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回應前篇新開話題 - 法學
By Robert
at 2004-11-22T05:20
at 2004-11-22T05:2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CrazyMarc (稟承千年卓絕意志)》之銘言:
: 因為已經跟原主題「人權」完全脫離
: 因此新開主題
: 這個主題跟法律無關 僅是思考方式的陳述
我這樣說好了
你要引黑格爾的東西來說明「思維與現實的一元性」這件事
我也不是完全不能接受
但有兩個問題,必須先請您解釋一下:
1.您一下子用馬基維利式的概念與我討論、
一下子又搬出黑格爾的邏輯體系
請問,您到底是持哪一種看法?
據我對二者粗淺的了解
這兩種理論應該是完全不同、且不相容的東西
因此,要求您選邊站
我想是合理的
否則,下次又突然跑出什麼分析哲學、甚至後現代的東西
這實在是令彼此都困擾的事
2.如果你不是引黑格爾,而是引其他的學者的說法
這個問題還沒那麼嚴重
正是因為你引的是黑格爾
而黑格爾的辯證哲學體系,其每個環節是扣死的
你不可能拿其中某個環節的說法以為己用
卻又同時反對他另一個環節中的說法
因為他每一個其後的環節都是從前面的環節所得出、
每一個其後的環節都保存了前面環節的所有規定
例如在黑格爾的體系中
像您前面所提到的那種,從嚇阻力去思考刑罰的合理性的說法
就不可能會被認可
事實上(如果我沒記錯的話),黑格爾自己也批評說
威嚇的刑罰理論,對於刑罰的說明,是「膚淺的」
犯罪的侵害也是侵害、刑罰的侵害也是侵害
為什麼刑罰的侵害是合理的呢?
他認為,因為刑罰所為之侵害只是對於犯罪的否定
法的否定是犯罪;否定犯罪又恢復為法
法透過此一辯證關係恢復自身,也證明了法自身的有效性以及犯罪的虛無性
故報復的侵害質量,完全是由犯罪所侵害的質量來限定的
這整個過程是一個虛無(總和為零)的過程
正因為總和為零,歸於虛無,好像沒發生一樣,
所以刑罰雖也出現侵害,但已經抵銷不見了,故有其正當性
若多一點、少一點,就不能說是「回到法自身」了
換句話說黑格爾畢竟還是主張應報刑
而且是等價說的應報刑
故若你主張刑罰的一般預防主義
則和黑格爾的刑罰學說,並不相容
你前面質疑我不該從你的「概念的表象」推知你「概念的本質」
又是一例
如果你要拿精神現象學中,有關思維與現實的定義與說法來反駁我
那何以你自己又不准我從表象觀察本質?
從外在的展現去研究本質,不正是精神現象學的基本精神?
相反的,
如果你認為不能從外觀去逆推本質
則思維與實在的一元性即為不可理解之事
: 現實與思想常常被認作彼此對立,我們時常聽見人說:「對於某種思想的真理性
: 和正確性誠然無可反對,但在現實裡卻找不著,或者再也無法在現實裡得到實現
: 。」說這樣話的人,只表明他們既不了解思想的性質,也沒有適當地了解現實的
: 性質。因為這種說法,一方面認為思想與主觀觀念、計劃、意象等類似的東西同
: 義,另一方面又認為現實與外在的感性存在同義。在日常生活裡,我們對於範疇
: 及範疇所表示的意義,並不那麼準確認真看待,也許常有這樣的情況發生,譬如
: 說,某項計畫本身雖然很好,但是這類東西在所謂現實裡卻找不到,而且在某些
: 特定條件下,也難以實現。但抽象理智一抓住這些範疇,就誇大現實與思想的差
: 別,認為兩者之間有了固定不移的對立,因而說:在這現實世界裡,我們必須從
: 我們的頭腦裡排除掉觀念,又或者是相反情況。對於這種看法,我不以為然,因
: 為一方面觀念或理念並不僅藏匿在我們的頭腦裡,理念一般也並不是那樣薄弱無
: 力以致其自身的實現與否都需依賴人的意願。反之,理念乃是完全能起作用的,
: 並且是完全現實的。另一方面,現實並不是那樣的污濁、不合理,有如那些盲目
: 的、頭腦簡單的、厭惡思想的實行家所想像的那樣。現實就其有別於僅僅的現象
