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何在?! - 法學
By Tom
at 2004-11-25T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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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esyouare (愛的長髮)》之銘言:
: 等一下!!! XD
: 我不是法律系的學生,但不知道能不能問一個簡單的問題?
: 看社會新聞,很多時後,強姦犯都是累犯,殺人犯也是累犯。
: 我們都這樣抱怨著:「為什麼他們強姦了女性,卻只是關了一段一時間
: 就假釋出獄,讓他們在來危害無辜的女性呢!?為什麼他殺了人,
: 明明就該死的,為什麼居然能夠假釋出獄呢?法律在搞啥鬼啊?!」
: 我們沒有辦法知道哪些人會改過自新,而且也看到很多很多
: 案例是已經犯過罪的人再次犯案。
: 正因為有許多這樣令人髮指的案例,讓我們很自然地覺得:
: " 那些出獄的人,一定又會再犯案去強姦人! "
: 而且非常不能容忍這樣的情況。
: 可是對於小偷呢?就算小頭被捕出獄之後還是會去偷,
: 但似乎對小偷,我們不會像強姦殺人犯一樣想置犯人於死地。
: 照這樣的想法去制定法律,是不是就違背了邏輯的統一呢?
: (好比說殺人槍決,強姦去勢,偷東西卻不用剁手)
: 法律上''邏輯的統一''很重要嗎?因為
: 有板友說馬基維利→要放棄這種「追求邏輯上一貫」的無聊把戲。
: 這讓我想到大陸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其中一項相異點:
: 海洋法系是 Case By Case 以及''判例''。(不知有沒有錯)
: 請問這樣的特徵是不是能夠有效解決對於強姦殺人與偷東西兩者
: 犯罪行為的制裁上的''邏輯不一貫''的問題呢?
: 另外我想舉'強姦'這個犯罪行為。
: (在所有犯罪行為中,目前我最痛恨的就是這個犯罪行為)
: 對於被害人(弱者)而言,傷害已經造成,甚至是一輩子的心理創傷。
: 可是加害人(強者)而言,卻能早早出獄,過著平常人的生活。
: (甚至還會再次傷害其他人)
: 那... 弱者在怎麼要講道理,似乎也無法...恩 該怎麼說呢?
: 好像是小偷被捕,關幾個月或幾年出來,我們可以接受。
: 但是強姦犯關個幾年出來,我們卻不能夠接受...
: 這樣的問題要怎麼解決呢?
: 在人權上,又要怎麼解釋呢?
: (不好意思我語意不清,也不知道這樣的問題有沒有意義...)
其實性犯罪和人民的法感情有抵觸是正常的。
但是像最典型的刑法二二一條強制性交罪,其法定刑是三到十年,嚴格說起並不算輕。
而普通殺人罪則係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殺人係對生命法益造成侵害,性侵再雞掰,其法定刑也不應該大於殺人罪吧?
至於什麼邏輯的統一與否,其實你想表達的就只是人的感覺好壞嘛。
如果你想要拿它當作立法的根據,那是很危險的。
有一天,假設竊盜罪無所不在,你每天回家都會發現家裡已經被偷一次。
(心理打擊也算是無與倫比吧)
這時候,你是否會說,偷東西的就直接槍斃算了?
可是問題的存在是否在於警力的不足、社區意識的薄弱、教育的胡搞瞎搞,你卻不問?
想要單純用刑罰去解決社會問題是很危險的,更何況又是蓋上了感情的眼罩。
至於累犯,刑法四十七條第一項,將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加重其刑罰二分之一,其實對累犯的標準也不算是不嚴。
(我國刑法已經是世界上著名苛酷的,鮮少有西方國家有那麼多死刑的規定)
其實我覺得最大的問題在於矯正犯罪人的階段和假釋的衡量出了問題。
臺灣擺明了就是想要把爛東西集中在一起,但是又不計畫使他們重新社會化。
監獄塞了一堆人,沒有良好的指導、學習或是休息的場所。
(可能有人會覺得浪費吧,但是如果他們沒有改變,耗費的社會成本更高)
只是盡可能讓他們假釋出去,結果造成了更多的問題。
舉例來說,我國監獄關了千、萬人,卻只有「一個」常駐醫生,聽到就覺得不可思議。
更不用說監獄裡面的設備了,把人都當狗了。
美國有一個三振出局法,對於一連串耍寶的罪犯,第三次就不給他假釋的機會。
其實講起來是沒什麼學問,但是或許你會喜歡。
然而不論怎麼搞,都還是會有「三個人受害」。
但是,你連這個機會都不給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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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一下!!! XD
: 我不是法律系的學生,但不知道能不能問一個簡單的問題?
