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何在?! - 法學
By Megan
at 2004-11-06T10:24
at 2004-11-06T10:24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juotung (想飛)》之銘言:
: 「人權」這一個如此抽象的標準
: 直接拿來作為理由,並不能對釐清問題有正面的幫助
: 過於抽象的標準
: 只會讓正反雙方的立論都站得住腳
: 一個抽象的「人權」標準
: 完全可以得出任何你所需要的答案
: 為什麼會這樣?
: 拿「鞭刑」和「人權」的關係來說
: 支持鞭刑和反對鞭刑的雙方
: 都可以說自己是在「維護人權」
: 而面對此一抽象的、泛泛而論的標準所獲致的結論
: 要審查的對方根本很難找到著力點
: 也就是說,
: 這是一個對他人而言不可驗證的論述
: 他人並無法順著言說者的邏輯脈絡同樣的來抵達言說者所聲稱的結論
: 因此,拿「人權」直接對「鞭刑」做判斷(無論結論是正是反)
: 並不是有意義的論證
: 那,是否可以先將「人權」一定程度的具體化
: 得出相對而言明晰的標準
: 再來判斷此一個案?
: 我的看法是:不適當
: 因為「人權」過於抽象
: 它所包含的要素種類不僅多、又不固定
: 更糟糕的是
: 各種要素間可能還會彼此衝突、拮抗
: 例如我們說刑事訴訟的目的是要保障人權
: 但我們不會光談發現真實;而不談訴訟經濟
: 也不會只論訴訟經濟;而忽略公平法院、正當程序。
: 保障人權的
: 是「這一整個」制度
: 而不是任何單一的要素。
: 基於同一理由
: 我不認為「人權」適合拿來評價單一個案
: 「人權」是否受到保障
: 應是一種「指標性」的
: 單一個案、單一要素對我們關於人權的判斷「是有其影響」
: 但影響不是絕對的、全面的
: 而僅僅只是判斷的指標之一
: 我們不會因為美國哪一州有死刑
: 就主張美國不是個人權國家
: 相反的,我們也不會因為盧安達人民可以自由的遷徙(逃到國外去)
: 就判斷盧安達是個人權國家
: 用「人權」來判斷個案,毫無意義
: 就像前面所講的
: 切入的要素不同,就能得出不同的答案
: 理論上,拿人權去評價個案
: 你想要得到什麼結論,就可以得到什麼結論
: 再例如在抵抗權的要件裡面有所謂的「不法國家」
: 一個憲政國家並不會因為一個個案
: 就突然變成了不法國家
: 非不法國家和不法國家的界線並不是一條明顯的分界
: 人權與侵害人權的分界也一樣
: 原因都在於這些用語本身就是極度抽象的概念
: 至於人權的意義
: 前面有版友從權利的角度來解讀
: 我持比較保留的態度
: 我認為以權利態樣出現的人權,
: 只是人權的作用,而不是人權本身
: 怎麼說呢?
: 權利分兩種
: 一種是(實證法)法力說意義下的權利
: 另一種是所謂的天賦的自然權利(可算是「自然法則的法力說」)
: 即使一種是為所應為、一種是為所欲為
: 但基本上的思考方向
: 都不脫「以一定的標準賦予其行為正當性」的模式
這部分我想你是誤解了,第一、我談的人權是談作為自然權利之人權;
第二、近代自然權利論的權利是主要一種個人主觀的天賦權利,不需預
設一種自然秩序之存在,而這點恰恰是其與以往之自然法論的區別。
: 版友從(法力說的)權利來理解人權
: 所以得出人權「首先就不是要讓得主張者為所欲為」
: 但我的看法是
: 現在所謂的「人權」
: 指的反而傾向是一種天賦的自然權利
: 當(法力說的)權利要被限制的時候
: 我們都會去追問:「限制的理由何在?」、「這個限制是否必要、正當?」
: 換句話說
: 「(法力說的)權利」是有其工具性的
: 限制它可以被限制的目的所正當化
: 但「人權」卻不能打折扣
: 因為它本身既是出發點、又是終極目的,
: 人權可以作為限制別的東西的理由
: 但要限制「人權」,只能「根據人權」
: 而「(法力說的)權利」,就作為人權的要素而出現此消彼長的情況
: 這就是我說的「人權的作用」
: 但就「人權本身」而言,則不能加以限制、打折扣
: 因為它是自然權利
: 並不出自規範世界
: 自然無法用規範做「限制」
: 例如規範可以規定「不得殺人」
: 但無法規定「被殺時不得感覺痛苦」
: 因為「被殺」會「痛苦」
: 這是自然的反應、是自然的法則
: (為說明方便,姑且將以自虐為樂的情形除外)
: 無從選擇的東西,不能成為規範的對象
