
所以你如果想要了解那本教科書上面說些什麼
那就必須先接受這種為自己或是為他人的區分方式
不然問題永遠只是基於自己認為正確的理論出發所做的思考
是無法切入通說核心的...當然也就增加你了解他們學說的困難度..
: ※ 引述《triumphant (ㄏㄏ)》之銘言:
: : 你可以試著換成容易閱讀的排版
: : 我覺得眼睛好吃力喔~~~~@@
: : 如果有因為看的很痛苦而誤解你的意思...還請多多包涵
: : 不過還是先試著跟你討論看看^^
: : ^^^^^^^^^^^^^^^^^^^^^^^^^^^^^^^^^^^^^^^^^^^^^^^^^^^^^^^^^^^^^^^^^^^^^^^^^^^^^^
: : ^^^^^^^^
: : 基本上我是比較喜歡[單一正犯理論]的
: : 所以我也覺得一樣
: : 不過我猜一定會有人說...
: : ..[幫助犯的故意]跟[正犯故意]是不一樣的
: : 因此就必須去區分[正犯跟從犯的差別]...
: : 所以關鍵就會變成
: : 行為人的主觀是[為自己而犯罪]還是[為他人而犯罪]
: : 所以基本上不採單一正犯理論的學者就會從這樣子的角度出發
: : ^^^^^^^^^
: : ^^^^^^^^
: : 既然甲是想[幫助].....
: : 那麼顯然不是為了自己而犯罪
: : 所以現在關鍵點在於[什麼叫做為自己而犯罪??]
: : 我們先跳出法律上抽象的思考...
: : 你可以簡單的去想一下
: : 在銀行裡面有人突然跑進來行搶
: : 而甲自己也知道自己並沒有想要分一杯羹的意思
: : 他只不過希望乙這位有緣人透過他的幫助能夠順順利利完成搶劫
: : 所以...當然就是[為他人犯罪的意思]....
: : 因此應該論以幫助犯
: : 不過這樣子的推論過於武斷...
: : 所以...以下我進一步做稍微細緻的推論...^^
: : =================================================
: : 有沒有成立[不真正不作為犯]的可能??
: : 這裡也是一樣....先跳脫出法律抽象的思考
: : 用一般的邏輯想想
: : (1)搶劫銀行這種事情...一個人可能用不作為去完成嗎??
: : 答案一定是不可能!!
: : 所以此時行為人的心理雖然是[為自己犯罪]
: : 但是事實上卻根本不可能達成
: : 所以不可能會構成不真正不作為犯
: : (2.1)既然一個人不可能用不作為的方式去完成搶劫的話
: : 那勢必要有同夥摟....
: : 可是如果搶劫這種事情有同夥的話
: : 這時就會像[把風行為]的探討一樣!!
: : (把風行為應該很有名了..學過刑法應該都有了解)
: : 所以就要看看甲乙之間有沒有彼此分擔實行行為的意思
: : 如果有的話....當然就不可能是[幫助犯]
: : 而應該落入[共同正犯]的探討範疇
: : 本題可以知道甲乙並沒有犯意聯絡...所以不會是正犯了...
: : (2.2)如果沒有行為分擔的意思的話的話...
: : 那麼甲能夠成立的唯一一種犯罪型態就是[幫助犯]
: : 這點就跟把風行為一樣
: : 為什麼呢??
: : 因為如果甲是一個正犯
: : 而又不是跟乙一起的共同正犯
: : 那表示甲的行為跟乙的行為是兩個各自獨立的犯罪行為
: : 就必須在刑法上做獨立的判斷跟處理
: : 也就是說...探討甲的時候必須忽視乙的存在
: : 而剛剛前面(1)說過了
: : 搶劫這種行為在世界上是不可能獨自用不作為的方式達成的!!!
: : 所以這裡也是同樣的道理...
: : 因此甲不可能構成[不真正不作為犯]
: : ^^^^^^^^^^^^^^^^^^^^^^^^^^^^^^^^
: : 我想依照上面的說明....應該可以解答這裡的問題了
: : 核心在於
: : 甲不可能可以在乙搶劫銀行這個例子裡面構成[不真正不作為犯]
: : 除非他跟乙一起構成共同正犯
: : 否則在甲乙排除可以構成共同正犯的情形下
: : 甲不可能獨立以不作為的方式去做強盜的實行行為!!
: : 以上就是我的想法跟意見
: : 習慣用很白話的方式敘述問題...希望你能習慣
: : 有錯請指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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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還是覺得有點怪怪的,我覺得沒有討論共同正犯的必要,因為他們
: 根本沒有犯意的聯絡。
討論共同正犯的情形就是把通說一般的思考脈絡告訴你
現在要來了解的是..為什麼那些教科書上會用幫助犯來解決問題??
所以要用那些教科書的思考方式去思考
才會懂他們在講什麼...
不管贊不贊同他們的見解跟思考...
如果想知道這個問題在他們自己的體系裡是不是出現矛盾
那麼至少要從他們的思考方式出發...
所以首先...如果你有[單一正犯理論]的思考基礎的話
先把他放一邊....
不然會有代溝...
: 還有,不純正不作為犯本來就跟一般人的想像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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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我覺得只要具備保證人地位,當然就有可能以不作為完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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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觀念是正確的
但是要注意...是[有可能]以不作為的方式完成犯罪
不見得在所有的例子裡面通通都可以用不作為的方式完成犯罪
要看情形
你所舉的搶劫的例子...