: ,並首先作為內外的統一而言,它並不居於與理性對立的地位,毋寧說是徹頭徹
: 尾地合理的。任何不合理的事物,即因其不合理,便不得認作事實。柏拉圖與亞
: 里斯多德的區別,在於前者只承認抽象的概念,並只認其為真理,反之,後者否
: 定理念,而與現實保持接觸,因此被認作經驗主義的奠基人和領袖。但須知,現
: 實無疑是亞里斯多德哲學的基本原則,不過他所謂現實不是通常所說的當前直接
: 呈現的材料,而是以抽象概念結合真實材質形成的理念為現實。亞里斯多德批評
: 柏拉圖之點,確切地說,僅在於他認為柏拉圖的理念只是一種潛能,但亞里斯多
: 德都共同承認只有理念才是真理,不同於柏拉圖之處,即在於認為理念本質上是
: 一種動力,換言之,是完全發揚於「外」的「內」,因而是內外的統一或現實,
: 也就是這裡所說的加重意義、名副其實的現實。
: 上文思維、思想、理念、概念、觀念等詞之定義若有不明請逕自參考「精神現象
: 學」黑格爾著,仰哲出版
: 前篇關於概念與本質二元以及語言邏輯推論方面同樣於「精神現象學」一書中多
: 有探討
以上是從黑格爾的小邏輯引來的吧?
這裡有個很重要的觀念不得不辯
一般咸認黑格爾晦澀難懂的原因
就是因為他的用語都是自創的
他所謂的「思維」、「概念」、「理念」、「現實」、「理性」...等
幾乎每一個用語,都和一般大家熟悉的意思不太一樣
例如他所謂的「邏輯」,指的並非「推理的規則」
而是指「哲學的認識論」
他的現實,也並非一般人所謂所見所聞的現象
這才造成他那句「凡現實的必是合乎理性的;凡合乎理性的必是現實的」
不被不了解始末之人所接受
因此,上面那一段中
黑格爾所說的「現實」,可不能隨便拿來用
和思維相一致的,可不是一般的「現實」
而是「黑格爾定義的『現實』」
為了避免混淆起見
我們可用「Kitty」來代替他
這個Kitty的意思,依照黑格爾的說法,
是「本質與實存的統一」,不是別的
因此,除非你在說的的確是「思維對象之本質與實存的統一」
你才可以說「思維和這個Kitty是一致的」
否則,你不能亂用Kitty這個字。
可是,
你試圖從「強者」的定義去預測「剝削欺壓」現實有無發生
這裡的「現實」很顯然的並非什麼「本質與實存的統一」
如果它是,那作為「實存」,
它就已經必須要是實際存在著的事物了
何需「預測」?何來「沒有存在、但假使存在必定如此存在」的說法?
所以,不能用Kitty去稱呼它
自然也不能說,這個思維與現實是同一的了
因為這個「現實」,並不是Kitty
: 關於合成謬誤、分割謬誤、因果謬誤
: 我的意見如下
: 合成謬誤,因單一個體所呈現的現象,而推定此為一普遍表徵。
: 分割謬誤,由一真實存在的普遍性,忽略個體的特異性,推定個體必定符合此一
: 普遍性。
: 因果謬誤,而二個單獨存在的真實,以主觀的任性意志,而非出於客觀而科學的
: 方式,將此二個真實設定為因果關係。
: 這三種邏輯上的謬誤,可統稱為因非客觀而產生的謬誤,其推定過程亦是因受主
: 觀概念影響所致,然而其邏輯實存是不同的。
: 未完待續
這裡我們討論的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你是指出「它們各是什麼什麼」
而我是指出「它們之間有交集」
故如果您要反駁我
您應主張「它們之間沒有交集」
而不是告訴我「它們是什麼」
否則,我們的主張,既並非不相容
也沒什麼好爭辯的了囉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
: 因為已經跟原主題「人權」完全脫離
: 因此新開主題
: 這個主題跟法律無關 僅是思考方式的陳述
我這樣說好了
你要引黑格爾的東西來說明「思維與現實的一元性」這件事
我也不是完全不能接受
但有兩個問題,必須先請您解釋一下:
1.您一下子用馬基維利式的概念與我討論、
一下子又搬出黑格爾的邏輯體系
請問,您到底是持哪一種看法?