: 所以,作為一種天賦的自然權利
: 「人權」反而是支持「為所欲為」的
: 這聽起來很突兀、也很弔詭
: 但並不難理解
: 特別把「欲」字強調
: 是因為這裡的「欲」字,其實有玄機
: 我們可以看看世界人權宣言的第一條(主體思想):
: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
: 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 說穿了
: 人權的「人」
: 指的是理性人、有良心的人
: 所以這裡的「欲」
: 指的也是「理性人的欲」、「有良心的人的欲」
: 它預設了每一個人都是這樣的理性人
: 或者應該說,他相信:
: 每一個不受影響(自由的)、自然狀態下的人都是理性人
: 這樣的一群人,
: 他們的欲求應該是要被國家尊重的
: 但為什麼一個理性的人偏偏都會欲求「那一些東西」
: 這就不得而知了
這種人作為理性存有的預設便是指出人不能為所欲為的重要理據,
因為重點不是於把「欲」解釋成人作為理性存有之所欲,而是指出
這種人作為理性存有之所「欲」的「欲」是一種有限度或有節制的
「欲」。這種「欲」的理性基礎因為一開始就預設其它作為理性存
有之人的存在,故一個理性存有之「欲」必然要去尊重其它理性存
有之「欲」,這是因為作為理性存有之人,其各自的尊獨與獨立是
相互平等,並且只能尊重無法衡量的。
因此,即便是在把「欲」解釋成人作為理性存有之所欲的時候,這
種欲也有其內在限制,而如果從人作為現實存有之所欲來說,這種
文縐縐的理性之「欲」當然不可能構成他們恣意為所欲為之主張的
理據,相反地,則當然構成當他人或國家侵犯了個人之尊嚴或獨立
,或者行動之自由時,一種拒絕侵犯之嚴正理據。但是前者,即個
人之尊嚴或獨立是人作為理性存有展現道德可能性之基礎,從而與
後者即行動之自由,兩者具有性質上之差異。因為假使近代西方法
律所承襲的是康德的道德主體之概念的時候,那麼人的尊嚴與獨立
就只能夠相互尊重,而無法成為衡量之標的,相反地,行動之自由
則有衡量之餘地。這意味著,人之尊嚴或獨立是國家必須絕對尊重
而不能加以侵犯的,當然如何界定人之尊嚴與獨立,以及行動之自
由兩者之間的界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就該
輕易放棄這項區別。
: 所以會有這樣的批評:
: 這些人權的具體內容,根本就是西方思想的產物
: 人權的意義,就這樣被歸結到了一種理想情境下的大眾心理狀態
當然你這種心理化約式的說法也是有人主張,不過這並不否定,人
們確實承認著一種抽象的人權概念,即便它是爭議的。但一項爭議
之權利,並不意味著這項權利不存在,僅僅意味著當人們主張如此
抽象之權利,而又當他人提出理據而對此有所質疑之際,人們便負
有一項論證說明其何以如此主張之義務,其義務之根源正在於,人
們是嚴肅地認為他們這樣的主張是有道理的。
同樣的,一項這樣的主張並不當然具有決定性,民主憲政理念一個
好的地方就是,你能夠提出各樣的主張,因為每一個人的主張都是
自由,但是你仍舊必須進入一個討論的場域與別人進行溝通,因為
每一個人的主張都是平等的。換言之,一項認為死刑牴觸人權而應
該被取消之主張,不會因為其主張之抽象性而被取消其主張之價值
,相反地,其主張之價值在一個民主憲政之理念下,自始就與其它
任何在合法範圍的主張平等,從而展開其與其它主張彼此之間的交
互詰難辯證,並在一個合理的機制之下,儘可能地獲致一個眾人皆
能接受之主張。
: 因此,常有人說「這違反人權」
: 其實他們的意思只是說:
: 「(大家都很自然覺得)這很殘酷」、「(所有人都認為)這是惡事」,
: 或「這(大家都)無法接受」
: 嚴格說來,也不能算錯就是了
: (雖然法律上的操作會更加精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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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權」這一個如此抽象的標準
: 直接拿來作為理由,並不能對釐清問題有正面的幫助
: 過於抽象的標準
: 只會讓正反雙方的立論都站得住腳
: 一個抽象的「人權」標準
: 完全可以得出任何你所需要的答案
: 為什麼會這樣?