: 看社會新聞,很多時後,強姦犯都是累犯,殺人犯也是累犯。
: 我們都這樣抱怨著:「為什麼他們強姦了女性,卻只是關了一段一時間
: 就假釋出獄,讓他們在來危害無辜的女性呢!?為什麼他殺了人,
: 明明就該死的,為什麼居然能夠假釋出獄呢?法律在搞啥鬼啊?!」
: 我們沒有辦法知道哪些人會改過自新,而且也看到很多很多
: 案例是已經犯過罪的人再次犯案。
: 正因為有許多這樣令人髮指的案例,讓我們很自然地覺得:
: " 那些出獄的人,一定又會再犯案去強姦人! "
: 而且非常不能容忍這樣的情況。
: 可是對於小偷呢?就算小頭被捕出獄之後還是會去偷,
: 但似乎對小偷,我們不會像強姦殺人犯一樣想置犯人於死地。
: 照這樣的想法去制定法律,是不是就違背了邏輯的統一呢?
: (好比說殺人槍決,強姦去勢,偷東西卻不用剁手)
: 法律上''邏輯的統一''很重要嗎?因為
: 有板友說馬基維利→要放棄這種「追求邏輯上一貫」的無聊把戲。
: 這讓我想到大陸法系和海洋法系的其中一項相異點:
: 海洋法系是 Case By Case 以及''判例''。(不知有沒有錯)
: 請問這樣的特徵是不是能夠有效解決對於強姦殺人與偷東西兩者
: 犯罪行為的制裁上的''邏輯不一貫''的問題呢?
: 另外我想舉'強姦'這個犯罪行為。
: (在所有犯罪行為中,目前我最痛恨的就是這個犯罪行為)
: 對於被害人(弱者)而言,傷害已經造成,甚至是一輩子的心理創傷。
: 可是加害人(強者)而言,卻能早早出獄,過著平常人的生活。
: (甚至還會再次傷害其他人)
: 那... 弱者在怎麼要講道理,似乎也無法...恩 該怎麼說呢?
: 好像是小偷被捕,關幾個月或幾年出來,我們可以接受。
: 但是強姦犯關個幾年出來,我們卻不能夠接受...
: 這樣的問題要怎麼解決呢?
: 在人權上,又要怎麼解釋呢?
: (不好意思我語意不清,也不知道這樣的問題有沒有意義...)
其實性犯罪和人民的法感情有抵觸是正常的。
但是像最典型的刑法二二一條強制性交罪,其法定刑是三到十年,嚴格說起並不算輕。
而普通殺人罪則係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殺人係對生命法益造成侵害,性侵再雞掰,其法定刑也不應該大於殺人罪吧?
至於什麼邏輯的統一與否,其實你想表達的就只是人的感覺好壞嘛。
如果你想要拿它當作立法的根據,那是很危險的。
有一天,假設竊盜罪無所不在,你每天回家都會發現家裡已經被偷一次。
(心理打擊也算是無與倫比吧)
這時候,你是否會說,偷東西的就直接槍斃算了?
可是問題的存在是否在於警力的不足、社區意識的薄弱、教育的胡搞瞎搞,你卻不問?
想要單純用刑罰去解決社會問題是很危險的,更何況又是蓋上了感情的眼罩。
至於累犯,刑法四十七條第一項,將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加重其刑罰二分之一,其實對累犯的標準也不算是不嚴。
(我國刑法已經是世界上著名苛酷的,鮮少有西方國家有那麼多死刑的規定)
其實我覺得最大的問題在於矯正犯罪人的階段和假釋的衡量出了問題。
臺灣擺明了就是想要把爛東西集中在一起,但是又不計畫使他們重新社會化。
監獄塞了一堆人,沒有良好的指導、學習或是休息的場所。
(可能有人會覺得浪費吧,但是如果他們沒有改變,耗費的社會成本更高)
只是盡可能讓他們假釋出去,結果造成了更多的問題。
舉例來說,我國監獄關了千、萬人,卻只有「一個」常駐醫生,聽到就覺得不可思議。
更不用說監獄裡面的設備了,把人都當狗了。
美國有一個三振出局法,對於一連串耍寶的罪犯,第三次就不給他假釋的機會。
其實講起來是沒什麼學問,但是或許你會喜歡。
然而不論怎麼搞,都還是會有「三個人受害」。
但是,你連這個機會都不給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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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a
at 2004-11-26T1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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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son
at 2004-11-27T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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