據我對二者粗淺的了解
這兩種理論應該是完全不同、且不相容的東西
因此,要求您選邊站
我想是合理的
否則,下次又突然跑出什麼分析哲學、甚至後現代的東西
這實在是令彼此都困擾的事
2.如果你不是引黑格爾,而是引其他的學者的說法
這個問題還沒那麼嚴重
正是因為你引的是黑格爾
而黑格爾的辯證哲學體系,其每個環節是扣死的
你不可能拿其中某個環節的說法以為己用
卻又同時反對他另一個環節中的說法
因為他每一個其後的環節都是從前面的環節所得出、
每一個其後的環節都保存了前面環節的所有規定
例如在黑格爾的體系中
像您前面所提到的那種,從嚇阻力去思考刑罰的合理性的說法
就不可能會被認可
事實上(如果我沒記錯的話),黑格爾自己也批評說
威嚇的刑罰理論,對於刑罰的說明,是「膚淺的」
犯罪的侵害也是侵害、刑罰的侵害也是侵害
為什麼刑罰的侵害是合理的呢?
他認為,因為刑罰所為之侵害只是對於犯罪的否定
法的否定是犯罪;否定犯罪又恢復為法
法透過此一辯證關係恢復自身,也證明了法自身的有效性以及犯罪的虛無性
故報復的侵害質量,完全是由犯罪所侵害的質量來限定的
這整個過程是一個虛無(總和為零)的過程
正因為總和為零,歸於虛無,好像沒發生一樣,
所以刑罰雖也出現侵害,但已經抵銷不見了,故有其正當性
若多一點、少一點,就不能說是「回到法自身」了
換句話說黑格爾畢竟還是主張應報刑
而且是等價說的應報刑
故若你主張刑罰的一般預防主義
則和黑格爾的刑罰學說,並不相容
你前面質疑我不該從你的「概念的表象」推知你「概念的本質」
又是一例
如果你要拿精神現象學中,有關思維與現實的定義與說法來反駁我
那何以你自己又不准我從表象觀察本質?
從外在的展現去研究本質,不正是精神現象學的基本精神?
相反的,
如果你認為不能從外觀去逆推本質
則思維與實在的一元性即為不可理解之事
: 現實與思想常常被認作彼此對立,我們時常聽見人說:「對於某種思想的真理性
: 和正確性誠然無可反對,但在現實裡卻找不著,或者再也無法在現實裡得到實現
: 。」說這樣話的人,只表明他們既不了解思想的性質,也沒有適當地了解現實的
: 性質。因為這種說法,一方面認為思想與主觀觀念、計劃、意象等類似的東西同
: 義,另一方面又認為現實與外在的感性存在同義。在日常生活裡,我們對於範疇
: 及範疇所表示的意義,並不那麼準確認真看待,也許常有這樣的情況發生,譬如
: 說,某項計畫本身雖然很好,但是這類東西在所謂現實裡卻找不到,而且在某些
: 特定條件下,也難以實現。但抽象理智一抓住這些範疇,就誇大現實與思想的差
: 別,認為兩者之間有了固定不移的對立,因而說:在這現實世界裡,我們必須從
: 我們的頭腦裡排除掉觀念,又或者是相反情況。對於這種看法,我不以為然,因
: 為一方面觀念或理念並不僅藏匿在我們的頭腦裡,理念一般也並不是那樣薄弱無
: 力以致其自身的實現與否都需依賴人的意願。反之,理念乃是完全能起作用的,
: 並且是完全現實的。另一方面,現實並不是那樣的污濁、不合理,有如那些盲目
: 的、頭腦簡單的、厭惡思想的實行家所想像的那樣。現實就其有別於僅僅的現象
: ,並首先作為內外的統一而言,它並不居於與理性對立的地位,毋寧說是徹頭徹
: 尾地合理的。任何不合理的事物,即因其不合理,便不得認作事實。柏拉圖與亞
: 里斯多德的區別,在於前者只承認抽象的概念,並只認其為真理,反之,後者否
: 定理念,而與現實保持接觸,因此被認作經驗主義的奠基人和領袖。但須知,現
: 實無疑是亞里斯多德哲學的基本原則,不過他所謂現實不是通常所說的當前直接
: 呈現的材料,而是以抽象概念結合真實材質形成的理念為現實。亞里斯多德批評
: 柏拉圖之點,確切地說,僅在於他認為柏拉圖的理念只是一種潛能,但亞里斯多
: 德都共同承認只有理念才是真理,不同於柏拉圖之處,即在於認為理念本質上是
: 一種動力,換言之,是完全發揚於「外」的「內」,因而是內外的統一或現實,
: 也就是這裡所說的加重意義、名副其實的現實。
: 上文思維、思想、理念、概念、觀念等詞之定義若有不明請逕自參考「精神現象
: 學」黑格爾著,仰哲出版
: 前篇關於概念與本質二元以及語言邏輯推論方面同樣於「精神現象學」一書中多
: 有探討
以上是從黑格爾的小邏輯引來的吧?
這裡有個很重要的觀念不得不辯
一般咸認黑格爾晦澀難懂的原因
就是因為他的用語都是自創的
他所謂的「思維」、「概念」、「理念」、「現實」、「理性」...等
幾乎每一個用語,都和一般大家熟悉的意思不太一樣
例如他所謂的「邏輯」,指的並非「推理的規則」
而是指「哲學的認識論」
他的現實,也並非一般人所謂所見所聞的現象
這才造成他那句「凡現實的必是合乎理性的;凡合乎理性的必是現實的」
不被不了解始末之人所接受
因此,上面那一段中
黑格爾所說的「現實」,可不能隨便拿來用
和思維相一致的,可不是一般的「現實」
而是「黑格爾定義的『現實』」
為了避免混淆起見
我們可用「Kitty」來代替他
這個Kitty的意思,依照黑格爾的說法,
是「本質與實存的統一」,不是別的
因此,除非你在說的的確是「思維對象之本質與實存的統一」