: 拿「鞭刑」和「人權」的關係來說
: 支持鞭刑和反對鞭刑的雙方
: 都可以說自己是在「維護人權」
: 而面對此一抽象的、泛泛而論的標準所獲致的結論
: 要審查的對方根本很難找到著力點
: 也就是說,
: 這是一個對他人而言不可驗證的論述
: 他人並無法順著言說者的邏輯脈絡同樣的來抵達言說者所聲稱的結論
: 因此,拿「人權」直接對「鞭刑」做判斷(無論結論是正是反)
: 並不是有意義的論證
: 那,是否可以先將「人權」一定程度的具體化
: 得出相對而言明晰的標準
: 再來判斷此一個案?
: 我的看法是:不適當
: 因為「人權」過於抽象
: 它所包含的要素種類不僅多、又不固定
: 更糟糕的是
: 各種要素間可能還會彼此衝突、拮抗
: 例如我們說刑事訴訟的目的是要保障人權
: 但我們不會光談發現真實;而不談訴訟經濟
: 也不會只論訴訟經濟;而忽略公平法院、正當程序。
: 保障人權的
: 是「這一整個」制度
: 而不是任何單一的要素。
: 基於同一理由
: 我不認為「人權」適合拿來評價單一個案
: 「人權」是否受到保障
: 應是一種「指標性」的
: 單一個案、單一要素對我們關於人權的判斷「是有其影響」
: 但影響不是絕對的、全面的
: 而僅僅只是判斷的指標之一
: 我們不會因為美國哪一州有死刑
: 就主張美國不是個人權國家
: 相反的,我們也不會因為盧安達人民可以自由的遷徙(逃到國外去)
: 就判斷盧安達是個人權國家
: 用「人權」來判斷個案,毫無意義
: 就像前面所講的
: 切入的要素不同,就能得出不同的答案
: 理論上,拿人權去評價個案
: 你想要得到什麼結論,就可以得到什麼結論
: 再例如在抵抗權的要件裡面有所謂的「不法國家」
: 一個憲政國家並不會因為一個個案
: 就突然變成了不法國家
: 非不法國家和不法國家的界線並不是一條明顯的分界
: 人權與侵害人權的分界也一樣
: 原因都在於這些用語本身就是極度抽象的概念
: 至於人權的意義
: 前面有版友從權利的角度來解讀
: 我持比較保留的態度
: 我認為以權利態樣出現的人權,
: 只是人權的作用,而不是人權本身
: 怎麼說呢?
: 權利分兩種
: 一種是(實證法)法力說意義下的權利
: 另一種是所謂的天賦的自然權利(可算是「自然法則的法力說」)
: 即使一種是為所應為、一種是為所欲為
: 但基本上的思考方向
: 都不脫「以一定的標準賦予其行為正當性」的模式
這部分我想你是誤解了,第一、我談的人權是談作為自然權利之人權;
第二、近代自然權利論的權利是主要一種個人主觀的天賦權利,不需預
設一種自然秩序之存在,而這點恰恰是其與以往之自然法論的區別。
: 版友從(法力說的)權利來理解人權
: 所以得出人權「首先就不是要讓得主張者為所欲為」
: 但我的看法是
: 現在所謂的「人權」
: 指的反而傾向是一種天賦的自然權利
: 當(法力說的)權利要被限制的時候
: 我們都會去追問:「限制的理由何在?」、「這個限制是否必要、正當?」
: 換句話說
: 「(法力說的)權利」是有其工具性的
: 限制它可以被限制的目的所正當化
: 但「人權」卻不能打折扣
: 因為它本身既是出發點、又是終極目的,
: 人權可以作為限制別的東西的理由
: 但要限制「人權」,只能「根據人權」
: 而「(法力說的)權利」,就作為人權的要素而出現此消彼長的情況
: 這就是我說的「人權的作用」
: 但就「人權本身」而言,則不能加以限制、打折扣
: 因為它是自然權利
: 並不出自規範世界
: 自然無法用規範做「限制」
: 例如規範可以規定「不得殺人」
: 但無法規定「被殺時不得感覺痛苦」
: 因為「被殺」會「痛苦」
: 這是自然的反應、是自然的法則
: (為說明方便,姑且將以自虐為樂的情形除外)
: 無從選擇的東西,不能成為規範的對象
: 所以,作為一種天賦的自然權利
: 「人權」反而是支持「為所欲為」的
: 這聽起來很突兀、也很弔詭
: 但並不難理解
: 特別把「欲」字強調
: 是因為這裡的「欲」字,其實有玄機
: 我們可以看看世界人權宣言的第一條(主體思想):
: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