就是一般那些教科書會認為不可能用不真正不作為犯去完成的例子
因為他們會覺得利用他人的強暴脅迫而取得財物的情形
除非利用的人也希望能夠分得財物..可能構成共同正犯.教唆犯.間接正犯
要不然像你所舉的那種例子裡面
根本無法想像成立幫助犯以外的情形...
因為甲根本就沒有取得財物的意思
他只不過是希望乙能夠順利搶劫完成
這絕對不會是[為自己犯罪的意思]
: 罪,所以我這邊才會舉搶劫,不然其實用爸爸知道有人要殺他的兒子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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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排除的例子應該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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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例子可以構成[不真正不作為的正犯]
但是反過來問你...這個例子可不可以構成[幫助犯]??
因為你之前說過..你覺得幫助故意跟不真正不作為正犯的故意的要求是一樣的
那這個例子是不是也可以構成[幫助犯]??
是不是要構成幫助犯又構成不真正不作為正犯以後再競合??
問題的關鍵在於
[通說不認為幫助故意會和不真正不作為正犯的故意一樣]
可是你覺得一樣...
: 你說甲如果成立正犯的話,甲的行為要獨立評價,
: 那我可以想像的是,甲對於其負保證人義務的客體,知其
: 處於危險中而不加以排除,不管這個危險是如何造成的,甲都應該
: 把危險排除。而且甲主觀上的認知又和不純正不作為犯對故意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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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相同,那為何還說不能成立正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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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通說認為不相同....
哪裡不相同呢??..
幫助故意---為他人犯罪的意思
正犯故意---為自己犯罪的意思
如果兩者並存的時候...就成立後者....
所以你如果想要了解那本教科書上面說些什麼
那就必須先接受這種為自己或是為他人的區分方式
不然問題永遠只是基於自己認為正確的理論出發所做的思考
是無法切入通說核心的...當然也就增加你了解他們學說的困難度..
: ※ 引述《triumphant (ㄏㄏ)》之銘言:
: : 你可以試著換成容易閱讀的排版
: : 我覺得眼睛好吃力喔~~~~@@
: : 如果有因為看的很痛苦而誤解你的意思...還請多多包涵
: : 不過還是先試著跟你討論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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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上我是比較喜歡[單一正犯理論]的
: : 所以我也覺得一樣
: : 不過我猜一定會有人說...
: : ..[幫助犯的故意]跟[正犯故意]是不一樣的
: : 因此就必須去區分[正犯跟從犯的差別]...
: : 所以關鍵就會變成
: : 行為人的主觀是[為自己而犯罪]還是[為他人而犯罪]
: : 所以基本上不採單一正犯理論的學者就會從這樣子的角度出發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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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既然甲是想[幫助].....
: : 那麼顯然不是為了自己而犯罪
: : 所以現在關鍵點在於[什麼叫做為自己而犯罪??]
: : 我們先跳出法律上抽象的思考...
: : 你可以簡單的去想一下
: : 在銀行裡面有人突然跑進來行搶
: : 而甲自己也知道自己並沒有想要分一杯羹的意思
: : 他只不過希望乙這位有緣人透過他的幫助能夠順順利利完成搶劫
: : 所以...當然就是[為他人犯罪的意思]....
: : 因此應該論以幫助犯
: : 不過這樣子的推論過於武斷...
: : 所以...以下我進一步做稍微細緻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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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沒有成立[不真正不作為犯]的可能??
: : 這裡也是一樣....先跳脫出法律抽象的思考
: : 用一般的邏輯想想
: : (1)搶劫銀行這種事情...一個人可能用不作為去完成嗎??
: : 答案一定是不可能!!
: : 所以此時行為人的心理雖然是[為自己犯罪]
: : 但是事實上卻根本不可能達成
: : 所以不可能會構成不真正不作為犯
: : (2.1)既然一個人不可能用不作為的方式去完成搶劫的話
: : 那勢必要有同夥摟....
: : 可是如果搶劫這種事情有同夥的話
: : 這時就會像[把風行為]的探討一樣!!
: : (把風行為應該很有名了..學過刑法應該都有了解)
: : 所以就要看看甲乙之間有沒有彼此分擔實行行為的意思
: : 如果有的話....當然就不可能是[幫助犯]
: : 而應該落入[共同正犯]的探討範疇
: : 本題可以知道甲乙並沒有犯意聯絡...所以不會是正犯了...
: : (2.2)如果沒有行為分擔的意思的話的話...
: : 那麼甲能夠成立的唯一一種犯罪型態就是[幫助犯]
: : 這點就跟把風行為一樣
: : 為什麼呢??
: : 因為如果甲是一個正犯
: : 而又不是跟乙一起的共同正犯
: : 那表示甲的行為跟乙的行為是兩個各自獨立的犯罪行為
: : 就必須在刑法上做獨立的判斷跟處理
: : 也就是說...探討甲的時候必須忽視乙的存在
: : 而剛剛前面(1)說過了
: : 搶劫這種行為在世界上是不可能獨自用不作為的方式達成的!!!
: : 所以這裡也是同樣的道理...
: : 因此甲不可能構成[不真正不作為犯]
: : ^^^^^^^^^^^^^^^^^^^^^^^^^^^^^^^^
: : 我想依照上面的說明....應該可以解答這裡的問題了
: : 核心在於
: : 甲不可能可以在乙搶劫銀行這個例子裡面構成[不真正不作為犯]
: : 除非他跟乙一起構成共同正犯
: : 否則在甲乙排除可以構成共同正犯的情形下
: : 甲不可能獨立以不作為的方式去做強盜的實行行為!!
: : 以上就是我的想法跟意見
: : 習慣用很白話的方式敘述問題...希望你能習慣
: : 有錯請指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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