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何在?! - 法學
By Olive
at 2004-12-09T08:22
at 2004-12-09T08:22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purpleviva (要往更高的境界)》之銘言:
: 第一 人權
: 我個人懷疑 人權的存在 以及 人權是否應該存在
: 真的有人權這種東西嗎?? 或者 這只是人自以為的東西呢??
: 那如果人權實際上不存在 而就不斷的在講求人權 我有時候會認為
: 那是不是不斷的在欺騙
人權這種東西存不存在?
我只能說,這不是能夠證明得出來的
人權,其實是一種概念,其內涵及範圍,都是不確定的
而這種概念的存在,是由「相信」它存在來肯定的,
所以算是一種集體信仰下的產物
不過,基本上只要有「人」這個概念,
那個使人與非人受不同待遇的理由,就是人權
至於人權的內涵包括哪些,則可能隨著歷史的演進而有所改變
例如,在人可以像物品一樣買賣,而且殺了這種可以買賣的人在社會上的評價與打破
一個花瓶沒什麼兩樣的時候,這種人當然沒有人權,他們是物,但其他不可以被買賣
的人就有人權
簡單一句話,當人不被當人看的時候,就沒有人權可言
: 以前面的論述以犯罪者而言
: 所謂考慮到犯罪者 心靈創傷...等等 我會決得是否想的太多
: 其實事情可以很單純化 一開始就說明 犯了什麼罪 不能怎樣
: 因為目的並不是處罰 而是要禁止這樣的行為
: 既然犯了這樣的行為 那就按造這樣的法規去執行
: 而不是 犯罪了 才說刑罰 侵犯到我的權利 或者 刑罰太重
其實呢,這個問題本來就是在立法層次的時候要考量的
只是問題在於立法者當初在立法的時候可能根本沒有想過(尤其以我國的立法品質),
或者想得不夠周全,所以,為了確認立法時未犯下錯誤或改正其立法上的錯誤,
才會在法律訂立完成後對其進行檢討
探討立法是否正確是法學存在的意義之一,
法律中的人權問題主要也是法律學者在探討的,可不是犯罪者在喊的
: 一個很小的例子 小學的時候 老師會說 不要吵鬧 吵鬧的話罰100
: 有人就會說 那罰太多了啦
: 問題是 那就不要去犯這個罪 就不會被罰啦...
: 假如今天定 闖紅燈 死刑 酒醉駕車 死刑
: 請問 真的還有這麼多人敢酒駕嗎??
: 對 這看似 有點過火了 但是這時候是不是要去反省 誰叫這麼多人就是這麼犯賤
這可不是犯賤不犯賤的問題
有些事情不是這麼簡單的
你說要行為人反省?
那我想請問一下閣下,中華民國的法令閣下是不是每一條都清清楚楚?
如果不是,今天你因為某個你不知道的法令被槍斃,你會服嗎?
如果你不服,然後別人說:「誰叫你這麼犯賤」你打算怎麼做?
反省自己怎麼這麼犯賤然後閉嘴從容赴死嗎?
你說你不知道該條法令?
刑法可是規定不能因不知法令而免除刑罰!
減輕其刑?無期徒刑也夠你受的了!
還有,請問閣下,中華民國的法令,是不是每一條都是從道德出發?
如果不是,光靠所謂的「道德」就可以讓人免於犯罪嗎?
又,就算我們只談主要為道德非行明文化的刑法好了
有些時候人之所以會被認定為犯罪,是因為其價值觀與社會主流意見不同,
但社會主流是可能會改變的,
一個活得比較久一點的可能會經歷數次社會主流的重大改變
而人的價值觀,通常也是由外界塑造成的,
人可不是一生下來就是道德上的聖人的!
用一個浮動而不明確的標準來決定一個人犯不犯賤?
要一個人為他由他人形塑而成的價值觀負全責?
比起犯罪行為,這樣才叫過份!
有事,剩下的以後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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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 人權
: 我個人懷疑 人權的存在 以及 人權是否應該存在
: 真的有人權這種東西嗎?? 或者 這只是人自以為的東西呢??
: 那如果人權實際上不存在 而就不斷的在講求人權 我有時候會認為
: 那是不是不斷的在欺騙
人權這種東西存不存在?
我只能說,這不是能夠證明得出來的
人權,其實是一種概念,其內涵及範圍,都是不確定的
而這種概念的存在,是由「相信」它存在來肯定的,
所以算是一種集體信仰下的產物
不過,基本上只要有「人」這個概念,
那個使人與非人受不同待遇的理由,就是人權
至於人權的內涵包括哪些,則可能隨著歷史的演進而有所改變
例如,在人可以像物品一樣買賣,而且殺了這種可以買賣的人在社會上的評價與打破
一個花瓶沒什麼兩樣的時候,這種人當然沒有人權,他們是物,但其他不可以被買賣
的人就有人權
簡單一句話,當人不被當人看的時候,就沒有人權可言
: 以前面的論述以犯罪者而言
: 所謂考慮到犯罪者 心靈創傷...等等 我會決得是否想的太多
: 其實事情可以很單純化 一開始就說明 犯了什麼罪 不能怎樣
: 因為目的並不是處罰 而是要禁止這樣的行為
: 既然犯了這樣的行為 那就按造這樣的法規去執行
: 而不是 犯罪了 才說刑罰 侵犯到我的權利 或者 刑罰太重
其實呢,這個問題本來就是在立法層次的時候要考量的
只是問題在於立法者當初在立法的時候可能根本沒有想過(尤其以我國的立法品質),
或者想得不夠周全,所以,為了確認立法時未犯下錯誤或改正其立法上的錯誤,
才會在法律訂立完成後對其進行檢討
探討立法是否正確是法學存在的意義之一,
法律中的人權問題主要也是法律學者在探討的,可不是犯罪者在喊的
: 一個很小的例子 小學的時候 老師會說 不要吵鬧 吵鬧的話罰100
: 有人就會說 那罰太多了啦
: 問題是 那就不要去犯這個罪 就不會被罰啦...
: 假如今天定 闖紅燈 死刑 酒醉駕車 死刑
: 請問 真的還有這麼多人敢酒駕嗎??
: 對 這看似 有點過火了 但是這時候是不是要去反省 誰叫這麼多人就是這麼犯賤
這可不是犯賤不犯賤的問題
有些事情不是這麼簡單的
你說要行為人反省?
那我想請問一下閣下,中華民國的法令閣下是不是每一條都清清楚楚?
如果不是,今天你因為某個你不知道的法令被槍斃,你會服嗎?
如果你不服,然後別人說:「誰叫你這麼犯賤」你打算怎麼做?
反省自己怎麼這麼犯賤然後閉嘴從容赴死嗎?
你說你不知道該條法令?
刑法可是規定不能因不知法令而免除刑罰!
減輕其刑?無期徒刑也夠你受的了!
還有,請問閣下,中華民國的法令,是不是每一條都是從道德出發?
如果不是,光靠所謂的「道德」就可以讓人免於犯罪嗎?
又,就算我們只談主要為道德非行明文化的刑法好了
有些時候人之所以會被認定為犯罪,是因為其價值觀與社會主流意見不同,
但社會主流是可能會改變的,
一個活得比較久一點的可能會經歷數次社會主流的重大改變
而人的價值觀,通常也是由外界塑造成的,
人可不是一生下來就是道德上的聖人的!
用一個浮動而不明確的標準來決定一個人犯不犯賤?
要一個人為他由他人形塑而成的價值觀負全責?
比起犯罪行為,這樣才叫過份!
有事,剩下的以後再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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