: 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 說穿了
: 人權的「人」
: 指的是理性人、有良心的人
: 所以這裡的「欲」
: 指的也是「理性人的欲」、「有良心的人的欲」
: 它預設了每一個人都是這樣的理性人
: 或者應該說,他相信:
: 每一個不受影響(自由的)、自然狀態下的人都是理性人
: 這樣的一群人,
: 他們的欲求應該是要被國家尊重的
: 但為什麼一個理性的人偏偏都會欲求「那一些東西」
: 這就不得而知了
這種人作為理性存有的預設便是指出人不能為所欲為的重要理據,
因為重點不是於把「欲」解釋成人作為理性存有之所欲,而是指出
這種人作為理性存有之所「欲」的「欲」是一種有限度或有節制的
「欲」。這種「欲」的理性基礎因為一開始就預設其它作為理性存
有之人的存在,故一個理性存有之「欲」必然要去尊重其它理性存
有之「欲」,這是因為作為理性存有之人,其各自的尊獨與獨立是
相互平等,並且只能尊重無法衡量的。
因此,即便是在把「欲」解釋成人作為理性存有之所欲的時候,這
種欲也有其內在限制,而如果從人作為現實存有之所欲來說,這種
文縐縐的理性之「欲」當然不可能構成他們恣意為所欲為之主張的
理據,相反地,則當然構成當他人或國家侵犯了個人之尊嚴或獨立
,或者行動之自由時,一種拒絕侵犯之嚴正理據。但是前者,即個
人之尊嚴或獨立是人作為理性存有展現道德可能性之基礎,從而與
後者即行動之自由,兩者具有性質上之差異。因為假使近代西方法
律所承襲的是康德的道德主體之概念的時候,那麼人的尊嚴與獨立
就只能夠相互尊重,而無法成為衡量之標的,相反地,行動之自由
則有衡量之餘地。這意味著,人之尊嚴或獨立是國家必須絕對尊重
而不能加以侵犯的,當然如何界定人之尊嚴與獨立,以及行動之自
由兩者之間的界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就該
輕易放棄這項區別。
: 所以會有這樣的批評:
: 這些人權的具體內容,根本就是西方思想的產物
: 人權的意義,就這樣被歸結到了一種理想情境下的大眾心理狀態
當然你這種心理化約式的說法也是有人主張,不過這並不否定,人
們確實承認著一種抽象的人權概念,即便它是爭議的。但一項爭議
之權利,並不意味著這項權利不存在,僅僅意味著當人們主張如此
抽象之權利,而又當他人提出理據而對此有所質疑之際,人們便負
有一項論證說明其何以如此主張之義務,其義務之根源正在於,人
們是嚴肅地認為他們這樣的主張是有道理的。
同樣的,一項這樣的主張並不當然具有決定性,民主憲政理念一個
好的地方就是,你能夠提出各樣的主張,因為每一個人的主張都是
自由,但是你仍舊必須進入一個討論的場域與別人進行溝通,因為
每一個人的主張都是平等的。換言之,一項認為死刑牴觸人權而應
該被取消之主張,不會因為其主張之抽象性而被取消其主張之價值
,相反地,其主張之價值在一個民主憲政之理念下,自始就與其它
任何在合法範圍的主張平等,從而展開其與其它主張彼此之間的交
互詰難辯證,並在一個合理的機制之下,儘可能地獲致一個眾人皆
能接受之主張。
: 因此,常有人說「這違反人權」
: 其實他們的意思只是說:
: 「(大家都很自然覺得)這很殘酷」、「(所有人都認為)這是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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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elly
at 2004-11-07T04:08
at 2004-11-07T04:08
By Yedda
at 2004-11-08T04:26
at 2004-11-08T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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