你才可以說「思維和這個Kitty是一致的」
否則,你不能亂用Kitty這個字。
可是,
你試圖從「強者」的定義去預測「剝削欺壓」現實有無發生
這裡的「現實」很顯然的並非什麼「本質與實存的統一」
如果它是,那作為「實存」,
它就已經必須要是實際存在著的事物了
何需「預測」?何來「沒有存在、但假使存在必定如此存在」的說法?
所以,不能用Kitty去稱呼它
自然也不能說,這個思維與現實是同一的了
因為這個「現實」,並不是Kitty
: 關於合成謬誤、分割謬誤、因果謬誤
: 我的意見如下
: 合成謬誤,因單一個體所呈現的現象,而推定此為一普遍表徵。
: 分割謬誤,由一真實存在的普遍性,忽略個體的特異性,推定個體必定符合此一
: 普遍性。
: 因果謬誤,而二個單獨存在的真實,以主觀的任性意志,而非出於客觀而科學的
: 方式,將此二個真實設定為因果關係。
: 這三種邏輯上的謬誤,可統稱為因非客觀而產生的謬誤,其推定過程亦是因受主
: 觀概念影響所致,然而其邏輯實存是不同的。
: 未完待續
這裡我們討論的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你是指出「它們各是什麼什麼」
而我是指出「它們之間有交集」
故如果您要反駁我
您應主張「它們之間沒有交集」
而不是告訴我「它們是什麼」
否則,我們的主張,既並非不相容
也沒什麼好爭辯的了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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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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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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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inah
at 2004-11-23T06:35
at 2004-11-23T06:35
By Sandy
at 2004-11-23T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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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racy
at 2004-11-24T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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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Zenobia
at 2004-11-25T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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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rin
at 2004-11-25T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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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than
at 2004-11-26T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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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4-11-20T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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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4-11-19T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